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划小经营单位是转换企业内部经营机制、改变经营方式、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进而求生存、求发展的一项重大改革举措,不仅有着明显的意义,也有着重要的长远意义。近几年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驱动下,不少企业先后实行了这种办法,特别是那些军品生产量小、民品生产形不成批量的企业更是着力实行。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对企业的改革先后实行过企业扩权、利改税、承包制、税利分流、股份制以及近期试点的现代企业制度等,深化了企业改革,推动了企业发展。但是,上述这些改革着重于企业整体,或者说是调整国家与企业的经济关系,但还没有涉及企业内部的经营改革,而划小经营单位则是在企业内部经济体制改革中凸显出来的一项重大举措,值得重视。对于“划小经营单位”起源于何时?它的特征是什么?具有什么样的理论基础?能否在全行业内实行?或在多大范围内实行?实行后预见的正面效应有多大?等等,本课题组都作了较为深入的调研和探索。
一、划小经营单位的起源
企业划小经营(核算)单位滥觞于80年代初期,发展于80年代中期,当时正处于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时期,由于过去经济体制上过度集中统一,国家对企业统得过多过死,致使政企职责不分,条块分割,再加上忽视商品生产、价值规律和市场作用,分配中的严重平均主义等原因,而造成企业缺乏应有的自主权,企业吃国家“大锅饭”、职工吃企业“大锅饭”的局面依然存在,这就严重压抑了企业和广大职工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使本来应该生机盎然的社会主义经济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活力,而企业蕴藏的巨大潜力也未能得到充分发挥。在这种历史环境下,广大职工群众为了进一步摆脱企业经济困境,进一步解放生产力,创造性地提出了分级分权经营的办法,即后来的“划小核算单位”。1984年10月发布了《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决定》中提出“企业有权选择灵活多样的经营方式”,“使企业真正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相继, 1985年9月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国家体改委关于增强大中型国营工业企业活力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规定中明确提出“企业内部要实行分级分权管理。按照不同行业、不同产品的情况,允许企业在统一管理的前提下,合理划小内部核算单位。对有条件的车间、分厂可以实行相对独立的经营,赋予相应的自主权”。《决定》和《暂行决定》的公布博得了企业和职工的广泛赞同和拥护,纷纷提出划小核算单位,实行分级经营,大有“一哄而起”之势,“划小”之风甚嚣尘上。
“凡事豫则立,不豫则废”。实行后的前几年,不少企业职工思想观念明显转变,参与经营意识大大增加,生产积极性大大提高,经营效益明显上升,企业的经济形势有所好转。然而,由于缺乏与之相适应的科学管理制度,加之监控机制不严密,约束手段不完备,经营行为不规范,经营机制也不配套,因此种种弊端不期而生。这些弊端,概括起来就是“富了和尚穷了庙”、“穷了和尚穷了庙”,归根到底是“负盈不负亏”。问题的出现,一时间,物议丛生,褒贬不一。成功者不断前进,而失败者则停滞不前,有的又回到统一管理的老路上去。作为失败的教训是很有吸取价值的。尽管如此,现在回过头业认真思考,之所以失败,不在于“划小经营单位”本身,而在于运作中内部管理的不善。这个结论将会在后来的实践中得到证明。
