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企业间竞争的加剧,商誉作为一项无形资源,引起了人们的高度关注。本文在介绍美国商誉会计准则变迁历程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商誉会计准则的变迁,指明我国未来商誉会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并对其发展方向进行了展望,以期通过分析美国商誉会计的发展对我国商誉会计的影响和我国商誉会计发展历程来探索商誉新会计准则制定对我国会计实务界的影响和重大意义。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高新技术不断渗透到企业,企业的资产结构也发生了明显的变化,无形资产在企业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企业商誉价值也随之不断增加。从19世纪末开始,商誉问题就引起西方发达国家会计学界的普遍重视。我国对商誉会计的研究起步较晚,商誉会计至今仍是会计学界的一个难题。对商誉制定出一种适当的会计方法具有相当大的挑战性,但我国正在完善商誉会计准则的道路上不断摸索前行。
一、商誉问题概述
“商誉”一词最早出现于16世纪后期的英格兰,1571年,“我把我采石场的全部利益和商誉……都给了约翰•斯蒂文。”被普遍认为是商业上关于“商誉”的最早记录。
19世纪末,商誉问题引起会计学术界的普遍关注和广泛讨论。当时商誉普遍被理解为能使企业获得更多的收益的业主与顾客之间的友好关系。例如,19世纪末(1888年),英国的一篇会计学术论文就将商誉定义为:“……一个企业由于其顾客所持好感并可能继续光顾和支持而能得到的利益和好处。”这个概念在当时很有代表性。
20世纪初,会计界开始认识到企业与顾客之间良好关系的内在因素、优越的地理位置、优秀的管理人员、高素质的生产工人、庞大的销售网络、稳定的财务状况等都是企业在竞争中取胜的优势,并且研究者开始将这些优势与收益之间的关系结合起来研究,得出结论:能导致一个企业获得超额利润的一切因素都应被称为商誉。这一时期,商誉价值根据超额利润确定的见解成为会计学术界的主流观点。
研究美国的商誉会计准则变迁具有深刻的意义:1.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对商誉会计处理进行规范的国家,其会计准则经历了理论和实务的检验和修正,对其研究的开展具备充足的证据。2.在会计准则的国际协调中,美国意志不容忽视,其他西方国家的准则变迁均受到美国的影响。3.我国相关会计准则的制定尚处于起步阶段,美国商誉会计准则变迁中出现的问题可以引以为鉴。美国的商誉会计准则的发展经历了很长时间的摸索,已慢慢走向成熟。
在美国商誉会计准则的变迁历史上,有两个关键的公告。1. 1970年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APB)颁布的APB16《企业合并》和APB17《无形资产》,其中规定企业合并可以同时采用权益联合法和购买法,并且要求在购买法下确认的外购商誉在不少于40年内摊销。2.2001年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颁布的FAS141《企业合并》和FAS142《商誉及其他无形资产》,规定取消权益联合法,要求企业合并统一采用购买法,并且改商誉的系统摊销为减损测试,商誉减损则确认损失,未减损则不予摊销。这两次公告分别标志着商誉会计处理的定性和转折。
1970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所属的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通过两轮投票发布了第16号和第17号意见书。其主要内容是:1.商誉只能在企业合并中形成。2.收购成本大于净资产账面价值的部分应进行分析。3.1970年10月31日以前存在的商誉可以不摊销。4.1970年10月31日以后发生的商誉应在最长不超过40年的期限内摊销递减收益。这一次规定重回摊销处理,且将摊销过程标准化了。
2002年,由于无形资产交易的增加需要更加详尽的披露相关信息,而且采用不同核算方法会影响并购中的竞争,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在6月份颁布了FAS141和FAS142。FAS141、 FAS142与APB16、APB17相比,主要变化为:1. 要求企业统一采用购买法,取消权益联合法。2. 要求详尽披露并购原因及买价分摊至具体资产和负债项目的情况,尤其当商誉占买价的较大比例时。3.在商誉的后续会计处理中,要求从企业集团整体出发,按分部企业经营单位测试商誉并且每年都要进行测试。4.要求对外购商誉进行减损测试,并且提供了测试的具体步骤。
2005年7月,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共同发布的《企业合并》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商誉是不可单独辨认和确认的资产所带来的未来经济利益,在数量上等于合并日被合并方的整体公允价值与被合并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在控股合并方式下,当存在少数股权时,应分别确认属于控股方的商誉和属于少数股权的商誉。初始确认后,商誉不再摊销。每个会计期末,合并方依据FASB第142号公告和IAS36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
虽然FAS141/142对外购商誉的后续处理作了一次大胆的变革,但是笔者认为,准则变迁的根本原因是商誉会计处理的经济后果和FASB政策妥协的结果,而不是对商誉本质认识的突破。实际上,FAS141/142所谓的“减损测试”有太多的选择余地,新准则增加了报表分析的风险,使并购公司和非并购公司的报表更加缺乏可比性。如果企业选择将外购商誉长期挂账,这与商誉的本质将背离得更远。
我国现有的具体会计准则是按照“先急后缓”的原则制定颁布的。制定具体会计准则是规范会计实务的迫切要求,商誉会计已经呈现出越来越广泛的应用前景,同时受到国际大环境的影响,使得制定颁布商誉会计准则显得尤为迫切。
1995年2月,财政部颁布的《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中规定,将母公司对子公司权益性资本投资项目的数额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母公司所持有的份额相抵销所产生的差额,作为合并价差。合并时产生的商誉(或负商誉)就是母公司的长期投资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抵销项目之一。
1995年4月,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确认并购商誉的成本为购买企业支付的价款扣除被收购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余额,负商誉确定企业的递延收益,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等额摊销,计入各期损益。
1996年1月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合并》(征求意见稿)中规定:“购买成本超过购买企业可辨认资产和负债公允价值中股权份额时,其超出数额应当确认为商誉”。并规定了正商誉和负商誉的摊销期限:正商誉一般应当在不超过10年的期限内采用直线法摊销,并记入各期费用;负商誉一般应当在不超过5 年的期限内采用直线法摊销,并确认各期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