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重要性原则的运用基础
企业在确认、计量和披露各中期会计报表项目时,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重要性原则是企业编制中期财务报告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原则。诚然,企业在编制年度财务报告时也要遵循重要性原则,只是比较而言在编制中期财务报告时重要性原则显得尤为重要。企业在判断重要性程度时,应当以中期财务数据为基础,不应以预计的年度财务数据为基础。因为有些对于预计年度的财务数据显得不重要的信息对于中期财务报表来说可能是重要的。换言之,该信息对于理解年度会计报表而言并不十分相关,但是对于理解中期会计报表而言是相关的,企业应当在中期财务报告中披露这些信息。例如,企业中期中发生的有关会计政策变更、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变动、投资损失、罚款支出、关联交易、承诺事项等,有的在全年看来,与预计的全年有关数据相比较,还达不到重要性水平,但在中期看来,与中期的有关数据相比,已经达到重要性水平,那么此时就应当如实予以披露。也就是说,在中期财务报告中,重要性水平的对比基础,应当以中期期末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总额、中期的营业收入总额、中期的净利润总额等直接相关项目的数据作为比较基础。
二、关于会计估计
基于中期财务报告的编报时间一般比年度财务报告短,有关编报要求相对于年度财务报告也有所放宽,对外披露的时限比年度财务报告短(以上市公司为例,季度报告披露的时间是一个月,半年度财务报告的披露时间是两个月,年度财务报告的披露时间是四个月),再加之企业和社会公众存在年度财务结算的行为习惯,所以,在编制中期财务报告时,中期财务报告的会计计量相对于年度财务报告而言,可在更大程度上依赖于会计估计。例如,在编制中期财务报告时,中期期末的存货盘点、往来款项的对账、有关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中期所得税的计列、合并会计报表内部交易的抵消等,一般都不可能像年度会计决算那样全面详细、严格规范、计算准确,而是在更多的程度上依赖企业会计人员的估计,以便按照及时性的原则披露中期会计信息。
三、关于季节性、周期性或者偶然性取得的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一般情况下,企业的各项收入往往是在一个会计年度的各个中期内均匀发生的,各中期之间实现的收入差异不会很大。但是,并非所有的企业都是如此。有的企业存在季节性、周期性或者偶然性收入,而季节性、周期性或者偶然性取得的收入,则往往集中在会计年度的个别中期内。对于这些收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中期财务报告》的有关规定,企业应当在发生时予以确认和计量,不应当在中期会计报表中予以预计或者递延,即企业应当在这些收入取得并实现时及时予以确认和计量,不应当为了平衡各中期的收益而将这些收入在会计年度的各个中期之间进行分摊。其理论依据是中期财务报告的“独立观”而非“一体观”。但是如果季节性、周期性或者偶然性取得的收入在会计年度末允许预计或者递延的,则在中期会计报表中也允许预计或者递延。与此同时,这些收入的确认标准和计量基础应当严格遵循《企业会计准则——收入》、《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租赁》等的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季节性收入的企业有供暖企业、冷饮企业、农业企业、旅游企业、某些零售企业等;周期性收入企业有滚动开发型的房地产企业、软件开发企业;偶然性收入如退税收入、财政补贴收入、政府奖励收入、税收返还等。
四、关于会计年度中不均匀发生的费用的确认和计量
通常情况下,与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有关的费用往往是在一个会计年度的各个中期内均匀发生的,各中期之间发生的费用不会有较大差异。但是,那些诸如员工培训费、年度会计报表审计费等,则往往集中在会计年度的个别中期内。对于这些会计年度中不均匀发生的费用,企业应当在发生时予以确认和计量,不应当在中期会计报表中予以预提或者待摊。也就是说,企业不应当为了使各中期间收益的平滑化而将这些费用在会计年度的各个中期之间进行分摊。这样处理的理论依据同样也是中期财务报告的“独立观”而非“一体观”。做这样的规定,一方面可以提高中期财务报告信息的可靠性、真实性;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地避免企业在中期通过对不均匀发生费用的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而人为调节企业经营业绩的情况。
五、关于中期会计报表的格式
企业在中期末除了需要编制中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期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之外,还应当提供前期比较会计报表,以提高会计报表信息的可比性和有用性。在中期财务报告中,企业应提供以下会计报表:
1、资产负债表,包括本中期末资产负债表和上年度末的资产负债表。以2003年第2季度财务报告为例,资产负债表包括2003年6月30日的资产负债表和2002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
2、利润表,包括本中期的利润表、年初至本中期末的利润表以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利润表(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利润表包括上年度可比中期的利润表和上年度年初至可比本中期末的利润表)。以2003年第2季度财务报告为例,利润表包括2003年4月1日至6月30日即本中期利润表、2003年1月1日至2003年6月30日即年初至本中期末的利润表,2002年4月1日至6月30日即上年度比较会计报表可比中期利润表、2002年1月1日至2002年6月30日即上年度比较会计报表年初至中期末的可比利润表。
3、现金流量表,包括年初至本中期末的现金流量表和上年度年初至可比本中期末的现金流量表。以2003年第2季度财务报告为例,现金流量表包括2003年1月1日至6月30日年初至本中期末的现金流量表、2002年1月1日至2002年6月30日即上年度可比会计报表年初至可比本中期末的现金流量表。
六、关于会计报表附注的内容
会计报表附注是会计报表信息的补充说明,根据及时、相关、重要和成本效益原则,中期会计报表附注的编制应当依据以下三项基本要求:一是中期会计报表附注应当提供比上年度财务报告更新的信息,无需重复披露在上年度财务报告中已经披露过的、相对并不重要的信息;二是中期会计报表附注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对于本中期注意的交易或者事项,对于那些会影响中期财务报告信息使用者的决策但未在中期财务报告的其他部分披露的重要信息,也应当在中期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三是中期会计报表附注的编制应当以年初至本中期末为基础,以使对重要性作出较为合理的判断。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季度财务报告附注,只需披露如下内容:1、与前一定期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以及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重大变化及影响数;2、季度财务报告采用的会计政策与年度财务报告的重大差异及影响数;3、应纳入财务报表合并范围而未予合并的子公司名称及未合并原因。半年度财务报告附注要求包括以下内容:1、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与会计差错更正的内容、原因及影响数;2、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重大变化、原因及影响;3、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如有)涉及事项的有关附注。
此外,值得关注的是中期财
务报告的审计问题也与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要求有所不同。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必须经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出具审计报告方为有效,这在《公司法》、有关企业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中都有明确的规定。中期会计报表是否要经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出具报告,只有上市公司有关信息披露准则中作过规定,其他企业并无相应的规定。根据《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0年修订稿)》的规定,上市公司的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半年度报告)可以不经过审计,但下列情况除外:1.公司拟在下半年办理配股和公募增发申报事宜的;2.在中期拟定分红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并将在下半年实施的;3.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也指出,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需经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者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