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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与避规

作者: 发布时间:05-22 浏览:

  7月14日,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并颁布了《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其目的是为了促进证券公司加强内部合规管理,增强自我约束能力,实现持续规范发展。该规定所称合规,是指证券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公认并普遍遵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准则”)。该试行规定,为证券公司全面合规以及相关的操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由于法律的要求与某些行业公认的做法常常存在着差距,法律上的评价有时并未涵盖证券公司的全部领域。如果法律上存在直接否定性评价,那么该券商的某一行为应是不合规的,具有合规风险性。因为法律有许多要求,其中一条就是严格依法办事。不难理解,如果法律制定出来了,文字是清清楚楚的,那么便不能有个什么“灵活”问题。假定可以“灵活”,今天你灵活,明天他灵活,严格依法办事自然要大打折扣,法治似乎也就不存在了。但是,假设严格依法办事就是严格依照法律条文办事,我们有时会发现,这本身可能就是不大合乎理性的。比如有效的合理避税是判定一个企业成功依据的因素之一。企业为了实现利润最大化和税负最低化,研究各国税收法律之间的差异,策划个人或集团内部财务节税计划,以规避纳税。虽然说避税违反了税收立法意图,有悖于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但避税并不违法,法律上存在合理避税之说。正因如此,很多企业采取各种招术,以达合理避税的目的。当然有效避税的前提是要合法,即要熟悉规则,降低涉税风险;在满足合法的前提下,掌握合理的技术手段,即运用各种避税原理及方法,实现合理避税;借鉴成功方案的经验,吸取失败案例的教训,即从正反两个方面进行学习,确保有效避税,规避筹划风险。熟悉规则、技术支持和实操借鉴是相互联系的统一体,只有实现它们之间的有机结合,才能真正实现有效避税。   在这里,企业没有使用非法手段实现有效避税,他们的行为是在非常有益地以略为刺激的方式提醒政府考虑自己的法律政策(相关部门监管及时应对),这完全有利于法律的修正与改革。应该意识到,当人们使用善良的违法的方式表达意愿时,他们的要求是相当迫切的,这本身恐怕已足以使政府反思自己的法律与政策。所有的法律都有自己的目的,谁也不会否认这一点,有理由相信立法者在立法时是理性的,法律不仅是条文。依此之见,严格依法办事就不应该处处惟文是举,将目的视为法律的一部分,合规可能才会更具有理性。   上述例子是否也表明了这样一个倾向,证券公司的合规也是合规与避规的博弈,即在合规中找寻避规,在避规中促进合规。即证券公司的某些行为如果能够规避相关法律,那就不能成为否定的理由。如同税务部门允许企业合理避税一样,证券监管部门也应当允许券商合理避规。券商在法律框架内寻求最大利益,是券商管理水平高超的体现,无可非议。而且,券商懂得如何规避对自己不利的法规,说明券商重视法律尊重法律。而法制深入证券业,深入人心,可能正是监管部门预期的结果,更是国内证券业进步的表现。这种博弈似乎告诉人们:经济领域中的效益与公平的矛盾,是法律必须解决但又难以解决的永恒主题。值得关注的是在各种规范体系中,尤其在法律体系中,以一个抽象程度或位阶较高的规范来论证另一个抽象程度或位阶较低的规范的情景是经常存在,也是可以允许的。但是,由于这一类规范的确证有赖于作为根据和出发点的基本规范,而基本规范又不能在本系统中得到确证,因而这个系统中所有规范的确证,最后都必须落实在生活实际当中,也即存在了避规才能确证及更好的实现合规。 (白江)Un1心结网_综合信息网站_2018年12月底公开3代模板自适应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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