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20年以来,在企业制度改革方面我们取得了一些成绩,同时也有不少经验教训,然而,我们能够从理顺产权关系入手,作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突破口,这不能不说是企业制度改革的一大进步,抓住了企业制度改革的牛鼻子。
这些年来,整个经济领域在讨论产权关系问题时,基本上停留在一般经济理论的研究范围,而在会计学领域中有关产权关系与企业会计的讨论并不多见。本文试图结合现代企业制度基本特征之一-产权清晰,从会计角度,对有关理顺产权关系的会计理论问题进行探究,以求从理论上解释产权关系与企业会计之间的某些内在问题。
一、产权清晰与企业会计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已经成为我国现阶段经济体制改革的基本点之一。不论是现论界还是政府有关部门,都似乎把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理解为: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其中将产权清晰置于四项基本特征之前位,足以见得其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的突出地位。也进一步验证了R.h.科斯的那句话:“资产权的划分是市场交易的基本前提”①
产权,又称“财产的所有权”;另一批比较抽象的说法是从上层建筑方面,以法律的形式来反映财产的所有权关系。人们对产权的认识并不一致,仁者见仁,智力见智。笔者倾向英国学者P.阿贝尔在其《劳动-资本合伙制:第三种政治经济形式》中的观点:“我所说的产权意思是:所有权,即排除他人对所有物的控制权。使用权,即区别于管理和收益权的对所有物的享受与使用权。管理权,即决定怎样和由谁来使用所有物的权利。分享剩余收益或承担义务的权利,即来自于对所有物的使用或管理所产生的收益分享与成本分摊的权利。”
笔者之所以认同P.阿贝尔的观点,是因为对产权的这样认识,符合“产权的可分割性”理论②,而且也更容易引导出产权经济学的基本观点:“产权制是影响经济以及经济增长的关键因素。”③
基于上述的产权认识,笔者认为,产权清晰,意味着这样几层含义:首先,应当明确企业(不论是国有企业还是股份制企业)资产的归属权,亦即谁对企业的资产拥有要求权和主张;其次,要落实资产经营管理的代理权力和责任,亦即谁来管理,怎样管理企业;再次,要明确有关方面对企业剩余收益(盈余)的分享权,亦即谁能分享企业的盈余;最后,构造一个新的、具有一定效率的产权制度。
(一)企业资产的产权关系
即使在计划经济时期,我们也不能说国有企业的产权关系是陷于一片混乱状况,因为我国的宪法及有关法规对国有企业资产的所有权的明确的。然而,也应该看到,仅仅是“国有企业的资产国家所有”一句话,并非意味着能够把对企业资产的要求权和主张权的关系交待清楚了,也无助于落实作为企业法人的国有企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如对债权人承担的义务。处在市场经济环境中的国有企业,与其他所制性质、其他组织形式的企业一样,都必须以企业法人的名义,而非企业所有者的名义,从市场的各种渠道筹资资金。因而,要把一个企业资产的产权关系理顺,并交代清楚,不是从企业的所有制性质,而是从企业资产的不同的提供者及其所享有的权益入手。因此,寻求能够把企业资产的产权关系交待清楚的方式就显得至关重要了。
笔者认为,迄今为止,能够将一个企业资产的产权关系交待清楚的还是会计。会计之所以能将一个企业资产的产权关系交待清楚,一靠明确会计主体,二靠确定会计要素,三靠会计特有的确认、计量和报告的方法。
