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对单位领导干部任职期间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对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进行的审计。
经济责任审计具有时间跨度长、涉及业务范围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审计风险多的特点,而内部经济责任又不同于国家专职审计机构;国家审计对县以下的党政领导班干部和国有大中型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具有独立性、权威性、严肃性和一定的强制性;内部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取决于部门单位领导决策与指令,具有被动性、附属性、依赖性和一定的局限性。
二、坚持“有离必审,先审后离”的原则
企业经营者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之一,就是划清其本人应对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权益的真实性及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应负有的责任。如果在没有得到审计结果之前,就对企业经营者进行任免(异地做官或提升)也就使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成为一纸空文,无助于对企业经营者作出客观公正的考察、衡量及评价。此外,还容易引起“新官不理旧账”的不良现象,导致企业的各种经济问题日积月累,难于解决。因此必须充分发挥内审服务、监督与鉴证的职能,坚持账目不清不得离任、悬账悬案搞不清楚不得离任、交接手续不清不得离任的“三不走”原则。
三、合理确定评价内容和评价指标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内容一般包括:财务收支审计的真实性、合规性;经营成果、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与经营目标责任制有关的经济指标完成情况;遵守国家财经法纪情况;企业领导人应负有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与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无直接关系的行为和责任,不是任期内发生的经济责任,证据不足或评价标准不明确的经济责任事项不应列入评价内容。
实践证明,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有的具有一定的共性,适用于评价任何一个企业领导人员。如利润总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净资产收益率、资产负债率等。有的指标仅适用于评价部分企业领导人员。因此,对企业领导人员进行审计评价一定要从实际出发,依据所在企业的性质及其生产经营特点,合理确定评价指标。指标数量不宜过多、过繁,要选择最能客观、准确地反映企业领导人员经营业绩,与完成经营责任目标有关的指标作为评价指标,不宜用一套固定不变的指标体系模式评价不同企业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
1 权责一致的原则。在审查评价企业领导人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时,应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在经济责任制中授权的内容和经营责任书中规定的经济发展目标及下达的经济计划指标完成情况,确定相应的经济责任;实行权责一致原则,其本人仅对任期内授权的经济活动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否则有失公平原则。
2 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一项具有公正性质的审计,为此在审计评价中一定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审计人员既要查明在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又要注意发展和总结他们在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中成功的经验,全面地评价其任职期间的功过是非,既不夸大,又不缩小,做到恰如其分,从而坚持审计评价的客观公正性,使审计评价实事求是地体现出被审计企业领导人的经济责任。只有这样,既肯定成绩,又指出问题,帮助总结经验教训,才能使离任者不断改进工作,继承者以此为戒。
3 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在审计评价中对企业资产、负债和损益的情况,把企业实现的数据与一系列考核指标相比较,用量化指标来说明企业经济运行情况;对明显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应对照有关法规、政策,以定量的数据指标及审计证据为依据给予定性评价,才能使企业领导人心悦诚服。
4 贯彻谨慎、准确的原则。对于企业已经实现的经济发展目标、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真实的财务会计资料等成绩,在审计评价中一定要给予充分肯定;而对于证据确凿的弄虚作假、贪污受贿、盲目决策、管理失误等问题,在审计评价中也应明确其应承担的经济责任。在审计评价的分寸上,一定要贯彻谨慎、准确的原则,必须在审计证据事实准确、依据充分的前提下,科学地分析审计证据和调查数据,审计部门才能提出恰如其分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综合评价意见。
笔者认为,搞好经济责任审计的关键是要讲究方法,即做到“两个结合”。
“两个结合”就是“顺查法”与“逆查法”相结合,“详查法”与“抽查法”相结合,两者交相使用。所谓“顺查法”就是指审计的取证顺序与反映经济业务的会计资料形成过程相一致的方法,由前往后推移,“逆查法”与之相反,由后往前延伸。
所谓“详查法”就是指对被审计单位的某类经济业务和会计资料的全部内容毫无遗漏地进行全面详细的审查方法,可以有效地观察到离任者任期内所有经营业务活动。“抽查法”是指对被审计单位的部分经济业务和会计资料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推断总体状况的方法。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对一些小型企业、业务比较简单或离任者任期较短或群众反映强烈,上访现象较多的单位,一般都采用“详查法”;对规模较大、经济业务较多、内部控制健全有效、会计工作较好的单位,一般都采用“抽查法”。
1 审计评价内容不明确。内部经济责任审计中,审计评价内容过于全面化。表现为:一是充分肯定责任人的成绩,如实指出并分析问题,这种对成绩、问题、分析的全面评价实质上是避重就轻的评价,不利于审计目标的实现;二是把被审计单位的社会效益、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纳入审计评价内容;三是把被审计单位可持续发展也纳入评价内容,增加了审计评价的难度,加大了审计风险。
2 审计评价目的不明确。将经济责任审计混同于一般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审计评价就事论事,泛泛而论,只谈事实,对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重点,即经济责任的归属采用回避的态度,违背了审计评价的重要性原则。而且对被审计单位对外提供担保、存在正在诉讼中的未决经济案件等可能造成的或有损失,应承担的或有责任不予披露,不明确责任将影响审计结果的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