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载,仅仅在英属维京群岛,就登记注册了20多万家与中国有关的离岸公司。另据报道,东南沿海某省,2002年第一大外商投资来源地不是美国、日本或者欧洲这些人们心目中传统的金融发达地区,而是英属维京群岛。类似的例子不胜枚举,令我们不得不在金融全球化愈发扩大化的今天,重新审视这一国际性金融实务的方方面面。
今天的世界是资本全球化的年代。全球化的金融市场,为跨国资本提供了赖以施展的舞台和空间,当然,还有最主要的,盈利的更多可能性。但是,正如马克思的经典经济学理论所指出的:“无形的手??市场的自发调控??永远是滞后的,”而资本家对于利益的不尽追求又必将导致其不择手段地追求更多的剩余价值。因此,逃避法律的规制,逃税避税也就成为了离岸公司业务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衍生品。
不可否认的是,离岸公司等相关制度的产生极大地丰富了金融市场和资本市场,有力地刺激了经济的发展。但另一方面,其最大的特点??国际性,又给当今世界各国的公司、税收以及证券等领域法律带来了巨大影响。尤其是它在税收等相关法律制度中的各种避税操作方案,为其招来了不少非议。笔者在下文中就将详细探讨其在国际投资中避税这一法律现象。
一、所谓离岸公司
自19世纪末美国人设立离岸法律制度到1927年世界上首部具有离岸特征的公司法在巴拿马诞生,再到英属维京群岛在1984年通过了世界上首部国际商业公司法(2004年改为商业公司法),离岸公司制度历经百年历史的发展,饱经沧桑却不断焕发出新的活力。到今天,几十个国家和地区相继通过立法成为了国际离岸公司注册地,包括巴拿马、内华达、英属维京群岛、百慕大、巴哈马、塞舌尔、开曼等等。这些构成了我们今天所称的离岸地或离岸中心。
在这些国家或地区,他们通过制定特殊的法律来对公司、信托、私人基金、投资、税收、银行、财产等做出规定。一般都拥有高度自由化和国际化的金融管理体制,但尤为重要的,是其特别优惠的税收制度,因而这些地方又被称为避税港。2000年6月,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在其发布的一份题为《认定和消除有害税收行为的进程》的报告中,列出了判断避税地的标准。它们有:(1)没有有效税率或者只有名义上的实际税率;(2)缺乏有效的税收情报交换;(3)税收制度缺乏透明度;(4)没有实质性经营活动的要求。
这些避税地总结起来有以下几个传统的特点:
1、低税率
这是离岸中心的意义所在,也是其赖以生存的根本。也正是因为如此,在国际化环境的激烈竞争中,没有哪两个避税地的优惠税收政策是相同的,这样才有专属的优势存在,也可以吸引不同目的的公司来注册。比如有的完全免税,当然这是指主要税收;有的仅仅根据来源地原则征税,这一点后面会有详细论述;还有的会提供各种税收优惠。但不论何种方式,主要都是基于对公司所得和资本,以及遗产的税收优惠。
2、完善的银行保密制度
良好的保密性,更好地保护了公司的商业秘密。当然,间接的也为公司逃避本国税务部门的审查提供了帮助。也有不少人因此而指责其为国际洗钱提供了便利,笔者认为,这确实是一个不可回避的法律问题。
3、自由的货币兑换
由于没有外汇管制或者采取区分居民与非居民的双重外汇管制,使得非居民公司可以更自由地从事国际贸易结算以及支付。
4、发达的银行业和通讯交通网络
这些作为商业贸易的支持,为其提供了广泛而又稳定的金融支持和交易环境。之所以众多内地居民或法人争相到这些离岸中心建立特殊目的公司,自然是为了能够有效利用其优惠的税收制度等便利条件,再返回大陆来进行投资等金融贸易活动,并同时作为外资企业而享有我国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而所谓的离岸公司,即为非当地投资者在离岸法域,依当地离岸公司法成立的仅能在离岸区以外区域进行营业活动的公司。
二、国际税法背景
1、国际税收管辖权
国际上基于税收的管辖权有两种,即属人管辖权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属人管辖权又叫“居民税收管辖权”,是国家依据纳税人(自然人或法人)与本国存在的某种属人联系来确定的。就法人来讲,主要由法人总机构所在地、法人注册地、实际管辖和控制中心所在地、不动产所在地、公司股票债券持有人所在地等九个标准来确定。我国法律由于采取企业所得税制,因此我国对于企业纳税有不同标准。对于纯内资企业,适用企业成立标准,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则适用总机构标准。而离岸公司正是利用了其隶属的离岸地对于在国外经营的公司免征或优惠征税的优势,而减少了基于居民税收管辖权的这一部分税收,大大减少了其经营的成本。
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又称为属地税收管辖权,是国家根据纳税人的征税对象与自己的领土主权存在的某种经济上的联系而设立的。国际税法理论中,公司所得主要包括经营所得、投资所得、劳务所得和财产所得。离岸公司虽然在跨国经营投资过程中缴纳这一部分税收,但是其也往往通过国际上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国家对于外来投资者的优惠,如我国对于外商的“两免三减”税收优惠政策,以及下文中将要介绍到的避税手段,来减少这方面的支出。
2、国际避税及逃税
所谓国际避税是指跨国纳税人利用各国税法规定的差别,以及税法中的漏洞、特例和缺陷,采取变更经营地点或经营方式等种种公开的、不违法的行为和手段,以求最大限度地规避或减轻或避免应承担的纳税义务的行为。
而国际逃税则是指跨国纳税人利用国际间税收管理合作中的困难和漏洞,故意或过失地不遵守征税国税法的规定,采取种种隐藏之非法手段,以谋求逃避有关国家税法或者税收协定所规定的应该承担的义务。
应该说,国际逃税与避税是两个相似但不同的概念。一般来说,其最显著的不同就是在于其合法性。究其根本,国际避税还是在遵守税法的前提下,利用法律的疏漏和不足来达到少纳税的目的;而国际逃税则是故意的、非法地逃脱应该缴纳的税收。但是,严格地区分这一不同,要根据具体的国家税收法律而言。如分析内地居民(法人或自然人)利用离岸公司与国内公司进行外贸业务达到避税目的是否违法的时候,则要看其是否故意地安排达到此目的,如果其行为违反了我国税法对于关联交易的禁止性规定,则为逃税行为。又如离岸公司以转移定价的方式来规避税收时,其合法性就要考虑其是为了规避境外政府的税收还是我国政府的税收,前者在我国法律之下并不违法,而后者则必然导致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