一般认为,会计主体意指需要会计师工作提供服务的特定单位。其实,会计主体的涵义并非仅此而已。明确会计主体,事实上等于界定了一个企业法人资产的权益范围。会计主体一方面明确了某一主体(如一家企业)所能控制或拥有的各种资产,以及它所作出的承诺与承担的义务;另一方面又要求必须将该主体的法人资产财务收支与其他主体的法人资产和财务收支区分清楚,将该主体的法人资产和财务收支与该主体的所有者个人的资产和财务收支区分清楚。显而易见,如果没有会计主体这一概念,市场环境中每一家企业的法人资产就无法界定;企业法人所应承担的义务,如还本付息、确保资本保值增值等,就无法落实;对企业资产的各种要求权和主张权-权益,也就无法在清晰界定的前提下加以俣理的保护;企业本身的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也就无法得到恰当的衡量。
然而,要将一个企业资产的产权关系最终交待清楚,不是无所凭藉的,这需要借助于会计的确认、计量和报告等具体方法。会计为了把一个企业所拥有、并能控制的资产权益提示清楚,确认不同的权益倒是关键的一步。确认不同的权益,事实上是对企业法人资产的产权关系加以理顺的一个重要步骤。据上分析,从企业法人资产形成过程来看,对企业资产的要求权与主张权无非有两种:一种为债权人权益,另一种为所有者权益。债权人权益主要体现在对企业要求定期地还本付息,要求企业对其所负债务以其所有者的投入资本,在法律上承担起无限或有限责任。所有者权益主要体现在所有者对企业投入的资本,要求得到资本保值、增值、并在此前提下分享盈余。显而易见,债权人权益也好,所有者权益也罢,都有会计需要确认、计量与报告的基本要素。从这个意义上讲,会计在理顺企业产权关系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既然会计师在理顺企业产权关系中有着举足经重的作用,那么,会计本身就应该有着一整套用来指导实务的,有关权益的确认、计量和报告的理论与方法。可以看到,有关权益、尤其是所有者权益的确认与计量,在具有五个多世纪的复式薄记历史中,确实存在不同的教训,从而形成了不同的理论。本文将着重进行这方面的探讨。
明确资产关系固然重要,但是,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并非仅此而已,更困难的一面将是如何处理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的代理关系。如果说股份制企业的资产经营管理可以由股东或部分股东参与的话,那么国有企业的资产经营管理从一开始就必须去寻找代理人。
我国的社会制度决定着这样一个事实,庞大的国有资产不得不委托给层次不等的代理人去经营、去管理。经营管理国有资产实际上就是经营管理国有资本。巨额国有资本分散和配置在各个行业、企业,就需要建立起一支庞大的代理人队伍去经营它、管理它,并期望经营与管理的结果符合资源最优配置的原则,达到国有资本的增值目标。然而,在两权相对分离的条件下,资本所有者与管理者的目标往往有所差异,即使目标一致,由于管理(包括管理人员所采用的会计确认、计量)方法、方式的不同,也会对资本经营的目标产生不同的影响。因此,如何处理企业委托人(国家)与代理人(经理)的关系,促使代理人努力达成国有资本经宫的最优化,是摆在我国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面前的一项艰巨任务。
现代企业组织形式中的一大特点是: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对分离。尽管企业最终归所有者(国家、法人、个人)所有,然而资产的日常经营管理等都交给经理人员去处理,从而也就形成了一种资产经营管理中的委托-代理关系。为了确保董事会的决策正确无误地得到贯彻和执行,落实经理们对企业所承担的经营管理责任,反映企业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所有者和经理们势必要找到有助于使这种经营管理的责任得以落实的手段。毋庸置疑,问题的解决往往要借助于会计,会计人员必须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向董事会呈报,以便所有者对企业的过去,对代理人的经营业绩作出正确的评价,对企业的未来作出合理的判断。所以,从这一点来看,会计是使企业经营管理的责任有所着落的一种手段。
