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唐高祖时期,唐朝已经在武德七年(公元624年)公布了它的第一部法典,史称“武德律”。这部律典仿照了隋文帝公布的 “开皇律”的结构,其内容也大体上继承了这部以宽大为特色的律典。唐太宗登基后,对于这部律典仍然不满意,命令吏部尚书长孙无忌等大臣与翰林学士、司法官员一起讨论修订,以进一步施行宽大为原则。
修订后的律典仍然沿袭原来的结构,但进一步减轻了刑罚,把 “武德律”中要处绞刑的50条死罪减轻为“断右趾”(砍去罪犯右脚前脚掌)。唐太宗在审批时仍然觉得过于残酷,说:“肉刑废除很久了,还是要想办法取代。”
有一位司法官员建议将这“断右趾”改为“加役流”,将罪犯流放3000里,在流放地点服三年苦役,比一般的流刑罪犯加重两年苦役,得到唐太宗批准。以后,在贞观十一年(637年)唐太宗又一次正式颁布了“贞观律”。
唐太宗立法注意宽大简单,在执法上也有很多的建树。刚当皇帝不久,唐太宗不脱武夫旧习,动辄就要砍人的脑袋。有一次,地方报上来一个“妖言”案件,唐太宗下令彻底查处。负责审判事务的大理寺,有个叫张蕴古的大理丞上奏说:“那个案件的主犯是河内人李好德,是个有名的疯子,说的都是疯话,已经证实过了。按照法律,这样的疯子不应该判罪。”
另一个专办皇帝交办的“诏狱 ”的治书侍御史权万纪倒过来揭发张蕴古,报告说:“张蕴古的籍贯是相州,而案犯李好德的哥哥正是相州地方长官刺史,他肯定是通同作弊,故意说李好德是疯子。”唐太宗大怒,立即下令将张蕴古斩首示众。
过了两天,唐太宗自己知道错了,下诏说:“今后有死罪案件上报的,即使是皇帝下令立即执行死刑的,也要重复报告三次,三次都批准处死的,才可以执行。”
过了几年,他又觉得死刑制度仍然不严密,对宰相和大臣说:“我因为人命至重,所以下令执行死刑要三覆奏,原来的意思就是要对案件深思熟虑后才最终决定。可是现在有关部门经常一天当中连续来报告三次,根本没有时间考虑。另外,古代执行死刑,君主要撤除乐队,减少膳食,这个现在也没有制度。还有,有关部门总是依据法律定案,可是各项案件的情节各不相同,有的确实有可怜悯之处,却也没有办法纠正。”
于是,他指示有关部门慎重立法。最后制定制度:凡是执行死刑,京师地区的案件,应该在两天内分别向皇帝重复奏报五次;地方上报的案件,应该向皇帝重复奏报三次。执行死刑的当天,宫廷内不得进酒肉,各机关不奏乐,由门下省派出专人巡视。上报的死罪案件,如果觉得按照法律虽然应该判处死刑,但是有可以怜悯、宽大情节的,提出意见,附载于卷宗一起上报。据说,由于有了这项制度,很多人得 以保全生命。
唐太宗执行宽大政策,显示出唐初的统治者具有很强的自信心。贞观六年(632年)年底,他亲自“录囚”(提审在押犯),将 290名死囚罪犯释放回家,约定明年秋天到京城集合来执行死刑。
据说第二年秋天,这些囚犯全部准时报到,于是唐太宗下令免除他们的死刑。这虽然具有玩弄权术造舆论的因素,不过至少可以说明,唐太宗有很强的自信心。
唐太宗慎重立法、执法的态度,是来自于他对于隋代政治教训的吸取。有一次他对宰相和大臣们说:“我最近经常不依照法律来处理案件,而你们认为一些只是小事的案件,也都不再提出意见。要知道事情都是由小变大的,这就是危亡的起因了。过去夏朝的忠臣关逢龙因为劝谏夏桀被杀,我一直觉得惋惜。而隋炀帝骄傲暴虐而灭亡,是你们亲眼所见的。你们要经常为我考虑隋炀帝的灭亡,我经常为你们考虑关逢龙的遭遇,那样的话就不愁君臣相互保护了。”
由战俘到法官
唐太宗当政后,需要把他的有关法律的理念贯彻到司法实践中去。他挑中的执行者就是戴胄。
