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简介
注册会计师(简称CPA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考试是中国的一项执业资格考试。据了解,我国自1991年开始举办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以来,已成功举办了17次,累计近14万人取得了全科合格证书,报考人数呈逐年递增趋势。2009年是第18次考试,2008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共有57万人报名,49万余人次参加了考试。各科合格人数及合格率分别为:会计14502人,10.79%;审计9281人,15.06%;财务成本管理9579人,15.26%;经济法20034人,17.98%;税法16498人,13.56%。总体来看,2008年度所有科目的平均合格率为14.53%,与2007年度的平均合格率相当。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都可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备注:为便于更多的境外行业专业人才加入中国注册会计师队伍,提升中国注册会计师整体服务能力,扩大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国际影响,自2006年——2008年,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欧洲地区设立了中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考场。
考试制度改革说明:
随着近年来注册会计师业务范围的不断拓展、注册会计师执业要求和职业判断能力的要求不断提高以及国际化发展的人才需求不断提升,财政部决定对注册会计师制度进行改革,并从2009年起实行新的考试制度,原考试制度2009年实行最后一年。这次改革重点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将注册会计师考试由一个阶段调整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专业阶段,第二阶段为综合阶段。二是调整和补充考试内容,充实公司战略、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内容。三是注重测试考生的综合应用技能,特别是第二阶段考试,整合现行考试制度有关要求,对胜任能力方面的要求进行分拆和补充,并加以整合,着重考查考生在执业环境中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通过科目调整,使两个阶段各科目的考查目的更加清晰,知识理解层次更加单一,复习备考更有针对性,从而有助于考生参加考试。
附1、2009年1月15日中注协发布《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改革方案》
附2、2009年3月25日财政部发布《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
报名条件
(一)原考试制度报名条件
2009年3月23日前,已经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并取得具有2005年度至2008年度任一考试科目合格成绩的考生,以及已经获准免试或豁免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部分考试科目的考生,可以参加原考试制度下2009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注: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考生从2009年起均按新的考试制度报名参加考试。
(二)新考试制度报名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报名参加考试: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1.因被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报名之日止不满5年者;
2.以前年度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因违规而受到停考处理期限未满者。
免试条件
具有会计或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包括学校及科研单位中具有会计或相关专业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者),可以申请免试一门专长科目(新制度下综合阶段的科目不能免试)。申请者应填写《2009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免试申请表》,并提交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经省财政厅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考办)审核确定并报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核准后,方可免试。》(财政部令第55号),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可以申请免予专业阶段考试1个专长科目的考试。
报名时间、地点和办法
每年内地及香港地区注会考试一般在4月份开始报名;欧洲地区考试报名一般安排在4、5月份开始,8月底结束。
参考信息:2009年全国注册会计师考试各地报名汇总
原考试制度下报名时间地点及办法:
(一)内地报名人员报名时间、地点和办法
1.报名时间和地点
内地报名人员报名时间为2009年4月1至15日。各地方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地方考办),在4月5日前公布报名时间和地点。
2.报名要求
报名人员报名时,须提交有效身份证件、有效合格成绩凭证(或免试与豁免凭证),交纳一寸近期(上年或本年)免冠照片若干张,经地方考办审核无误后,填写《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信息表(2009年度)》。
(二)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人报名时间、地点和办法
1.报名时间
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人考试报名日期为2009年4月1至15日,具体时间由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财政部考办)各报名点和各考试代理机构根据当地情况自行公告。
2.报名地点
(1)在香港参加考试的人员,可在香港会计师公会、澳门会计专业联会和台湾地区公会两岸服务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考试代理机构)报名。
(2)在北京、上海参加考试的人员,可在财政部考办、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广州注册会计师协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和台湾地区公会两岸服务工作小组报名。
报名地点详见: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各报名地点及考试代理机构地址。
3.报名要求
报名时请出示和提交如下材料:
(1)合法身份的有效证件(护照、身份证等)的原件和复印件;
(2)有效合格成绩凭证,或免试与豁免凭证;
(3)近期(上年或本年)2寸免冠照片1张。
报名人员经审查报名资格合格后,填写报名信息登记表。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代理本事务所的零散考生进行集体报名,但不得代理非本事务所的零散考生报名。