在处理国有企业代理关系的过程,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代理成本问题。所谓代理成本是指,为了鼓励代理人(经理)追求与委托人(所有者)相同的目标-争取企业财富最大化,或者说追求所有者投入资本增值的最大化,而在处理代理关系过程中所付出的全部代价。不难判断,在其他因素既定的条件下,代理成本的最小化,也就能够达成企业财富的最大化。这实际上体现了企业产权关系处理中的一种效率关系。如何处理国有企业产权关系中的代理问题,控制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的代理成本,将是探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改革产权制度的最大课题。限于篇幅,有关代理关系与代理成本的问题,笔者将另文加以讨论。
从权益理论来考察,所有者权益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不过,人们对所有者权益最为关心的,不外乎利润分配和资产处理的权利,企业清算时对其剩余资产的权利,以及出售或转让产权的权利。从企业会计而言,其目的之一就是以特定的方式反映或提示所有者权益,使所有者不受到侵害。
本部分将对各种权益理论作一评价和比较,以便从理论上归纳出有助于确认、计量和报告所有者权益的备选模式。从不同的立场出发,可以归纳出这样几种权益理论:所有者论、独立主体论、剩余权益论、企业论和基金论等。应该看到,每一种理论都企图站在各自的立场上解释不同权益持有者的利益。不同的权益理论强调着不同的利润概念和资产计价的原则。
说到权益的性质,我们自然会想到权益一词的涵义。“权益”一词从文字上追根源具有两层内涵,一为公平、二为份额。换言之,权益可以表述为某人(法人或自然人)所持有的公平份额。从理论上讲,不论是债权人还是所有者,作为企业资产的提供者,他们对企业的资产都拥有相对公平意义上的份额。区别只在于各自持有的份额所享有的权利的有所不同。然而,从会计的意义上讲,“权益”主要指对企业资产的要求权和主张权。因此,考虑到两种权益性质上的区别,会计在描述企业资产产权关系时,往往将“资产=权益”的会计等式进一步扩展为“资产=债权人权益+所有者权益”。
然而,处在一个比较完善的资本市场环境中的企业,由于其筹资渠道、筹资的多元化,造成了其权益确认的复杂性。资本市场中混合性证券的出现,如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调换优选股等,很容易导致两种权益界定上的困难。在我国,证券市场中已经出现了可转换债券的发行与流通。对于混合性证券的权益性质,国内外会计实务中的界定方法很多,一般而言,可以根据这些证券的到期日、偿付日,持有者参与企业利润分配、参与经营管理方式等,判断其权益性质。参见表(表中的浅阴影表示具有债权人的权益的特征,深阴影表示尚需进一步界定的具有混合性权益的特征,白面表示具有所有者权益的特征)。
企业的各项资产、负债均可单独地加以确认和计量。但是所有者权益的确认与计量往往要通过资产与负债的差额才能观察到,无法从特定资产与负债的计量中得到解决。因此,会计报表中的所有者权益金额无论怎么看均不能反映其现行价值。与企业资产着眼于未来效益和负债着眼于未来义务有所不同,会计是从总体上根据权利的不同、对利润分配和资产处置的优先股、权益的限制条款等,确认和计量对企业净资产的要求权。
债权人权益与所有者权益的区别,一般可以通过下列标准加以区分:(1)不同权益持有者的优先权利;(2)不同权益持有者能从企业收回本金的确切程度;(3)不同权益持有被偿付的现期日。
表1 固定到期日 固定利率 保付本金 参与利润分配 参与管理 已知到期值银行存款企业债券(长短期)
一般优先股可转换债券普通股购股权证可调换优先股浮动利率优先股浮动利率应付票据含购股权债券指数代债券可参与普通股永久性债券
所有者权益在总体上可分为两个部分:缴入资本和留存收益。在我国,前者包括实收资本(股本)和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中还包括可以资本化的留存收益;后者包括盈余公积与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包括依法、依约或临时性需要而拨定的留存收益,未分配利润就是未拨定留存收益④。其分类可如下示:
实收资本(股本)
资本公积所有者权益 盈余公积-拨定留存收益 留存收益未分配利润-拨定留存收益
