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现行企业财务制度实施已有十多年,期间我国经济体制、行政体制及企业制度成功改革,导致财务制度变迁,目前关于制度改革方向存在多种不同观点,文章将对这些观点及理由作出归纳并提出浅显的个人观点。
一、引 言
我国以《企业财务通则》为统帅、分行业财务制度为主体、企业内部财务制度为补充的现行企业财务制度体系已走过了十多年的历程。
十多年来,国家宏观经济体制和企业微观经济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企业会计制度、税收制度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陆续出台并日趋完善。在这样的背景下,现行的企业财务制度已不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陷入了尴尬的两难境地。“财务制度的运行要经过制度制定、传导到实施的过程,它包括制度的有效修改补充、更新替代和失效的运动变化。财务制度的老化现象是制度运行的一般规律。这一规律要求在选择财务制度时,要自觉地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对制度废除取消、修改补充或更新替代。”总之,财务制度不是一成不变的,改革势在必行。
至于财务制度究竟何去何从,十多年来,这样的探讨一直没有停止,众说纷纭,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废除企业财务制度;调整企业财务制度,建立面向国有企业的出资人财务制度;彻底革新企业财务制度。
二、对企业财务制度改革持有的几种观点剖析
(一)企业财务制度应当废除
持该观点的人认为,既然企业财务制度的基本功能已经丧失,经济领域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财务制度日益完善,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可以取消财政部统一制定的企业财务制度,并且这一行为不会给政府管理及企业自身的营运带来问题。企业财务制度在经历辉煌之后,已经完成其历史使命,可以彻底取消。
随着会计制度的不断发展,会计制度所覆盖的领域不断扩大,陆续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以及2000年财政部统一制订的《企业会计制度》,已经基本包含了原由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的确认和计量的内容。“两则两制”①并行的局面被打破,企业财务制度作为会计要素确认和计量的功能基本被取代了。
在1994年税制改革之前,企业财务制度对企业成本费用等进行确认,实际上行使了纳税扣除的职能。但是税制改革之后这种现状发生了改变。1994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依照税收规定予以调整,按税收规定允许扣除的金额,准予扣除”,这使得税收制度从企业财务制度中得以分离出来。2000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对企业纳税扣除事项做出了全面规定。企业财务制度纳税扣除的功能被彻底取代了。
当前,持“企业财务制度是企业的内部事务”观点的人不在少数。他们认为“在任何一个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企业财务所涉及的日常经营管理、投资、筹资决策等都是经营者自己的事,国家不应干预企业的财务活动;国家可通过调整税收政策来保证财政收入,通过制定利率政策来引导企业的投资和筹资活动。”因此,“企业财务就变成了企业的内部事务,由包括出资人、经营者在内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依法、照章自行管理。在这种情况下,财政部门废除企业财务制度既是对企业财务制度滞后于改革的客观追认,又不会对企业财务管理构成行政干预,符合市场经济发展和完善企业产权理论的客观要求。”
4 现行企业财务制度无法适应WTO新要求
在我国加入WTO后,新的经济环境要求政府作为宏观财务的主体,在规范企业财务行为,保证经济目标实现上摆脱传统的国有企业财务管理角色,从机制上实现微观财务行为的合理化,为企业微观财务活动创造有利环境。而传统的企业财务制度侧重于对企业实行直接的微观管理,对企业的经济责任和财务责任强调较多,没有认识到强化宏观财务约束的重要性,无法应对加入WTO带来的新变化,适应新要求。
(二)企业财务制度应当调整,建立面向国有企业的出资人财务制度
在充分研究传统企业财务制度弊端的情况下,对其制订主体、性质和内容进行重大调整,建立面向国有企业的出资人财务制度。新的企业财务制度主要针对国有企业发挥作用,是所有者财务的重要体现,是市场经济环境中两权分离的产物,是国有企业的财务行为规范,应该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国有企业所有者的身份来制定,而不是由财政部来制定。
1 对“大会计观”②的否定———企业财务制度存在的必要性由于会计准则的颁发实行,强调了会计国际化和地位突出化,“大会计观”的呼声日益高涨,“认为‘会计准则’基本上可以包揽代替财务制度了,代替不了的则可以由税法、公司法等法规来规定,并由此进一步认为,财务管理完全是企业内部自主理财行为,政府应该完全退出,完全交给企业。”持有这种观点的人没有将企业财务置于市场经济体制这个大背景下进行深刻的思考。
(1)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国有经济仍是我国国民经济的主体。国家作为所有者,应当对任何影响所有者利益变动的任何行为做出规范。因而,财务制度也将长期存在。
(2)由于我国经济的多元化,行业差距仍很大,并且这种差距不可能在短时期内消失,因而国家需要通过财务制度,以所有者的身份对其进行有效调节,发挥一种其他经济杠杆所没有的特殊调节作用,尤其是在加入WTO后及平等国民待遇的压力下。
(3)国家作为所有者,还需要从宏观经济范围,对国有资产的变动及收益分配进行调节,从而增强调控能力,并达到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增长的目的。
显然上述各方面是会计准则、财政、税收政策能力所不及的,只有财务制度才能发挥这种灵活性,同时可见,企业财务制度不是企业的内部事务,而是国家对国有企业进行有效管理的手段。
2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③改革凸显企业财务制度的内在缺陷———企业财务制度调整的必要性传统的企业财务制度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初期制订的,并没有区分政府职能和所有者职能,这种制度设计显然无法满足“政企分开”的要求。随着国有企业出资人制度的确立,在企业财务管理领域,迫切需要在制度上对国家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和出资人职能予以明确划分。由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有国有资本金投入的企业进行管理,无权参与没有国有资本金投入的企业经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