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经理人股票期权的会计确认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将经理人股票期权确认为什么,应于何时确认。文章就经理人股票期权会计确认的各种观点进行了分析与评述,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经理人;股票期权;会计确认
经理人股票期权的会计确认问题一直是一个颇有争议的研究领域。目前理论界关于其会计确认问题的看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费用观
就研究现状而言,由于美国是目前经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运用最广泛的国家,所以其对经理人股票期权会计处理的研讨和实务规范也最为深入。在美国,目前有关经理人股票期权会计处理的主要规范是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Accounting Principle Board, APB)
的第25号意见书《向雇员发行股票的会计处理》(Accounting for
Stock Issued to Employees, APB No.25)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inanci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 FASB)的第123号财务会计准则公告《以股票为基础的补偿会计处理》。二者均认为应将经理人股票期权确认为企业的一项费用——补偿成本,计入利润表。G4+1组织(2000)在其《以股权为基础报酬的讨论意见稿》中也持同样观点。以上这些可称之为“费用观”。
我国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第二章第六条中规定:“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从该条中可以看出我国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为与国际接轨,也采用的是“费用观”的观点。
我国学者李维友、方慧等也赞成“费用观”,并认为,经理人提供的服务,从本质上应该归属于一项隐含资产,其借方仍然应在损益表中确认为费用,而借方分录虽导致了费用的发生,却不意味着现金的流出,因为它们仅仅表示企业接受了资源,所导致的费用也只是表示这些资源的消耗。在“费用观”下,股票期权价值被确认为一项递延成本,同时将股票期权确认为权益,在以后相关期间递延摊销为费用。
笔者认为,“费用观”能够真实地反映企业因实施股票期权计划而承担的成本费用,将经理人提供的服务归属为一项“隐含资产”,但却仅仅将其借方在损益表中确认为费用,而没有能够将“隐含资产”这一特征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出来,即该观点看到了应将该服务归属为一项隐含资产这一点,但却没有能够反映出来。企业通过经理人股票期权计划,使得企业在股票期权的有效期内获得了一项能给企业带来利益流入的经济资源,若不将该经济资源反映为资产,就不能全面反映企业因实施经理人股票期权计划给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带来的影响。此外,“费用观”认为,股票期权是有价值的,应在经理人为赚取这些股票期权利益而提供服务的期间(一般是等待期)内将以股票期权形式出现的报酬费用确认进利润表;企业应在收到服务时予以确认,但服务一般是收到时同步被消耗掉,故应立即费用化。就该点而言笔者认为有待商榷。徐珊(2001)指出:“按照会计主体假设的要求,费用的确认要在主体与所有者之间严格加以区分,而经理人股票期权是企业所有者赠与经理人(经营者)的一种权利,其性质不是对经理人的劳动补偿,而是经理人与所有者共同分享企业剩余的形式,其反映的是主体的所有者与主体内部人员之间的关系,故应被排除在会计系统处理对象的范围之外”。笔者赞成徐珊的观点。
二、利润分配观
“利润分配观”的代表人物是谢德仁、刘文。他们从现代企业理论出发,认为经理人作为人力资本应该与财务资本的提供者——股东共同分享企业剩余,而股票期权正是这种观点的体现。股票期权实际上就是经理人员分享企业剩余的过程。并认为经理人参与企业剩余分享是股票期权的实质,因而提出对股票期权会计确认的“利润分配观”。由此提出了经理是所谓的“非股东所有者”的概念以及将股票期权反映在“拟新增资本准备”账户中。
该观点的不足之处在于:他们认为股票期权是授予经理人在未来期间可以自由选择的权利,并没有强加给经理人必须提供服务的义务,经理人在接受股票期权授权之后,也可以选择提供服务放弃期权,因此他们认为企业没有通过股票期权的授予“控制”或“拥有”经理人所提供的服务,认为经理人提供的服务不符合资产的定义。笔者不同意该观点。虽然经理人能够选择提供服务且放弃期权,但经理人提供的服务确实已被企业所“消耗”,确实也被企业所拥有,至于经理人到行权日放弃行权,笔者认为从经济实质来看,是由于经理人的股票期权到行权日发生了减值造成的。进一步分析可以看出,经理人的股票期权之所以发生了减值,是因为经理人提供的服务的价值发生了减值,他不但没有能够给企业带来超额收益(高出机会成本的部分,可以为正,也可以为负),反而造成企业损失,而该损失最终导致了股价的下跌,使得行权日经理人放弃行权。这就好像企业投资一项股票就一定能确定该股票能够给企业带来收益吗?因此,应看作是企业用股票期权作为报酬支付方式投资于经理人所能提供的服务,期望通过该项服务的获得能给企业带来超额的收益,但就像其他所有的投资一样,可能收益;也可能损失。若视为投资,就应该将经理人提供的服务作为一项资产反映出来,而该观点却没有反映出来。
三、非会计对象观
徐珊(2001)指出:“经理人股票期权不符合费用的定义,因为它体现的是经营者与所有者之间的利益分享关系,并且经理人股票期权也不符合现有的所有会计要素的定义,它已经超出了会计系统处理对象的范围。”因此,徐珊建议,经理人股票期权不应成为会计系统的处理对象,加上我国法律规定公司实施注册资本制,因此我国不宜要求企业通过会计报表正式确认经理人股票期权,但是,经理人股票期权的信息披露制度则必须从严规范,应尽早制定相应的信息披露准则。
然而,笔者认为股票期权作为一种创新,确实有其特殊之处。但仅因为这个原因,而将其排斥在会计确认范围外,是与会计的职能相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