下面分别讨论各种所有者权益理论。
(一) 所有者论
这一理论最早出现于复式薄记的解释。在会计基本等式“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中,业主(即所有者)居于权益的中心位置,企业的资产只被假定为所有者拥用,而企业的负债被视为所有者的义务。早期的会计学者认为,负债是资产的负数,而资产“在早先的薄记等式中,表述为业主的净财富”⑤。这种理论不太重视债权人权益的确认与计量,而是将注意力置于所有者权益上,认为所有者权益代表着业主对拥有企业的净值。该理论认为,当企业开业时,企业的净值等于所有者的投入资本;在企业持续经营期间,企业的净值等于所有者的原始投资加上其追加的投资,再加上累积净利润,减除所有者从企业的提款。可见,所有者论体现着传统经济学中的财富观念。
在这种理论支配下,收入(营业收入,下同)视为所有者权益的增加,费用则为所有者权益的减少。收入超过费用的净利润,反映了所有者财富的增加。据此推论,净利润是所有者追加资本的来源,现金股利则视为资本的撤出,股票股利作为资本内部结构的调整,而留存收益作为待转或待撤出之资本金额;由负债而产生的利息作为所有者的费用,同样,所得税也作为所有者的费用确认。
显然,所有者论对私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来说是最为适用的,因为这类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一般合一,企业即业主、业主即企业的观念要根深蒂固。企业财务上的收支在会计主体假设比较模糊的情形下,往往被视为所有者个人财富的增减。因此,会计在为这类企业处理所有者权益时,往往将一定时期所产生的将利润追加到每一个业主的个人资本账户,这实际上等于提示了所有者个人财富的净增额。此外,从法律主体的观点而言,这一理论对私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来说也是适宜的,这类企业的法律主体即为独资个人或合伙人。所以,所有者论认为,企业交纳所得税,便是所有者在交税,视企业交纳的所得税为所有者的财务支出、财富的耗费-费用,这似乎是顺理成章的。
学术界一般认为所有者论主要适用于独资、合伙企业⑥,而很少提及适用于股份制企业。透过股份制企业产权关系的面纱可以发现,缴入股本与留存收益总额构成了全体股东的财富,其中无不隐含着所有者论。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提出的“综合性收益(comprehensive income)⑦概念,就是建立在所有者论基础上的。根据这一定义,收益包括了一定期间除股利分配和涉及资本交易之外的所有影响所有者权益的项目。
事实证明,现代公司会计实务中不难发现来自于所有者论的影响。例如,公司的净利润被分摊到每一股份上时,就被理解为股东的财富;而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时也被要求揭示和股东财富有关的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等。此外,企业对外权益性投资(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所采用的权益法,也与所有者论有关。在权益法下,与其说是为了全面反映一个会计主体股权投资上的价值总额,也可以说是为了准确反映投资企业权益持有者所拥用的财富。
(二) 独立主体论
与所有者个人业务、权利分离的独立主体的存在,是根据权益的总概念加以确认的。独立主体论认为,不论是否被人格化,企业本身就是独立存在的。企业的创办人与所有者并不与企业的存在相提并论。这种观点往往可以在与公司组织形式有关法规中寻得支持。独立主体并非专指企业,大学、医院、政府和其他组织机构都是独立于其组织者之外的主体。