进入90年代,企业划小经营单位渐趋完善。 国务院于1992年7月发布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这个《条例》的中心内容,就是国家授予企业自主经营权。以此为契机,使一度沉寂的划小经营单位又出现了生机。十分明显,企业经济的不景气,为了求生存、求发展,迫使企业抛弃“等、靠、要”的依赖思想,驱使人人参与经营,寻找机会,关注市场,从而进入市场。许多企业不约而同地改变经营方式,把只靠企业领导的组织经营改由各车间、各部门、全体职工的参与经营,而且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即所谓“千斤重担大家挑,人人身上有指标”。这就是“划小经营单位”的真谛。兵工系统内一些具有代表性的企业,如三○四、二八二、五一二三、二八八、一二七、五一一三、三七五、七五三、五一二七、二五八、六二七等厂实行后在各自经营的基础上有了程度不同的起色。三○四厂的职工说得好:如果不划小经营单位,惠丰厂(三○四厂的第二厂名)就不会维持到今天,那还不知是个啥样子!五一二七厂赞誉说:工厂划小经营单位,改进了分配方法,大大激励了职工的积极性,因为职工的观念转变了,只有干活才能有饭吃,只有干得更好,工厂才能发展,自己的生活才有保障,这才是硬道理。这些来自基层的朴素话语,还是很有说服力的。
在兵工行业外的许多国有大中型企业中,也实行了划小经营单位。如:辽河油田从1993年起将其内部二级单位从过去的生产单位变为具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积累、自我发展能力的内部经济实体,同时也从非独立核算变为独立核算,达到分灶吃饭、分级管理的改革目标,充分调动起中层机构的生产积极性。1996年在全国国有企业综合效益排序中名列第七位。(1997年9月8日《光明日报》)
在国际上出现了“化大为小”的例证。面对市场竞争的加剧,在一些发达国家越来越多的大企业感到自身缺乏活力,于是便采用“化大为小”的方略,改变管理层次繁多、组织机构僵化、经营机制不灵活的状态,以求提高效率,完善服务,更加主动灵活地参与市场竞争。美国的IBM公司是专门生产电子计算机的厂家,为了提高国际竞争力,从1980年开始,就在内部先后建立了15个从事开发小型新产品的独立经营组织。这种组织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独立经营单位”,简称IBU;一种是“战略经营单位”,简称SBU.其共同特点是两者都是自主权较大的相对独立单位。特别是独立经营单位,在产销、财务、人事方面都有自主权,甚至可以成立自己的董事会。总公司除提供必要的资金和审议其发展方向外,对其经营活动一律不加干涉,较好地解决了现代大型企业的分权管理问题。日本的索尼公司从1994年开始将其主要业务划分为8个相对独立而又拥有较大自主权的单位来承担。 索尼公司将现有资产的一半作为对下属单位的投资, 下属单位以这个投资金额上缴10%的利润。实施划分前,各单位之间提供产品或服务时,一般使用内部价格进行结算,结果是,当内部价格市场价格时,买方单位就要受损,对卖方单位来说,没有降低成本、强化管理也能销售出去,没有什么压力。实施划分后,索尼公司采用“回避权”的办法,规定当内部价格高于市场价格时,买方单位可以从外部市场采购材料和零部件和其他服务,不必依托于本公司内部,这样就把市场竞争机制和市场压力引入到索尼公司内部。以上列举的“化大为小”虽与我们的“划小经营单位”在经营目的上有所不同,但在内部经营方式上大体是相通的。我们可以从中得到一些启迪。
二、划小经营单位的理论基础
企业划小经营单位是企业内部经济体制和经营管理的深层次改革。它是在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取得改革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借鉴而来的。邓小平同志指出:“农村改革的内容总的来说就是搞责任制,抛弃吃大锅饭的办法,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这一成功改革的精髓,就是把不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农村经济体制由废除人民公社体制、土地集中管理经营等改变为家庭联产承包,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使亿万农民获得对土地的经营自主权,使农民真正得到实惠,使农业生产摆脱了长期停滞的困境,从而带动了整个改革和建设事业的发展。农村和农业改革的成功,又为城市和工业改革提供了范例。邓小平同志曾对国有企业改革作过一系列重要论述。他指出:“工业有工业的特点,农业有农业的特点,具体经验不能搬用,但基本原则是搞责任制,这点是肯定的。”