报名人员可直接或委托他人报名。
(三)欧洲地区报名人员报名时间、方式和代理机构
1.报名时间
欧洲地区考试报名日期为2009年5月11日至8月31日。
2.报名方式
报名方式为网络报名。
2009年5月11日开始,报名人员可登录中注协网站,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欧洲考区)”专栏,根据提示填报个人基本信息,并提交电子照片资料。
考试科目及范围
(一)原制度考试科目: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经济法、税法。
(二)新制度考试科目: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经济法、税法。
注:新制度考试划分为专业阶段考试和综合阶段考试。考生在通过专业阶段考试的全部科目后,才能参加综合阶段考试。
专业阶段考试设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经济法、税法6个科目;综合阶段考试设职业能力综合测试1个科目。
每科目考试的具体时间,在各年度财政部考委会发布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中明确。
(三)考试范围:由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在发布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大纲》中确定。
考试时间
按照新考试办法组织的注册会计师考试,将于2009年9月19日至20日举行;按照原考试办法组织的注册会计师考试,将于2009年8月28日至30日举行。
按照原考试制度组织的注册会计师考试具体时间:
考试日期
|
考试时间
|
考试科目
|
答卷时间
|
2009年8月28日
|
下午2:00-5:00
|
180分钟
|
|
2009年8月29日
|
上午9:00-11:30
|
税法
|
150分钟
|
下午2:00-5:30
|
210分钟
|
||
2009年8月30日
|
上午9:00-11:30
|
经济法
|
150分钟
|
下午2:00-5:00
|
180分钟
|
考试日期
|
考试时间
|
考试科目
|
答卷时间
|
2009年9月19日
|
上午8:30--11:00
|
150分钟
|
|
下午13:00--15:30 | 财务成本管理 |
150分钟
|
|
下午17:30--19:30 | 经济法 |
120分钟
|
|
2009年9月20日
|
上午8:30--11:30
|
180分钟
|
|
下午13:30--15:30 | 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 |
120分钟
|
|
下午17:30--19:30
|
税法
|
120分钟
|
应考人员答卷由财政部考办集中组织评阅,考试成绩由财政部考委会负责认定,由地方考办通知应考人员。
每科考试均实行百分制,60分为成绩合格分数线。
(一)参加原考试制度下2009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取得全部5个科目合格成绩的考生,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颁发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考试合格证书。
未取得5个科目合格成绩的考生,从2006年度至2009年度取得的单科合格成绩,于2010年转换为新考试制度下同名科目的合格成绩。其中,“财务成本管理”科目的合格成绩,转换为新考试制度下的“财务成本管理”和“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两个科目的合格成绩。在新考试制度下,以转换方式取得的科目合格成绩有效期限统一到2013年。
(二)参加新考试制度下2009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考生,从2005年度至2008年度取得的单科合格成绩,于2009年自动转换为新考试制度下同名科目的合格成绩。其中,“财务成本管理”科目的合格成绩,转换为新考试制度下的“财务成本管理”和“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两个科目的合格成绩。转换后,以转换方式取得的科目合格成绩有效期限统一到2013年。
专业阶段考试的单科考试合格成绩5年内有效。对在连续5个年度考试中取得专业阶段考试全部科目考试合格成绩的考生,财政部考委会颁发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书。
综合阶段考试科目应在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书后5个年度考试中完成。对取得综合阶段考试科目考试合格成绩的考生,财政部考委会颁发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考试合格证书。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书由考生向参加专业阶段考试最后一科考试所在地的地方考办领取。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考试合格证书由考生向参加职业能力综合测试科目考试所在地的地方考办领取。
证书样本
一、为了利于对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八条第二款和《会计师事务所管理暂行办法》第五项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注册会计师经批准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经批准成立,均应发给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证书。有关证书的发放事宜,财政部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也可以委托当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没有成立协会组织的,由财政厅(局)直接办理。
三、证书有如下3种:
1、注册会计师证书(订本式);
2、注册会计师证书(单页式);
3、会计师事务所批准证书。
四、注册会计师经批准注册后,应填写注册会计师证书申领单(格式附后),由所在会计师事务所提交主管的财政机关或当地注册会计师协会。主管的财政机关或当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将申领单连同其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表副本,一并转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核,经同意后发给订本式和单页式注册会计师证书。 ..............[点击查看全文]
注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注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相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注册成为注册会计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本地区注册会计师的注册及相关管理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对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注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业务,应当取得财政部统一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