据上推论,独立主体论是建立在这样一个基本模式之上的:资产=债权人权益+所有者权益;或者以更简化的方式表述为:资产=权益。在这种情形下,虽然会计等式的右侧可以区分两种不同的权益,但对一个独立主体来说,这样的划分似乎意义不大,因为至少在形式上看,权益只是反映了一种向独立主体提供资金的关系。故而,在我国计划经济时期,不论不商企业、银行,还是学校、医院和政府等事业单位,会计上均以“资金占用=资金来源”模式来反映一个独立主体的资金关系。倘若一定要区分两种权益的话,则两种权益主要不同之处就在于:在企业处于清算阶段,债权人权益可独立于其他权益的价值而被计价;而所有者权益则以原始投入资本的价值,加上被资本化的利润和随后重估的价值来计量。但所有者分得利润和清算净资产的权利,只能视为权益持有者对独立主体净资产的要求权,而非对独立主体特定资产的要求权。从这个意义,所有者权益不论从何种角度观察,都离不开独立主体的概念。
独立主体论把债权人权益视为企业的特定义务,而把资产理解为能给企业带来某种经济利益的资源,资产的计价反映了企业获得未来利益的一种计量。该理论把企业的净利润看作为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权益的增加、独立主体资金来源的增加,而不是像所有者论那样视其为所有者的收益-财富的增加,只认为净利润反映的是扣除了利息和所得税之后的剩余权益上的变动。在独立主体论看来,净利润即可用于向所有者分配,亦可保留下来用于企业的扩大投资,惟当利润分配时,权益的人格化才称得上是重要的。
从严格意义上讲,独立主体论视负债上所产生的利息为企业的利润分配,而非发生的费用,即对各种权益方所进行的分配,均视为利润分配。例如,美国会计学会(AAA)会计概念与准则委员会在1975年曾经指出,利息费用、所得税和净利润的分配,都非企业净利润的决定因素。我国现行的14个行业会计制度,也曾将所得税作为利润分配的一部分而在利润分配表中加以列示⑧。
根据独立主体论的观点,由于企业净利润不能直接地认定为所有者的净收益,那么,收入的取得和费用的发生也就不能直接用来增减所有者权益。收入是企业的经营成果,导致企业资产的增加,而费用则是企业为了取得收入而消耗的物品与劳务,导致企业资产的减少。
一般认为,独立主体论主要适用于公司制的企业组织⑨。其实,这一理论对独立于所有者而持续经营的非公司制企业同样适用。另外,这一理论又与会计主体的假设相吻合,因此对非法律主体的企业集团编制合并会计报表也是适用的。
(三) 剩余权益论
剩余权益论最初是由会计理论家威廉。A.佩顿提出来的⑩。该理论认为股东与其他权益持有者一样拥有权益,然而并不强调股东的所有者性质。佩顿强调剩余权益持有者与会计人员工作之间的关系,因为这种权益的确认与会计人员工作重点有关。资产计价上的变化,利润和留存收益上的变化,以及其他权益持有者利益上的变化,都将在普通股剩余权益上得到反映。
剩余权益论的观点介于所有者论和独立主体论之间,在这种理论指导下,会计等式所反映的权益关系为:资产-特定权益=剩余权益。特定权益包括债权人权益、优先股权益、剩余权益仅指普通股权益。不过,在某些情形下,当出现巨额亏损或企业处于破产阶段,普通股权益将会消失,而债权人和优先股股东也就成了剩余权益持有者了。
该理论的主要目的是为普通股股东进行投资决策提供更有价值的会计信息。在持续经营的股份有限公司里,普通股的现行价值主要取决于未来的股利;而未来的股利,又取决于未来的现金流入减去特定契约的义务、向特定权益持有人的付款以及对公司再投资所需之后的剩余额。对一家公司的投资价值的趋势往往可以通过以现行价值为基础而计量的剩余权益价值来衡量。
一般来讲,普通股股东拥有企业利润和净资产的剩余权益。损益表应该向剩余权益持有者披露有关其他权益方向的要求被满足了之后的利润。而在资产负债表中,普通股权益应该与优先股权益、其他特定权益分开列报。在现金流量中也应该把分配普通股现金股利与向其他权益的支付区别开来。
剩余权益论还认为,在持续经营假设下,普通股股东只能对公司宣告分配的股利有要求权,而在资本(股本)上的剩余权益是不能向剩余权益持有者分配的。从这一意义上看,普通股股东提供的资本以及留存收益,只能看作以权益方式表现的公司的一种资金来源。这种观点多少与独立主体论相似。
公司会计报表中披露的每股收益与每股净资产信息是最能体现剩余权益论的观点。尤其是每股收益指标中的主要(基本)每股收益和充分匀减(稀释)的每股收益,体现了剩余权益确认与计量的重要意义。这一理论在我国企业会计实务中也有所体现,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要披露有关每股收益(分别加权平均、全面摊薄两种)和每股净资产的信息。