“划小经营单位”也就是仿效农村家庭联产承包的做法,根据工业企业的特点,把企业内部统一管理改为分级分权管理;把企业少数领导负责经营改为职工群众共同负责经营;把企业经营风险由国家承担改为职工群众共同承担;把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吃企业“大锅饭”的分配办法改为按劳动者的劳动数量、质量和效益的分配办法。总括来说,就是改变企业内部的经营体制和经营方式,改变和完善分配制度,使之适合生产力的发展。作了上述改革,就能使职工的切身利益与划小的经营单位的利益密切联系了,同时职工真正体验到自己所付出的劳动是在耕“自己的田”,真正得到实惠,当然也可能受到损失,这样,其劳动积极性和勤俭节约精神等就可自然而然地被充分挖掘和发挥出来。这就是划小经营单位的理论基础。
三、划小经营单位的基本框架
企业划小经营单位后,从经营和管理层次上,总厂应为一级经营单位,分厂应为二级经营单位。作这样的划分,就是把一个大的经营实体分成几个相对独立的经营实体,使企业变一级积极性为两级积极性,有利于发掘企业内部潜力和增强企业的活力。还有一层意思,就是昭示分厂仍属于总厂统一管辖的隶属关系。
根据企业面临不景气的现状以及今后经济发展的趋势,实行分权经营、独立核算的分厂,应是一个利润中心,而不能把它当成像“划小”前那样的一个成本中心。总厂对分厂考核的主要经济指标同样是利润。考核成本要从经营的角度促使降低成本,促使增加盈利,让经营者始终把眼光放在经营成果上。
总厂与分厂的经济关系,应当采用“利润分成,亏损不补”的办法。建立这样的经济关系,是为了避免发生“负盈不负亏”的弊端。
划小经营单位要从实际情况出发,要在现有的基础上,按照产品、工艺和业务的不同进行组建,不能把现有的车间改一改名称就算了事。
为使分厂真正成为相对独立经营的经济实体,在总厂统一承担民事责任、统一调度资金、统一申请贷款、统一上缴利税、统一上报统计、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应授予分厂以下权力:
1.生产经营权。分厂可以自主作出除指令性计划以外的生产经营决策、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服务。
2.产品、劳务定价权。分厂生产的除指令性计划以外的产品和提供的加工、维修、技术协作等劳务,可以自主定价。
3.产品销售权。分厂可以销售自己生产的除指令性计划以外的产品。
4.物资采购权。分厂可以自行选择除指令性计划以外所需物资的供货单位、供货的形式,自主签订订货合同。
5.资金使用权。分厂可以自主使用自有流动资金、专用资金以及借入的各项资金。
6.工资、资金分配权。分厂可以按照工资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原则,自主分配工资和奖金。
7.人事管理权。分厂可以按照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任免、调配分厂副厂长以下人员;分厂副厂长由分厂厂长提名,经总厂厂长批准任免。
8.劳动用工权。分厂可以按照公开招工、择优录用的原则,自主招收和辞退工人。
9.机构设置权。分厂可以按照经营管理的需要,自主设置、调整和撤销内部机构。
10.拒绝摊派权。分厂可以拒绝任何部门和单位向分厂摊派人力、物力、财力。
分厂享有行政生产经营的各种自主权力,又要对总厂负担全部责任,相应取得应得的利益,使权、责、利形成一个统一体,真正体现分厂是一个相对独立、分权经营的经济实体。
划小经营单位后的分厂,要建立各项管理制度,提高自身凝聚力和经营管理水平,全体职工必须转变观念,与分厂共命运,树立自主意识,生存意识、发展意识、彻底废除“大锅饭”,断绝“等、靠、要”的后路,使每一职工都有一种“不创收就生存不下去”的危机感,都有一种“不劳动不得食”的“切肤之痛”,使其“置之死地而后生”。
划小经营单位绝不是“架空工厂”,更不是“肢解工厂”,而是在经济困境下采取的一种灵活的经营方式,这就是充分发挥职工群众的聪明才智,自己把自己推向市场,让能活的活起来,暂时不能活起来的创造条件活起来,不能让大家都蛰伏在困境中而“仰天长啸”。
实行分级分权管理,也绝不是削弱总厂的权力,而总厂保留的分厂厂长任免权、分厂发展方向决策权、资产控制权、主要原材料、动能资源控制权、资金统一调度权、财务监督权、产品质量检验控制权、退休职工审批权,等等,都要采取不同方式、不同手段、不同措施充分加以行使,以监督和支持分厂的生产和经营活动按照合法轨道正常运行。
