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目前,我国的公司治理研究往往忽视了债权人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事实上,由于环境的变化和理论的演进,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角色正在发生实质性的变化,债权人不可避免地参与了公司治理,而且越来越成为未来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本文从债权人视角出发研究公司治理问题,分析了债权人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作用及现状,提出了几点对策。
公司治理有狭义和广义两方面的理解。狭义的公司治理是指股东对经营者的一种监督与制衡机制,即通过一种制度安排来合理地配置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与责任关系。公司治理的目标是保证股东利益的最大化,防止经营者对所有者利益的背离。其主要特点是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层所构成的公司治理结构来进行内部治理。广义的公司治理则不局限于股东对经营者的制衡,而是涉及到广泛的利害相关者,包括股东、债权人、供应商、雇员、政府和社区等与公司有利害关系的集团。公司治理是通过一整套包括正式或非正式的、内部的或外部的制度或机制来协调公司与所有利害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以保证公司决策的科学化,从而最终维护公司各方面的利益。较早的有关公司治理的论著以及现实公司治理的实践大多只涉及股东、董事会及经理层面,认为这是问题的核心,只要正确处理了股东、董事会、经理之间的关系,公司治理结构就会得到优化,各参与者的利益就可得到保护。最近的研究表明,讨论公司治理问题以“所有权”为起点,并假定从一定的权利和索取权出发是不全面的,“股东就是所有者”的观点是一个误导,这些权利、索取权和责任应该被分解到所有的公司参与者身上。平衡公司参与者的利益成了全球公司治理发展的共同趋势。
20世纪70年代后,以国外学者布莱尔(Blair)为代表的经济学家提出了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公司治理的目标不应局限于股东利益最大化,公司的发展离不开各种利益相关者,利益相关者是指已经为公司贡献了关系专用性资产的人或集团。关系专用性资产是指其价值依赖于公司价值的那部分资产,这部分资产一旦改作他用,其价值就会降低,因此,投入公司的这部分资产是处于风险状态的。为激励专用性资产进入公司,需要给予其投入者一定的监控权,以保障其自身的利益。并不是只有股东投入的股本才是专用性资产,债权人、雇员甚至是消费者和供应商投入的资产都可能是关系专用性的。由于这些利益相关者对公司的绩效都做出了贡献,那么公司理所当然要为利益相关者服务,一部分利益相关者通过直接介入公司的决策机构,参与公司的战略制定,以此来保障自身的利益,股东仅仅是其中之一。利益相关者理论为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提供了理论上的支撑。
关于债权人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理论上的经典讨论有两条路径:一条路径由Fama等人在 20世纪80年代提出。Fama不仅注意到债权人权益保护是公司治理的应有之义,而且创造性地发现:从理论上讲,公司的债权人与人们寻常理解的债权人群体有不一致的地方。主要表现为:像供应商和客户这样的利害关系人,他们与公司之间实际上也建立了一种非标准化的债的关系。这个天才的想法把企业理论和组织行为理论向前大大推进了一步,使人们可以在理论上把公司利害关系人简单地划分成固定清偿权益主体和剩余索取权益主体两类。其中,固定清偿权益主体就是人们平常所说的与公司有着债的关系的主体。沿着这样一条路径,人们立即能够发现,公司治理结构中关于债权人保护的机制安排得是否完善,直接影响到债权人的行为选择。另一条路径由Jensen 和Mecking,以及Myers 在更早一些时候提出。他们的研究分别指出,债权人的存在使得公司股东享有资产转移和信息方面的便利,占据了优势地位的股东有条件损害债权人的权益。需要注意的是:虽然这些讨论并没有考虑法律的作用,但我们还是可以看出,保护债权人这个议题从一开始就是公司内部治理的题中之义。债权人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在公司发生财务危机甚至破产清偿的时候,得到了夸张性的凸显。因为在这两种情形下,债权人不仅能够监督公司的经营,甚至直接获得了公司控制权。
1.负债本身的激励约束机制。一方面,经理的剩余索取权随举债的增加而增加,这就激发了经理的内在积极性,使经理利益与股东利益趋于一致,而且负债还可以减少经理用于享受个人私利的自由现金(Jensen Mecking,1976);另一方面,负债的还本付息压力,可以减少可支配的自由现金流量,从而抑制那些有利于营造经理帝国却不利于企业价值增长的过度投资。
2. 相机治理和破产程序。相机治理 (Contingent Control)即控制权的转移,是指当企业无力偿债时,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便由股东转移给债权人。这时,债权人的控制是通过受法律保护的破产程序进行的,包括两种处理方式:(1)清算,即把企业的资产拆开卖掉,收益按债权的优先序列分配。清算有自愿和强制两种情况。清算的结果是经营者没有了饭碗。(2)重组,即由股东、债权人和经营者商量后提出方案,如果重组的价值大于清算的价值,破产企业可能被重组。企业重组涉及减免债务本金和利息、债转股、延长偿还期、注入新资金等,也可能涉及更换经营者。因而在“破产威胁”下,债务成为一种担保机制,对经理形成了“硬约束”。
3. 银行监控。大债权人——银行在公司治理中有着独特的作用。其一,银行与公司有独特的关系——拥有公司充分的信息。其二,银行相对于其他治理主体更完善和强大。银行无论在人员、资金、设施、知识等方面具有强大优势,使其具备监控公司的能力。其三,银行能够对公司进行全程监控:事前监控——信贷导向机制,在借贷关系中,银行具有较为主动的选择权力,为保障信贷资金的合理配置和使用效益,银行对企业的借款申请、资金用途及其资格进行严格的贷前审查,这意味着银行具有一种筛选机制(Screen Device);事中监控——常规监督机制,即通过派驻人员、建立信息传导机制了解和掌握公司的经营状况,及时发现道德风险问题并促其整改;事后监控——破产程序的实施,通过控制权的转移,对企业实行紧急救助,保障债务偿还并对不合格的管理层进行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