(四) 企业论
企业的概念比独立主体论更宽,但是它的范围和应用并不非常明确。独立主体视企业为一个主要为权益持有人的利益从事经营的独立经济单位,而企业论视企业为一个为许多利害相关的群体利益从事经营的社会机构。除了债权人和所有者之外,广义的群体包括:职工、客户、税收和管制等政府部门,以及一般公众。因而企业的广宽范围被认为是一种会计的社会责任观。
企业论最适用于现代大型企业,因为这些企业必须考虑它们的活动对各种群体和整个社会带来的影响。从会计的角度来看,这意味着财务报告的责任范围不仅限于所有者和债权人,还包括许多其他群体和广大公众。大型企业不能仅为所有者的利益独自经营,也不能假定迫于竞争的压力,它可以保护某一群体的利益而肆意损害另一群体的利益。利用会计信息,职工、特别是通过工会组织,可以提出增加工资或福利的要求,客户和管制部门可以关心价格变动的公允性,而政府可以了解产品价格变动对国家一般经济状况的影响。
按照这种广泛的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最恰当的利润概念是增值概念。企业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市价减去耗用从其他企业取得的产品或劳务的价值,就是企业为社会所增加的总价值,为社会所创造的财富。这样,增值利润就包括了所有分配给所有者的利润,支付给债权人的利息、职工的工资、政府机构的税金、以及留存企业的盈余。
1957年,美国会计学会所用的“企业净利润(enterprise net income)是一个比增值观更狭隘的概念”。除了相对所有者而言的传统的净利润之外,企业净利润概念速成包括利息费用和所得税,所以,企业净利润比较接近独立主体论。在企业净利润中包括所得税的做法明显地受到这样一种观点的影响-企业代所有者向政府交税。倘若把所得税视为费用,那么所得税就不应该被包含企业净利润中。在企业论下,广义的利润概念要求企业净利润应该包括向企业的其他受益方支付的项目。
综上分析,企业论中的留存收益与独立主体论相似,它可以被表述为未分配的权益,故而也就容易导致“企业本身的权益”的观点。我国计划经济时期长期盛行或沿用的“企业自有资金”便是该观点的一种体现。如果说独立主体论尚可把留存收益视为所有者权益的部分,那么企业论认为把盈余重新再投入企业,未必只对剩余权益持有者有益。资本用于保持资本市场状况,提高生产效率,促进总体发展,不仅仅是对所有者才有好处,对增加整个社会福利和财富更有好处。事实亦已证明,如果把增加未来财富的潜力分配完了,对所有者和整个社会将无好处。
(五) 基金论
基金论放弃了所有者中假定的个人关系和独立主体论中把企业作为一种一个经济、法定单位的人格化,而是把经营的或侧重从事某项活动的单位作为会计反映的基础,由此也就产生了反映某种利益的“基金”概念,它包括一组资产和代表特定经济职能或活动的义务及限制。
基金论建立在这样一个会计等式上:资产=资产的限制。资产代表对基金或经营项目的未来服务;负债代表对特定或一般基金资产的限制;投入资本代表资产使用上的法定或财务上的限制。也就是说,除非得到部分或完全清楚的允诺,投入资本必须完整无损。即使投入资本部分清算,也应作出充分披露。留存收益之拨定反映了管理人员、债权人和法律上所施加的限制。未拨定留存收益也代表了一种限制-对此项留存收益的剩余金额用于专门目的综合性限制。因此,所有者权益代表着法律、契约、管理、理财或公正等方面值得考虑事项的限制。
基金概念在政府和非盈利组织中已有广泛运用。例如,在我国部分高校已经开始设置的基金有捐赠基金、奖励基金、教育发展基金、学生贷款基金等。每项基金都有其因特殊目的对特定资产的限制。基金概念也同样适用于企业某些特定业务,例如偿债基金的设置、分支机构会计、房地产和信托业务会计等。
虽然在基金论下,利润概念可保留,不过它在财务报告中并非核心概念。相反,在基金报表中,基金营运情况应予清晰反映。主要的会计报表应是那些基金来源与去向的统计汇总表。如果从整个财务报告体系上看,损益表只是基金表的补充报表-对营运结果提供资金的一种说明。尽管基金论并不是专为某一特定权益持有人的利益而存在,然而所有利益相关的群体,都应该从有关基金报表中了解到他们想到得到的会计信息。