划小经营单位是一种手段,从长远意义上讲,它又是一种过渡办法,所以说它还有其发展前途。江泽民总书记1997年5月29日在省部级干部进修班毕业典礼上的讲话中指出: “努力寻找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一切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都可以大胆利用。”这就为企业深化改革擘划了更加广阔的前景。1997年7月11日兵总党组扩大会议指出:“从总体上说, 我们的结构调整应当尽快确立这么一个指导思想,即集中力量抓好军品和关系全局的重大民品,使之成为兵器工业的核心和支柱;其它的则要划小经营单位后,通过采取联合、兼并、租赁、出售、转让、股份合作制以及带资分流等各种途径放开搞活,特别是要在股份合作制的探索上下大功夫。”会议要求:“对上述思想做进一步的研讨和细化,在年底前提出兵器工业结构调整的可操作的总体实施方案。”这是针对我们兵器工业深化改革、摆脱困境提出的具体方案。在江泽民总书记讲话和党组扩大会议精神指引下,还可以使划小经营单位的经营模式朝着租赁、出售、股份合作制等形式转化,进一步加快开放搞活的步伐。当前正处于有利时机,特别是“鼓励兼并、规范破产、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和再就业工程”的方针,给予改革和竞争以很宽松的条件,只要统一认识,通力协作,上述目的就不难达到。
四、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前面已经谈到,企业划小经营单位是企业内部转换经营机制、改变经营方式的一项重大改革举措,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发展、成败兴衰和职工的切身利益,必须认真考虑,精心安排,缜密筹划,充分准备,决不可草率从事,重蹈“一哄而起”的复辙。为此,在实施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企业之间的人员素质不同,地理环境不同,管理水平不同,要考虑到自身的特点和条件,在一些具体做法上,可因人、因地、因企制宜,因人、因地、因企而异,不应拘泥于一方,以促使生产和营销活动顺利进行。
2.要贯彻“企业管理以财务管理为中心”的原则,严格财务管理,加强财务监督,以财务指标为主,考核并统驭经营全局。为此,要注意配备能够胜任的分厂会计主管人员及其下属会计人员,并强化后续教育;建立与健全会计核算制度,资金管理制度,成本管理制度,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经济指标考核制度,财产清查制度,以适应经营管理的需要。
3.要配备好分厂的领导班子,特别是分厂厂长人选至关重要,必须是懂生产、懂经营,有组织能力,有开拓能力,在职工群众中有威信的人业担任。这是搞好分厂的关键,必须切实注意。
4.要完善按劳分配制度。从根本上说,按劳分配是产品的分配,职工个人利益的分配,属于生产关系的范畴。分配得当,可以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分配不当,就能阻碍生产力的发展,可以说分配制度是影响生产力发展的枢纽。如何对待按劳分配,应首先弄清楚“按劳分配”的确切内涵是什么,是单纯按劳动时间进行分配,还是按劳动效率及产生的效益进行分配?显然是后者而不是前者。我们长期冲不破“吃大锅饭”的樊篱,原因也就在于此。因此,应按照劳动的数量、质量及效益进行分配,以完善分配制度。 至于那些生产无望,不能走向市场而所谓的没活干,以及下岗人员所得的生活维持费,不属于“按劳分配”的范畴,应另当别论。
5.要培植分厂具有扎实的管理基础和健全的管理制度,各类原始记录统一齐全,技术经济定额先进合理,以适应独立生产经营的需要。
6.整个企业要建立经济核算体系和内部协作价格体系,形成以内部银行为主的内部结算中心。这是科学管理的必要前提,应当努力实现。
7.要防止“划小”而后乱。实行划小经营单位之所以出现反复,问题就出在“乱”字上,所以必须坚决制止。划小经营单位后有可能出现乱的情况,但并不是必然要出现乱。其实,乱的根源是出于放松管理,甚至失去管理。防止乱的出现,唯一有效的办法就是按照“三改一加强”的精神,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加大管理力度,发挥管理制度的约束力,把乱的根源根除在萌芽状态之中。
8.要协调分厂之间的协作。“划小”之后,厂内协作件的生产,一般由于质量差、价格高、进度不保证,往往是“舍内求外”,因此,要组织好厂内协作,合理定价,不能“肥水流入外人田”。
