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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的经济政策与经济刑法、经济犯罪互动关系研究 - 110法律咨询网

作者: 发布时间:05-22 浏览:
德国的经济政策经济刑法、经济犯罪互动关系研究发布日期:2004-07-22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一个国家的经济政策是这个国家在一定时期为了经济发展而制定的行动准则。一个国家制定或者产生了经济政策之后,总是要采取各种手段,包括刑法手段,来保证实现经济政策所要追求的目标。刑法作为最有力的法律手段,总是会被国家用来作为推行自己政策。然而,刑法的作用,即使在被充分利用的时侯,对于实现经济政策所要追求的目的,也并不总是能够发挥积极的作用的。当经济犯罪在一个社会中猖獗的时侯,对刑法的检验和对作为经济刑法指导思想的经济政策的检验,是同样重要的。

  德国是目前世界上商品经济最发达的国家之一。德国的经济犯罪与经济刑法在发展过程中产生的经验与教训,尤其是经济政策的变动以及这种变动对经济犯罪与经济刑法的影响,在目前商品经济发达国家中是比较典型的。本文希望通过对德国经济犯罪与经济刑法发展历史研究,探索经济政策经济犯罪和经济刑法之间的关系,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提供一些可供借鉴的经验与教训。

  一、经济政策的特点决定了经济犯罪与经济刑法的特点

  德国经济政策的产生是随着德国资本主义和商品经济制度的开始建立而出现的。在自由资本主义以前的德国,商品经济并不发达。那时的德国经济政策,如果我们还能够称之为经济政策的话,主要是以维持生产者和所有者的关系为主的。在这种政策的指导下,当时的经济犯罪与经济刑法主要是围绕着财产犯罪进行的。

  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前的德国,资本主义制度和商品经济制度已经有了相当程度的发展。当时德国的经济政策,主要还是围绕着国家干预的程度来确定的。德国虽然受到经济自由思想的支配,但是,与当时欧洲其他发展商品经济的国家相比,德国的经济政策表现出了一个明显的特点,这就是经济自由的建立和对经济自由的限制是同时进行的。这种做法典型地表现在1833德国的税制改革。一方面,德国撤消了封建时期遗留下来的国内税卡,促进了经济自由;另一方面,德国又建立了统一的关税联盟,对经济交往进行限制。德国这种对经济的自由放任和对经济的干预同时并存的政策,在三个方面对经济犯罪与经济刑法发生了重要影响。第一,经济犯罪开始从传统意义上的财产犯罪向经济违规的形态转变与发展。这个特点清楚地表现在19世纪德国在经济领域中建立的企业制度,劳动和社会福利制度和国家经济计划制度这三个重要的法律领域方面。[注释]在企业制度的建立过程中,德国颁布了北德联盟重量法,度量衡检测法和银行业条例。在1873年德国的经济危机之后,颁布了反高利贷法、专利法、有限公司法、银行保管法,以及在20世纪初颁布了保险业监管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钾盐销售法。通过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德国初步建立起适合现代经济发展要求的企业制度,建立了统一的度量衡制度,规范了金融流通手段,规定德国各个经济行业的开业条件,明确了初步的竞争规则,建立了经济监督机制。在劳动和社会福利方面,由于工人阶级的斗争,德国在1891年颁布了职业条例,对当时最恶劣的弊病做了最轻微的限制,如禁止童工和限制劳动时间等。另外,在1896年以后,在职业条例第152条第1款规定了保护工人结盟自由。同时在这个时期建立了初步的劳动保险制度。在建立保证国家经济计划的法律制度方面,德国是通过直接垄断经济(例如由国家直接经营邮政、铁路、银行),通过关税政策来保护国内的经济部门(例如1869年7月1日颁布的统一关税法),以及通过社会福利立法来支持国家的政策,来保证经济政策的贯彻的。这个时期的德国经济刑法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刑法条款总是与经济法规共同规定在一起的,经济犯罪成为使德国经济走向无序状态的重要途径,而经济刑法则成为用于阻止经济向特别严重的错误方向发展的重要措施。