戴胄(?~公元633年),原来是隋朝的小官,以“明习律令,尤晓文簿(善于处理公文)”著称。后来在武牢关战役中被唐军 俘虏。李世民很重视这个人才,把他召到自己的秦王府里当“士曹参军”(负责人事的辅佐官职)。
唐太宗登上皇位后不久,大理少卿(审判机关大理寺的副长官)位置空缺出来,唐太宗说:“大理,人命所系。戴胄为人清直,正是 担当这个职务的人。”下令将戴胄提拔为大理少卿。可是戴胄刚当上大理寺少卿没有几天,君臣之间就发生了激烈冲突。
当时,唐朝允许前隋朝官员可以到朝廷吏部来参加选官,参照隋朝时的官职品级。授予官职。可是有很多人伪造履历,提高自己在隋朝时的官职品级。唐朝继承的隋朝档案也不完整,难以核对。
唐太宗很恼火,下诏规定:已经通过伪造履历获得官职的官员都必须自首;不自首而被揭发出来的,要处死刑。正好有个温州司户参军(州政府中负责财政事务的官员)柳雄被人揭发是伪造了隋朝任职的品级,唐太宗特意下诏要柳雄自首,明确说再不自首的,就处死刑。柳雄还嘴硬,仍然坚决不承认。唐太宗把柳雄交给大理寺去审问,几次审下来,柳雄承认自己确 实伪造了履历。
戴胄去向唐太宗汇报,说是已经查明柳雄的罪状,按照法律,应该判处徒刑。唐太宗大怒,说:“我已经判处好了,只应死刑! ”
戴胄说:“陛下既然把这个案件移交给了臣所在的审判机构,罪不至死,就不可以残酷滥刑。”
唐太宗说:“朕已经下诏不自首者死,而今天判一个徒刑,是告示天下朕不守信誉,你难道是想‘卖狱’吗?”
戴胄说:“陛下如果直接命令处死,那也就非臣所及。既然委派给臣处置,难道可以亏法吗?”唐太宗又说:“你只顾自己守法,而使朕失信,那又怎么说? ”
戴胄回答:“法律,是向百姓宣布的‘大信’;言语,只是一时喜怒所发。陛下以一时的愤恨要处死柳雄,既而又知道不可不守法律,这就是忍小忿、存大信。如果陛下是只顾愤恨违背大信,臣为陛下惋惜。”唐太宗被他的话感动,最终还是接受了戴胄的意见,并且向群臣宣告:“戴胄能够为我这样严守法律,难道还会有冤死的人吗?”
在以后的一些案件中,戴胄依然时常敢于冒犯唐太宗,坚持法律。每次争论时,他都仔细分析法律的意义,并且严密推论,越是激烈,越是言若泉涌,唐太宗也对他更为敬重。
皇帝妻舅的罪行
不久,发生了这样一个案件,使得戴胄又站到了争论的中心位置。
唐太宗妻子长孙皇后有个哥哥叫长孙无忌,是唐太宗的亲信,也是策划唐太宗登上皇位的功臣,担任吏部尚书。有一次长孙无忌忘记解下佩刀就进入皇宫的东上阁。按照法律规定,这是个死罪。长孙无忌既是皇亲,又是功臣,按照法律规定的“八议”制度,这样的案件应该由朝臣集议,再提出处置意见,由皇帝批准。
宰相封德彝提议:长孙无忌是过失犯罪,改判徒两年,按照贵族官僚徒刑可以铜赎罪的规定改罚赎铜20斤;守卫东上阁的校尉没有及时发 现长孙无忌带刀,应该判绞刑。
戴胄坚决反对,说:“校尉和长孙无忌都是过失犯罪,法律之所以规定即使过失,带刀入阁也要判死刑,是因为臣子之于尊极,不得有过失,因此法律规定在供御汤药、饮食、舟船之类有误的都要处死。陛下如果认为长孙无忌可以功抵罪,那就不是司法部门所能决定的事;要是按照法律,那么就不应只是罚铜。”
唐太宗表态说:“法律,不是朕一人的法律,不能因为长孙无忌是我的亲戚就宽免。”要求大臣继续讨论。
下一轮讨论中,宰相封德彝仍然维持自己原来的意见,唐太宗打算接受这个意见了。可是戴胄仍然坚持争辩说:“校尉是因为长孙无忌才犯罪的,算是从犯的话,按照法律也应该比照首犯减轻一等。如果认定长孙无忌是过失犯罪可以宽大处理,那么校尉自然也是过失犯。这一情节的认定,生死攸关,我坚持要仔细鉴别。”
唐太宗见戴胄立场毫不动摇,予以表彰,并且接受了戴胄的意见,校尉被免除了死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