综上对各种权益理论的比较分析,可以发现各种权益理论都站在各自的立场上,阐述对权益的认识。各种权益理论对会计如何反映企业资产的产权关系,都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但是也应该看到,由于观察问题的角度不同,使得各种权益理论在解释资产的产权关系时,难以形成一种具有指导意义的、广泛适用的概念框架。一些理论适用于小规模较小的、产权性质比较单一的企业,然而对规模较大、产权性质比较复杂的企业却并不适用;有些理论仅仅侧重权益要素的确认和计量,然而对其他会计要素的确认与计量却并不怎么关心;有些理论却相反,由于片面过份强调了会计主体之假设,而淡化了权益问题。因此对各种权益理论的选择,采用谨慎的态度是必要的。
所有者论强调了一般意义上的所有者权益的中心地位,然而它却忽视了会计主体的基本假设。独立主体论与会计主体、持续经营的要求相吻合,但是由于强调了企业法人资产的中心地位,容易淡化权益概念。剩余权益论具有吸收所有者论与独立主体论的优点,强调了企业最终所有权的中心地位,然而它主要适用于股份制企业,对一般国有企业未心具有绝对的指导意义。企业论作为独立主体论的延伸,强调企业的社会责任、强调与企业有关的利益群体的中心地位,这对指导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明确企业会计人员的社会责任固然重要,但是它却忽视了一个最基本的前提条件:理顺产权关系、落实权益持有者,这是产生效率的原动力。基金论对特殊行业、特殊业务的处理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但是对一般工商业企业来说,则并非完全适用。
笔者主张所有者论与独立主体论结合,吸取两者各自特长,在明确权益的同时,又能解决企业法人资产的确认、计量问题。显然,企业法人资产的确认、计量问题没有得到良好的解决,保护资产权益的利益就无从谈起;而如果忽视权益的重要地位,对于维护国有资产持有者的利益以及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也只是空话。
上面的讨论企业时,可以发现企业论提出了一个值得商榷的观点:企业的人权益。企业能否自己拥有自己,这在中外理论界中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迄今为止,由于历史遗留问题或实务操作上的原因,一些会计工作者还时常受此“观念”所困扰。从产权理论而言,“公司只能拥有其资产上的权益,但是并不在其权益上拥有一项资产”。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我国理论与实务界曾经在股份制改革中讨论一个与此有关的问题:股份制企业的股份中是否要设立“企业股”。所以会出现这个争议,其原因多半与我国一些股份公司的组建是由原来国有企业改组后转为股份制有关。企业由一种全民所有制的产权形式转变为股份制下的产权形式,势必会涉及到原国有企业中的资本如何转换成股份公司的股份问题。
主张设置“企业股”的人认为,所谓企业股是指:“企业历年自我积累的公积金所形成的资产,现有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可以实现利润以后,企业自留资金和还贷所形成的资产,作为实行共有制的企业股份”,“一般是把由企业自有资金积累而形成的资产从国有资产中分离出来设定为企业股,归企业集体所有,但不属于任何集体成员个人所有”。
设置企业股的观点在理论上是难以成立的。其理由:
第一,就争议的起源来看,主张设置“企业股”中相当一部分的观点受原国有企业“自有资金”概念的影响。所谓“自有资金”、“自我积累资金”或“企业内部形成的资金”一般同由国有企业通过留存收益所形成的一种资金积累和资金来源,它是在处理国有企业自主经营权与国家所有权之间这种特殊产权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概念。仅从产权关系来看,这笔资金的所有权仍属于国家所有,只不过它的日常支配权留归企业罢了。因为,从资本的增殖属性来看,既然国有企业开办时的原始资本由国家投入,对于这部分增殖的价值,国家或是集中起来,统一支配;或是留存企业,形成我们所称作为“自有资金”。这部分资金留存企业,并非因为企业拥有对它的“所有权”,而是企业凭借自己在产权关系中的经营权地位来支配使用,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完成其经营义务,执行(或行使)其经营权利。因此,无论人们在这部分资金之前冠之以什么定语或修饰词,都难以改变其属性,国有企业的税后留利部分以及由此而积累的资金,理所当然地归企业的资本所有者-国家政府拥有。
