【正文】
一、 环境经济刺激制度的分析
环境经济刺激制度是指在环境保护领域,利用经济杠杆对人们的环境行为进行调控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称。该制度是经济学中成本—效益原理在环境管理中的应用。环境保护经济刺激的理论基础总的来说有两点:一是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即负外部性内部化,正外部性更大化;二是环境资源损失补偿,主指企业排放污染物不仅对私益而且对整个环境公益造成损害,所以要对公益进行补偿。
环境经济刺激制度运作机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经济杠杆。经济激励机制强调经济手段的运用,主要是通过价格对成本的正确反映引导当事人的行为选择并影响其偏好显示;二是指引机制。经济激励机制的实际运作从根本上来说是引导性的,这主要是因为经济激励机制对相对人的行为调整不是依赖命令与制裁,而主要是通过对相对人收益的影响引导其进入法律调整预期的行为模式,当事人也往往会因对自身利益的关注自觉接受法律的调整,整个法律机制的运行不是对抗的过程,是基于自愿而作出的合作选择,对于法律的实现方式而言,强制手段与诱致方式各有用武之地,但在减少制度实施的成本方面,诱致性法律机制的优越性相对更为明显。三是节约性。对于环境资源问题的解决,“经济学家倡导,经济手段的运用应视为选择了一项经济上有效率的机制,即费用最小化”。因为经济手段与市场较强的亲和性,它们往往可以以最低的费用达到预期效果,基于经济激励的引导性,使其更易于执行,这对执行能力相对薄弱的发展中国家很重要的。
早在1992年9月国务院批准发布的《我国环境与发展十大对策》将“运用经济手段保护环境”单列为一条。并规定:按照资源有偿使用的原则,要逐步开征资源利用补偿费,并开展对环境税的研究;对环境污染治理、废物综合利用和自然保护等社会公益性项目,要给予必要的税收、信贷和价格优惠。1996年8月,《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决定》进一步强调完善环境经济政策,切实增加环境保护投入,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在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综合利用、财政税收、金融信贷及引进外资等方面,抓紧制定、完善促进环境保护、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经济政策和措施。以上这些构成我国适用经济刺激制度的原则性规定,为我国的环境经济刺激制度的构建和发展奠定了基础。
二、中西环境经济刺激制度比较
(一)财政援助
环境污染的防治、生态的保护和建设都需要以资金的投入作保障,而这笔奖金往往较多,为了减轻治理和保护都过重的经济负担,国家需要提供一定的物质保证,从而鼓励和调动治理和保护的积极性。这是一中积极的干预手段。这种财政援助主要包括用于污染处理或处置设施建设、综合利用、回收利用和对自然资源的保护方面。
美国是环境保护财政援助上作了详尽的规定。1974年美国《大气净化法》中规定对大气污染控制机构和从事此类活动的其它有关机构、燃料和车辆减少排污的研究、大气污染防止和控制计划等提供技术服务和财政援助,并给予有关的机构与个人补贴。1980年,美国的《固体废弃物处置法》明确规定:联邦有必要采取各种行动,包括财政与技术援助,指导能减少各种废弃物和不可利用的废品的产生的新工艺和改进工艺的发展,示范、推广以及提供既省钱又实用的固体废弃物处置办法。如规定对废旧轮胎按标准处理,则国家给予相当于该轮胎购买价格5%的补助金。为执行此项规定联邦在1978~1979年财政年度内拨款25万美元。同时资源回收系统对固体废弃物设施发放补助金作了限制性规定,要求设施必须具有合理性、合法性、先进性,并规定补助金的资金总额占该工程费用的50%~75%。
我国在1984年6月公布的《环境保护资金渠道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各级经委、工交部门和地方有关部门及企业所掌握的更新改造资金中,每年应拿出7%用于污染治理。污染严重治理任务重的,用于污染治理的资金比例可适当提高。”1973年《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决定》中就提出:综合利用产品,国家要在税收和价格政策上给予适当照顾。1992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家环保局和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若干意见》指出:城市人民政府应采取有利环境综合整治的经济政策,开辟各种资金渠道:要管好、用好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环境保护补助资金,并适当增加预算内的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综合利用产品的利润留成应当用于治理工业“三废”;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收入,应重点用于城市建设和土地开发。1992年9月国务院批准发布的《我国环境与发展十大对策》和1996年8月,《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决定》都提及对环境保护方面的财政投入,但是遗憾的是对环境保护的财政援助多在政策性文件中涉及,而在法律中并未多见,并且相比美国的在财政援助方面的规定,我国的规定多是原则性的,在实践中并无太多的可操作性。现行财政政策不利于环保产业发展。保护环境、治理污染需要环保产业的发展来提供必要的设备和技术,而发展环保产业需要解决两个方面的问题:(1)资金。环保产业都是一些投入大、见效慢的基础设施项目,需要投入大量资金。目前,用于环保项目的资金来源主要有排污费、财政投资和财政补助。在'六五'期间用于环境保护的资金约170亿元。在这些资金中,企业自筹占了相当比重,银行贷款和利用外资仅占4%,财政直接投入更少。(2)技术。用于环境保护的工程项目都是运用高新技术,而这些技术的成熟与否对工程具有决定性的意义。从治理污染的项目看,许多技术都是边生产边研制,对企业生产不利,对整个环保产业发展也存在消极影响。这就是说,治理污染的技术需要先行一步,需要政府建立环境保护技术研究开发基金,以保证环境污染治理的顺利进行。为此,需要采取得力措施,解决环境保护中的技术风险和资金问题。但是,由于政府对环境保护重视不够,财政直接投入少,贴息政策运用不灵活,银行资金也没有足额投入,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环保产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