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要性与重要性水平
(一)重要性
我国独立审计准则对重要性的定义是:“本准则所称重要性,是指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中错报或漏报的严重程度,这一程度在特定环境下可能影响会计报表使用的判断或决策。”可见重要性是指一种错误的程度,是报表中的错报和漏报是否会影响使用者进行经济决策的临界点。它不仅包含数量上的,还有性质上的。重要性实质上强调了一个“度”,在会计或审计报告中,允许一定程度的不准确或不正确的存在,但是要以这个“度”为界。重要性原则的运用贯穿于会计、审计理论及实务中,但重要性水平则可以是针对会计报表、会计账户乃至于各项交易,在多数情况下是针对会计报表的。
(二)重要性水平
重要性水平就是重要性的具体标准,是指会计报表中允许错报或漏报的最高限额。在审计实务中主要包括以下三种重要性水平:实际重要性水平、计划重要性水平、估计重要性水平。这三种水平的内在逻辑是:报表使用者总有一个决策点对他来说是重要的,但这个点相对于审计人员又是客观存在的,同时在实务中由于报表使用者可以接受的重要性标准各不相同,所以这种客观仅是相对的。我们把这个相对来讲是客观的决策点称为实际的重要性水平。在编制审计计划阶段,由于必须确定重要性水平,以便于确定审计程序性质、时间和范围,在审计计划后评价审计结果。所以审计人员必须在计划阶段根据各种情况,利用自己的专业判断,评估出计划的重要性水平。估计的重要性水平是指评价审计结果时,由于对被审计单位的进一步了解,审计人员会对原有的计划水平进行调整,从而形成估计的重要性水平,作为评价审计结果的依据。由此可见,实际的重要性水平相对于审计人员是客观存在的,审计人员只能利用专业判断在不同的审计阶段对这个实际重要性水平进行估计,从而产生了计划重要性水平和估计重要性水平。
(三)判断审计事项重要性应考虑的因素
审计重要性原则要求审计师在考虑审计环境、审计资源、审计风险、审计成本等各因素的基础上,关注重要审计事项。审计重要性原则能否得到有效地贯彻执行,将直接关系到审计工作效率的提高和审计资源的节约,关系到审计质量的提升。判断审计事项重要性应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以往的审计经验。重要性水平的判断是审计师的一种专业判断,审计师可以过去所运用的重要性水平为依据,考虑被审对象经营环境的变化加以修正,判断本次审计事项的重要性水平。
2.内部控制与风险评估结果。如果内部控制较为健全,可信赖程度高,审计风险相对较低,可以将重要性水平定得高一些;如果评估的审计风险较高,审计重要性水平就低,需扩大审计测试。
3.经营规模及业务性质。被审单位规模越大,确立审计重要性水平应该越高;不同行业执行的会计规范不一样,也直接影响审计师对重要性水平的判断。
4.涉足新业务。若基本业务发生重大变化,那么就有理由重点关注,并适当降低重要性水平。
5.数字异常波动。会计报表项目的金额及其波动幅度可能促使使用者做出反应,审计师应重点关注变动较大事项,深入研究这些金额及其波动幅度,合理确定重要性水平。
审计人员还应根据错、漏报的性质,错、漏报原因判断其重要性。某项错、漏报从数量方面或许并不重要,但就性质而言可能是重要的。具体来说,金额相同的情况下,以下几种错报与漏报对信息使用者的影响更为重大:舞弊或违法行为造成的错报与漏报;可能影响履约义务的错报与漏报;影响收益趋势的错报与漏报;不期望出现的错报与漏报,如现金和实收资本账户若出现较小错报与漏报,也应引起相关利益者的高度重视。
风险的本质是不确定性,或者说是遭受损失的可能性。我国新的审计准则将审计风险定义为:“审计风险是指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而注册会计师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的可能性。”审计风险取决于重大错报风险和检查风险。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审计程序,评估重大错报风险,并根据评估结果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以控制检查风险。重大错报风险是指财务报表在审计前存在重大错报的可能性。检查风险是指某一认定存在错报,该错报单独或连同其他错报是重大的。
