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部分国有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不良问题引发了许多违规操作的现象,导致上市公司不断发生财务丑闻。本文从财务治理的三个层次角度出发,探讨了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与加强内部会计监督的有效方法。
财务治理的三个层次即出资者财务(所有者财务)、经营者财务和财务经理财务。
(一)出资者财务
出资者财务的主体是出资者、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他们的主要责任是对投出的资本进行监控,是以实现资本最大增值为目的的。
作为一种间接的激励机制,他们需要通过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实施其监控和激励的方案,使出资者和经营者之间的代理成本最小,从而保证资本的保值和增值,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出资者财务的具体管理内容包括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与计划投资项目;批准公司的财务预算和决算;决议公司的清算、分立与合并。并且。在管理财务工作的过程中进行监督。
(二)经营者财务
经营者财务的主体是总经理。其主要责任是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手段控制和协调公司的各种经济利益关系来保证企业价值最大化这一目标的实现。
经营者财务要在出资者财务的监督下,按照正确的决策保证企业资产的高效、有序运营。在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下尽可能减少、消除企业内部各层次上的代理成本。从而完成出资者的委托责任。其工作重心是制定具体的财务战略方案;合理组织各项财务工作;有效控制拟准预算,并且负责聘任或解聘财务经理。经营者财务是整个财务工作系统的核心,更是会计监督的核心。
财务经理财务是财务层次的最下层,其主体就是财务经理,负责所有财务方案的具体操作,还包括日常的各种财务核算工作。并且出具各种财务分析与报告。
财务经理财务是以现金的流转为管理对象的,以保证经营者财务的战略方案和出资者财务决策的顺利执行和预期效益的达成。因此,财务经理财务主要是监督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公司资产的完整和安全及各种具体的会计事项。在内部会计监督的内容上是最基础和最实际的。
财务治理或叫财务管理,实际也是会计监督的过程,通过以上对财务治理三个层次的具体分析。可以看出此层次的划分是与法人治理结构相对应的。因此可以说,财务工作是在法人治理结构上进行的,即公司内部的会计监督机制是广泛存在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经理人员等权利机构当中的。因此,内部会计监督必须以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为保障,才可以发挥其有效职能,并且二者是相辅相成的关系。
(一)股权结构不尽合理
有些国有上市公司目前存在股权过于集中的现象,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高于50%,有的甚至高达80%。而资本多数决定原则的利用,使这些大股东轻而易举地通过合法的表决方式控制了上市公司。
股权过于集中会产生许多问题,如大股东和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财务上长期不分家;上市公司的资产安全得不到保障,出现典型的资本空心化现象,关联交易盛行,经营业绩核算的可靠性降低;大股东操纵公司的一切事务,董事、监事全由大股东一人委派,公司机构间无法形成制约关系;大股东决策只从自身利益考虑。股东大会常常成为大股东的“一言堂”,中、小股东的意志得不到正常反映。其正当的要求和建议往往被漠视。权益往往得不到有效保护。因此。在形式上我国上市公司尽管都建立了看似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但却无法发挥其应有的相互制衡的作用。
(二)董事会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董事会成员作为公司的最高经营决策机构——董事会的组成人员,他们受股东委托,承担诚信、受托的责任,应保证股东的权益不受侵害。可他们却相互勾结,在利益的驱使下,以权谋私而不顾公司的利益,损害着股东们的合法权益。
1 董事会的产生和运作不规范。
我国《公司法》规定,企业的经营决策由董事会决定,公司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但一些公司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实际上董事就产生了。董事长的选举多是上级任命或选举之前与主管部门协商,征得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董事的任命或解聘虽然也由股东大会来决定。但实际上董事的产生具有相当大的随意性,由政府机构指派。由于没有立法、没有合理的报酬。董事往往不敢或无独立行事的功能,使董事会变成承转上级行政领导命令的傀儡,失去了董事会应有的作用。
2 董事会的构成不合理。
如何有效地发挥董事会的作用,关键取决于董事会的人员构成。董事应当具有对本公司经营的专门知识和经验。理想的董事人选是企业和金融机构的高层管理人员以及法律、财产和教育方面的专家,而我国的公司董事大多是党政干部或上级主管部门的人员,董事会和经理层往往合一,常常是一班人员两个机构,董事会相当于管理委员会,所以我国董事会的职能主要是管理职能而不具有监督职能。董事长对内应是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开会的主席,对外应代表公司,但由于我国大多董事长事实上是委派的,董事长兼任国有企业国有资产代表的身份,很容易把企业引向老路。使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一,更无法代表企业。
3 董事的任职资格不规范、缺乏积极性。
我国《公司法》对于公司董事是否必须是公司的股东没做出规定。目前。有许多股份公司的董事并不持有本公司的股份,缺少这样的积极条件,他们很难真正履行忠实的管理者的义务,这与公司利益和董事个人利益缺乏内在利害一致性有关。
(三)监事会名不副实。形同虚设
监事会的设置和作用主要是用于对公司的财务运作进行检查或监督,监督公司的董事和总经理是否在法律或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正确地使用职权等,职责可谓十分重要。监事会不但享有监督公司财务的权力,还享有监督公司业务的权力,监事还可以专列席董事会会议。从一定意义上讲,监事会是在股东大会闭会期间,代表股东对董事、经理等经营管理者行为进行约束的常设、必设机构。而现实情况是:监事会被部分董事所控制,根本起不到监督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作用。另外,监事会主要是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但当公司出现假账和挪用公款的迹象时。监事会却坐视不管。可谓形如虚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