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公允价值和盈余管理问题是近年来会计前沿中一个富有挑战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但对其进行的专门研究数量较少,且较为局限。从新旧会计规范比较的角度,通过理论探讨对公允价值计量下盈余管理手段进行了较为系统的研究,揭示了新准则下公允价值计量在限制盈余管理方面有较大提高,但仍有待完善。
关键词:公允价值;盈余管理
1问题的提出
SEC主席Levitt(1998)在他的“高质量会计准则的重要性”报告中指出高质量的会计准则能够导致可比性、透明度并能提供充分的信息披露,利用这些信息,投资人在不同会计期间能够有意义地分析公司的业绩。这种高质量的会计准则还必须严格地规定不同情况下的会计处理问题,因此我们认为,好的会计准则可以防范盈余管理的发生。
实际上我国许多学者都担心本次准则修订会不会重蹈1998年第一次有关公允价值修订的覆辙,成为盈余管理的工具。黄冰梅(2006)认为,虽然我国市场经济有了很大的发展,但是在很多情况下,资产的公允价值难以取得,关联交易影响了价格的公允性,会严重影响会计核算的可靠性和准确性。徐培红(2006)认为在公允价值计量的模式下,经济环境和风险状况的变化以及企业自身信用的变化,都会引起企业财务报表的波动,甚至可能误导财务报表使用者。我们认为在管理权和所有权分离的体制下,盈余管理是必然会出现的。尽管新准则的应用对于资本市场的影响是全方位的,但是从已经公布的2006、2007、2008年的年报上来看,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主要影响来自于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应用。按公允价值计量的证券投资已成为“投资收益”的重要组成部分,往往成为上市公司业绩飙升的直接动力。正是由于在使用公允价值之后,证券投资的重新计量使得利润有了较大的变动,我们认为研究这样变动对于管理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手段和现象有比较重要的意义。
我国原有会计准则体系中没有关于金融工具方面的专门准则,关于金融工具的一些基本概念、会计处理方法在《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企业会计准则—投资》、《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企业会计制度》中有所涉及。
实际上我国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对公允价值的运用上先后出现了“先用后弃”、“禁而又用”和“用而无方”的混乱局面(谢诗芬,2001)。修订前的《债务重组》、《投资》、《非货币性交易》等准则中都涉及到了公允价值。但是由于采用了公允价值之后上市公司普遍采用通过债务重组、资产置换、相互参股等行为进行盈余管理和虚增资产,因此修订后的准则取消了公允价值改用较为保守的账面价值。但是《投资》以及后来发布的《无形资产》、《固定资产》准则中,使用的“可回收金额”概念仍借用了公允价值的思想。
总体上来说这三个阶段我国对于公允价值的使用态度以及准则中对于公允价值范围和层次上的应用都不太相同。从准则细则上寻找上准则制定机构对于使用公允价值的态度以及上市公司可以进行盈余管理的方法。首先,我们将《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以下简称新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投资》以及《企业会计制度》进行对比(以下简称2002年准则)。主要差异如表1所示:
从上面的表可以看出与2002年准则相比,新准则有如下几个特点:
(1)无论是从初始计量、后续计量、减值准备的计提标准等等,新会计准则都体现了公允价值的概念。
(2)新准则体系改变了投资的分类方式和计量标准,和原准则相比,其规范范围缩小。因为引入了金融工具的概念,新准则体系将短期投资归为交易性金融资产,长期债权投资归为持有至到期投资,而对于2002年准则中的长期投资,按照有无控制、有无重大影响、公允价值能否可靠计量为标准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或者适用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中的投资项目。
(3)从对金融工具的分类上体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在原准则中只按照对金融工具的持有意图的时间长短进行分类。而在新准则中,则按照持有意图和能力将金融工具进行分类,并且对分类和重分类的标准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和限制,防止上市公司利用金融工具的分类或重分类进行盈余管理。
(4)和原准则制度相比,除了持有到期投资发生减值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可以转回以外,其它投资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的会计期间都不得转回。而2002年准则是允许转回投资损失准备的。新准则这样的目的在于限制企业通过操纵减值准备来调节利润的行为。这意味着长期投资减值准备损失一旦计提,将永久地减少企业利润,企业无法通过减值损失转回来调高利润。这也是我国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的一个实质性差异。
其次,我们对新会计准则同1998年颁布的一系列准则进行比较,在对不同准则对于公允价值的叙述中我们可以发现当时准则中对于公允价值的认识以及态度。我国公允价值首次出现于1998年6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其中对公允价值的定义为“公允价值,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此外,在1998年6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投资》中,财政部阐述了使用公允价值的原因。在其中我们可以找到当时对于公允价值的认识和态度:公允价值定义中的“公平交易”是指交易双方在互相了解的、自由的、不受各方之间任何关系影响的基础上商定的条款而形成的交易,公平交易为其确定的价值的公允性提供了前提条件。同时,公允价值的公允性体现在交易双方均为维护自身利益出发协商的结果,一般不会轻易接受不利于自身利益的交易条款。另外,公允价值的公允性还体现在交易双方的自愿性上。从这里可以看出当时的会计准则对于公允价值的认识还是比较正确的。
美国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比较侧重公允价值的应用,以体现会计信息的相关性,而我国传统计量原则采用历史成本法,以体现会计信息的可靠性,虽然曾经一度使用过公允价值,但是因缺乏可靠的评判标准而很难实施有效的监督。从资产负债表来看,历史成本会计的支持者认为它代表了一种更可靠的计量方法,而公允价值会计的支持者则认为它代表了一种更相关的资产计量方法(sloan,1999;Kasznik,1999)。从利润表上来看,相对于公允价值会计下每年资产的重新定价,历史成本法下盈余管理的空间比较小,但是历史成本法下的大量未确认持有利得或损失却又为盈余管理提供了可能。此外,使用控制交易时间来达到的盈余管理的目的可能会导致利润非最大化以及决策短期化的结果。而这种方式,尽管在短期内能使企业管理当局甚至现有的投资者受益,但是考虑到潜在的投资者和企业长远的发展,盈余管理的危害还是显而易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