审计风险实质上强调的是会计报表中未被查出的重大错报或漏报对审计意见的影响。由于审计测试和内部控制的固有限制,审计人员不可能将所审计报表中所有的错报或漏报都审查出来,所以审计风险始终存在,但审计人员在审计测试过程中,又总是希望通过执行合理的审计程序,尽可能将审计风险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同时提高审计工作的效率,这就需要充分考虑重要性与审计风险二者之间的关系。
美国审计准则委员会于1983年发布的第47号审计准则公告《审计业务中的审计风险和重要性》给出了著名的审计风险模型:审计风险=固有风险×控制风险×检查风险。2003年国际审计和鉴证准则委员会(AIASB)发布了一系列新的审计风险准则,对审计风险模型重新描述为:审计风险=重大错报风险×检查风险。模型变迁的原因主要是原来的模型只重视控制风险的评估却忽视固有风险的测试。这种风险导向模式可以发现一般的员工舞弊和财产盗窃行为,但是目前大多数上市公司的舞弊是高层管理人员的舞弊,而内部控制对高层管理人员很难起到监督作用。因此“风险导向审计”中的风险实际上指的是“企业舞弊风险及经营风险”,而不是事务所的经营风险。企业的经营风险越高,则财务舞弊的可能性越大。
重要性与审计风险相互关联。审计风险的高低往往取决于重要性的判断,而重要性的确定又常常依赖于对审计风险的评估,两者互为条件。
我国新的审计准则(1221号第11条)把重要性与审计风险的关系描述为:重要性与审计风险之间存在反向关系。重要性水平越高,审计风险越低;重要性水平越低,审计风险越高。
从会计报表使用者角度而言,重要性与审计风险成反向关系。这里的重要性是指实际重要性,这里的审计风险是指终极风险。即会计报表使用者对会计信息的要求低,从而较大的错、漏报对其判断或决策影响不大,实际重要性水平为高,审计人员所面临的终极水平就低,反之亦然。
从审计人员角度而言,重要性与审计风险有可能成正向关系。这里的重要性水平为估计重要性,这里的审计风险依然指终极风险。当审计人员所估计的重要性与实际重要性相差不大时,重要性与审计风险关系如前所述;当估计重要性水平严重偏离实际重要性水平时,重要性水平确定的越高(也即偏离越多),审计人员所面临的终极风险就越大,因为把原本是重大的错报或漏报认定为不重大。相反,重要性水平确定得越低,审计人员所面临的终极风险相对越低,因为此时多花的审计成本可能已经查出了正常情况下由于确定低水平重要性而查不出的那部分错报或漏报。
重要性是决定审计风险水平高低的关键因素,审计人员对重要性水平的判断直接影响审计风险水平的确定,但在一定程度上,审计风险水平的高低又反作用于重要性水平。在现代的审计理论与实务中,重要性水平对审计风险的相互作用表现在:一是重要性水平的确定会影响审计风险;二是重要性水平的确定需要考虑可接受的审计风险。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检查风险高,则重要性水平就会计划或估计得低一些。如果检查风险低,则重要性水平就会高。总之,在审计的理论与实务中我们要从两方面考虑重要性水平与审计风险的关系,一是从重要性确定的角度考虑审计风险,二是从审计风险的角度考虑重要性水平的确定。《独立审计准则第10号——审计重要性》中指出了审计人员对重要性水平做出初步判断时,应当综合考虑的重要因素,其中第3款就是考虑“内部控制与审计风险评估的结果”,如果内部控制越差,评估的审计风险越高,确定的重要性水平就应越低;反之,如果内部控制行之有效,审计风险综合评估水平较低,则重要性水平可以确定得高一些。只有考虑这两方面才会更加深入地理解重要性水平与审计风险的反向关系,从而指导我们审计理论与实务的工作与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