9.要强化激励与监控机制。激励与监控是相辅相成共同促进生产的一种手段,两者并重,不可偏废。光有激励而没有监控,则容易引向物欲的邪路,光有监控而没有激励,则容易束缚群众的生产积极性,两者应当同时运用,以发挥“物质变精神,精神变物质”的巨大作用。
当前,部分兵工企业生产经营比较困难,经济效益不够理想,甚至亏损严重,形势依然严峻。这些困难和问题,不单纯是企业本身的问题,更不是改革所造成,而恰恰是市场经济全面加快推进后不可避免的一种现象。解决这些问题,只有靠深化改革。应当看到,我们既面临着严峻挑战,也面临着极好机遇,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宏观经济环境以及政策环境、市场环境都为国有企业改革提供了难得的良机,特别是党的十五大报告,为我们进一步指明了世纪之交国有企业改革的大政方针,使我们的认识更加统一,方向更加明确,路子更加清楚,只要我们坚持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大胆利用一切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就一定能把企业划小经营单位这一关系企业生存发展的重大举措落到实处,使企业焕发出无穷的活力。
后记
本课题的研究从1997年5月开始到10月底结束,历时半年,共调查了 17个企业,其间经历了确定提纲,搜集材料,实地调查,素材分析,以及两次开会研讨到最后撰写成文等过程。在这全过程中,所有工作都得力于江泽民总书记1997年5月29日在省部级干部进修班毕业典礼上的讲话以及兵总党组1997年7月扩大会议精神的指引。特别是在最后成文阶段,欣逢党的十五大召开,十五大报告为本课题研究中一些捉摸不定的问题,找到了解决的途径。像划小经营单位后如何继续发展,在理论和实践上都了前进的方向。正因为如此,才把研究中一些有争议的问题定下了基调。
1.划小的经营单位应否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企业法人是以注册资本为依托,这是最基本的条件。然而在现行管理体制下,划小的经营单位所具有的资本金还不能从企业中剥离出来,所以无法向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也就不能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只能说是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还不是真正独立的经济实体。从经济意义上说,划小的经营单位应该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而事实又不可能,这就使它处于一种矛盾的地位。这样,在经营运作上必然会出现了些矛盾关系,这就只好就事论事地加以处理了。
2.划小的经营单位是利润中心还是成本中心?划小的目的就是为了改变经营方式,增加盈利,所以说才把它叫做一个“利润中心”。如果把它当作一个成本中心,那么划小的经营单位仍然是一个生产单位而不是一个经营单位,这就有悖于“划小”的原旨。所以划小的经营单位应定位在“利润中心”上。当然,这样定位在企业内部管理上要有一些改变。
3.划小的经营单位应否取得较大的自主经营权?一种说法,就是划小的经营单位自主经营权越大就越容易乱。这种说法是不符合事实的。之所以乱,不是权限大小的问题,而是管理和监控机制不严所致。一个经营单位如果没有足够的自主经营权,到处受阻,到处掣肘,那就无法开展其经营活动。须知,权力越大,其责任也就越大,如果只行使权力,而不负其责,甚至出现不良事端,那就必须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这一点也是十分清楚的。所以说,划小的经营单位应该取得较大的自主经营权。
此外,关于名称问题,是叫“划小经营单位”好,还是叫“划小核算单位”好?本课题虽然以“划小经营单位”命名,但这是迁就现在一般的叫法。“划小经营单位”的叫法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是很不顺的,既然是“经营单位”为何又不能取得法人资格?这在理论上是讲不通的。既然是“经营单位”为何又不能与现行法规相协调,这在实践上是行不通的。名称是内容的反映。“划小经营单位”这个名称仔细推敲是实际内容不相符的。名副其实的叫法,莫如“划小核算单位”较为贴切。这个问题可在另文中加以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