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以下简称金融工具列报准则)主要规范权益工具和金融负债的区分、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相互抵销的条件、金融工具公允价值变动的列示、金融工具会计政策的披露以及金融工具相关风险的披露等。
企业在披露金融工具(包括已确认和未确认的金融工具)信息时,应当根据所披露金融工具的性质和特征将金融工具进行恰当归类,同时还应提供足够的信息使之与财务报表内的项目反映的信息有机地联系起来。例如,在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进行披露时,应当将其归为以摊余成本后续计量和以其他基础后续计量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又如,对衍生工具进行披露时,也应当将其恰当归类,如按外汇衍生工具、利率衍生工具、信用衍生工具等归类。此外,企业所披露的金融工具信息,应当有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就金融工具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重要程度作出合理评价,还应当使财务报告使用者清楚地了解企业所面临的金融工具风险以及管理这些风险所运用的策略和方法。
二、权益工具、所有者权益及金融负债
(一)权益工具和所有者权益
1、权益工具是指能证明拥有某个企业在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的剩余权益的合同。例如,企业发行的普通股,企业发行的、使持有者有权以固定价格购入固定数量该企业普通股的认股权证等。
企业发行权益工具收到的对价扣除交易费用,应当确认为股本(或实收资本)、资本公积(股本溢价或资本溢价)等。其中,交易费用是可直接归属于发行权益工具新增的外部费用,包括支付给代理机构、咨询公司、券商等的手续费和佣金及其他必要支出。
企业自身的权益工具确认后,其公允价值变动不予确认。如企业的权益工具是外部投资者以外币货币性资产投入形成的,在所有者权益项下反映的这部分权益工具的汇率变动影响也不予确认。企业对权益工具持有方的各种分配(不包括股票股利),如现金股利,应当减少所有者权益。
2、企业发行的权益工具通常构成所有者权益的重要组成内容。所有者权益包括股本(或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含股本溢价或资本溢价、其他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在税后利润中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也构成其所有者权益。
其他资本公积,是指股本溢价(或资本溢价)以外的资本公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2)企业根据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授予职工或其他方的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3)现金流量套期中,有效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4)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在持股比例不变的情况下,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引起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变动;(5)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时,转换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
3、企业回购自身权益工具支付的对价和交易费用,应当减少所有者权益。股份有限公司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采用收购本公司股票方式减资的,按注销股票面值总额减少股本,购回股票支付的价款(含交易费用)超过面值总额的部分,应依次冲减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购回股票支付的价款(含交易费用)低于面值总额的,低于面值总额的部分增加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4、企业对权益工具持有方的各种分配(不包括股票股利),如现金股利,应当减少所有者权益。
(二)权益工具和金融负债
企业发行金融工具,应当按照该金融工具的实质,以及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定义,在初始确认时将该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确认为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实务中,可以根据以下原则进行判断:
1、企业发行的金融工具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在初始确认时确认为权益工具:(1)该金融工具合同条款中没有包括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给其他单位的合同义务,也没有包括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2)如该金融工具将来须用或可用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则该金融工具应是企业没有义务交付非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或是企业只有通过交付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此处所指权益工具不包括需要通过收取或交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合同)换取固定数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
2、对于是否通过交付现金、其他金融资产进行结算,需要由发行方和持有方均不能控制的未来不确定事项(如股价指数、消费价格指数变动等)的发生或不发生来确定的金融工具(即附或有结算条款的金融工具),发行方应当将其确认为金融负债。但是,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发行方应当确认为权益工具:(1)可认定要求以现金、其他金融资产结算的或有结算条款相关的事项不会发生;(2)只有在发行方发生企业清算的情况下才需以现金、其他金融资产进行结算。
3、对于发行方或持有方能选择以现金净额或以发行股份交换现金等方式进行结算的衍生金融工具,发行方应当将其确认为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但所有可供选择的结算方式表明该衍生金融工具应当确认为权益工具的除外。
如果企业发行的非衍生金融工具包含负债和权益成份的,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将负债和权益成份进行分拆,分别进行处理。在进行分拆时,应当先确定负债成份的公允价值并以此作为其初始确认金额,再按照该金融工具整体的发行价格扣除负债成份初始确认金额后的金额确定权益成份的初始确认金额。发行该非衍生金融工具发生的交易费用,应当在负债成份和权益成份之间按照各自的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
三、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相互抵销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内分别列示,不得相互抵销。但是,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相互抵销后的净额在资产负债表内列示:
(一)企业具有抵销已确认金额的法定权利,且该种法定权利现在是可执行的;
(二)企业计划以净额结算,或同时变现该金融资产和清偿该金融负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