第二,设置企业股与规范化的公司组织形式的股份制企业性质显然格格不入。在理论上应予澄清的是,不论是股份公司还是国有企业,作为一个企业,它只能由他人(法人或自然人)所有,或是以法人的资格对他人的资产拥有某种权益,但是,决不可能自己占有自己,自己成为自己的业主或股东。否则,就会使企业法定的产权关系模糊不清,特别在企业兼并、联合经营、破产清算情况下,企业股产权的归属根本无法着落。
第三,那种将原本属于国家所有的资金,趁转股之际将其中的一部分折为所谓企业股的行为,实际上就是人为地减少了国家的资本,侵害了国家的权益,是一种化公为私的侵权行为。事实上中央对于这个问题已经作出了明确的答复,按国资综发(1991)21号文规定:“国有企业中的国家资金和企业留用基金(包括生产发展基金、后备基金、风险抵押基金等),用实现利润或减免税金归还贷款的资金,以及属于国有资产补偿性质的折旧基金等,都属于国家所有,不得用这些资金设置”企业股“或”企业职工集体股。“鉴于国家作出这样的规定,上海飞乐股份有限公司于1992年5月20日,对1987年公司组建时未折入股本的资产重新认定其产权关系,调整股本金额。这笔调整股本的金额涉及到的国有企业上海无线电十一三的更新改造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生产发展基金、后备基金、企业流动基金和专用拨款等。调整的结果,使公司国家股从原来的1241万元调整到1573万元,即国家股原少算了332万元。
第四,从马克思主义的政治经济学命题来看,设置企业股的观点有待商榷。有人将劳动价值论作为设置企业股的理论基础,借用马克思关于自由联合体的构想,认为企业自有资金为本企业职工劳动成果,进而证明由自有资金的积累所形成的企业股是社会主义股份制的可行形式。然而,这一推理忽略了“劳动者自由联合体”的建立恰恰是以产权这种法律范围的逍逝为前提的。也就是说,当产权仍然以某种方式被法律界定的条件下,劳动便只能以一定方式与产权相结合,使劳动关系服从于产权关系。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无论各企业所有制形式怎样不同,均按法律的形式强制确定其各自的产权关系,而合法的产权主体必须要求其法人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任何侵害,这就使劳动者的劳动成果的一部分作为资本的增殖来源,仍然是维护产权关系的一种手段,不可能让其直接属于劳动者或劳动集体所有。所以,劳动是价值的源泉,但不是构成产权的基础。
第五,借用劳动价值论来证明企业股成立的不当之处在于:以劳动价值论来建立企业股,又以“按资分配”的产权理论来讨论股利的分派。这种推理方式是难以成立的。这样做反而有员于劳动价值的精神实质。
第六,设置企业股的主张不利于改革的实践。因为这种主张的影响远非就到股份制的试行为止了,对于目前正在实行承包经营制的企业,已在试行税利分流的企业,或者那些正通过各种途径以各种方式转变经营机制的企业,也会产生不利的影响,使得人们以变了味的“两权分离”、模糊不清的产权关系为幌子,侵占国有资产、侵害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基础,最终导致出现令人堪忧的局面。1983年世界银行专家们在考察了我国企业体制改革之后,对于企业股或类似企业股的做法表示了他们的忧虑,认为企业股的政策选择,其结果将是国家对企业失去控制,经济秩序发生混乱,乃至引起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产生巨变,国家财政收入锐减等(16)。前事不忘,后事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