  第二,典型的德国经济刑法的立法方式开始形成。这个特点表现在国家对经济自由放任方面。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前的德国在国家不直接管理的领域,也不是完全放任不管的,用现在的话说,是通过“间接”管理的方法来管理经济。这方面最典型的例子是1910年规定的德国帝国钾盐法。这部法律建立了一个分配机构,由它来确定钾盐的销售数量,并将这些配额分配给各个钾盐生产企业。钾盐经济的这种组织形式,事实上是将国家经济成分和私人经济成分相混合的一种管理方式,[注释]通过这种方式减少国家干预,实现经济的“自我管理”。这种自我管理经济还有其他形式,如农业协会、商会、手工业协会,以及职业合作社。为了保证钾盐经济的正常运行机制,在钾盐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对出口许可、国内外销售价格、生产方法与方式都作了规定,第35条与第36条还规定了违反这一义务应承担了刑事责任,第37条还以空白罪状[注释]的方式规定了其他违反该法条款的刑事责任。钾盐法及其包含了经济刑法条款的实施细则,标志着德国经济刑法的新发展。这部法律的立法模式,成了后来德国经济刑法的重要立法蓝本。

  第三,经济刑法在德国经济生活中的地位与作用发生了重要的变化。在国家对经济进行干预方面,德国的经济刑法立即就被当作经济法的后盾法来使用,成为国家对经济进行管理和控制的最强有力的手段。在国家对经济自由放任方面,经济刑法也使国家保持着自己对经济政策性的影响。这样,经济刑法在德国经济生活中就扮演起监督经济违规和纠正经济违规的经济警察作用,开始在经济活动中处于十分重要的位置。从此,在德国,国家开始改变自己面对财产犯罪时作为消极的看护者和“守夜人”的角色,成为经济生活的积极塑造者。

  二、经济政策的动荡导致了经济犯罪与经济刑法的动荡

  德国的经济政策在两次世界大战之间的期间内表现出剧烈动荡与不稳定的特点。这个时期,由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和20年代末经济大萧条的影响,德国政治、经济和社会都发生激烈的动荡,使得德国的经济政策随之出现了一波三折的动荡局面,从而影响到德国经济犯罪和经济刑法在三个阶段内呈现出重大的动荡局面。

  第一个阶段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由于战争的关系,德国在经济生活基本放弃了自由经济经济政策,转而采取计划经济或者行政管理经济政策。在这种经济政策和社会背景下,德国采取了下列重要措施,使用刑法来保证严格的强制性经济管理制度的实行。其一,加快经济刑法的立法速度,提高刑罚的严厉程度。1914年公布的德国联邦参议院经济措施授权法,授权德国联邦参议院可以使用行政命令的方式发布保护战争经济秩序的刑法条款,同时允许德国联邦参议院可以将此授权委托其他机构和人员行使。由于行政机关可以行使刑事立法权,行政机关就能够使用刑法条款来直接帮助自己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经济刑法就变成了行政管理工具。为了保证法律得到执行,刑罚变得空前的严厉。例如,在德国第一部反暴利法中,刑罚的范围还仅仅是1年以下监禁和1万帝国马克以下罚款,但是,在1918年的哄抬物价法中,对故意行为的处罚,徒刑的上限达到了5年,罚款的上限达到了20万帝国马克,对过失行为的处罚上限也达到5万帝国马克。其二,严格限制物价,保证战争期间对重要日用品及其原料的供应。1914年8月4日公布的德国最高价格法,授权责任机关(包括各州的中心机关)根据第1条和第3条,规定最高价格。为了保护这一措施,第4条通过刑事空白构成,规定超过法定的最高限价,或者签定导致超过最高限价的合同的,应当受到刑事处罚。在这个基础上,德国的价格刑法最终发展成了包含4万多条刑法规定的战争时期的暴利刑法。这个方面的经济犯罪行为,不仅包括超过法定最高限价的行为,而且包括那些把价格定得很高,因而可以获得与和平时期相比不适当地高出许多利润的行为,例如以谋取暴利为目的的经营日用品的行为,非法抬高物价倒手买卖的行为,以及从事那种在国家管制之外进行的出让和获得物资的黑市交易的行为。价格刑法因此成为德国战争经济刑法中最重要的部分。其三,在为战争服务的计划经济政策指导下,德国经济刑法承担起保护范围广大而混乱的经济活动体系的任务。在这种混乱的经济情况和社会情况之下,是很难认真考虑刑法使用的正当性问题的,虽然在1917年1月18日发布了德国联邦参议院关于认识错误的法令,规定当行为人对刑事责任没有认识或者对刑事规定的错误理解没有过错时,应当终止刑事责任。这条法律对德国刑法后来的发展有很大影响,因为它确立了行为人由于法规的数量过大,可以因为不知道违法而免除刑事责任的原则。然而,这个原则确立的背景,还不能够说是出于对人的关心和考虑而制定的,而是由于经济法规和经济刑法法规发展的如此迅速,使人很难搞清自己的责任,因此导致了刑事案件数量的大增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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