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现行金融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中国金融领域中许多问题的发生与现行金融税制的不健全有关。现行金融税制存在的第一个主要问题是税负偏高。目前在中国从事金融业务,主要涉及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具有税收性质的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其中,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和教育费附加,从性质上说都属于在交易环节征收的流转税。
(一)流转税负担。
不论从事何种金融业务,原则上统一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按照规定的营业税税额附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1.营业税税率2002年为6%,2003年降为5%。
2.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因纳税人所在区域而不同,在市区的,税率为7%,在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5%,在其他区域的,税率为1%。由于金融机构一般都坐落在城市或者县城、建制镇内,所以实际适用税率多为7%或者5%。
3.教育费附加统一按照3%的附加率征收。
印花税则因交易凭据的不同,税率和税基都不尽相同。虽然与其他税种相比,印花税的税率很低,但是它一般按照涉及的交易额(如贷款合同金额)全额向交易的双方征收,所以,从贷方实现的营业收入和借方的借款成本的角度来看,印花税也占有一定的税负比例。
综合考虑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和教育费附加,即使营业税税率下调至5%,一般金融业务的流转税综合税负也在5.5%以上。特别是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虽然目前已经降为2‰(最高的时候曾经达到5‰),但是与其他印花税税率比较仍然很高。这样,金融机构从事证券买卖,既要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又要缴纳税率相当高的印花税。
由于以下几方面的原因,中国金融行业的流转税实际税负会更高:
1.营业税是按照营业额全额征税,而不是按照净额(即价差)征税,更不是像增值税那样只对增值额征税,即金融服务所消耗的购进货物所承担的增值税税额不能得到扣除。所以,实际上金融业承担了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双重税收负担。
2.营业税的营业额包括金融机构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因此,一些实际并不构成企业收入的代收费用,如证券公司为证券交易所代扣代缴的过户费、开户费等,也被计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3.中国的一些金融机构,特别是有些大型商业银行,资产质量比较差,不良贷款率比较高,但是营业税原则上是按权责发生制的要求征税的,因此,在滞收利息比率比较高的情况下,银行对大量应收未收利息需用营运资金垫付税款,银行实际实现的利息收入所承担的税负就要比法定税率高。虽然目前对此问题税收政策上已经有所考虑(现规定:银行2000年底以前已经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经过批准,可以在以后5年之内冲减营业收入; 2001年以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若在180天以后仍未收回,可以冲减当期的营业收入),但是问题并没有完全解决。
从国外情况看,金融业务一般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而且多数国家对银行信贷、保险、证券、共同基金管理等主要金融业务免征增值税(因此其进项税额不能扣除),如欧盟各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韩国等。不过,免税一般只限于主要金融业务。对于金融机构的一些辅助性业务(或者说非严格意义上的金融业务),如提供保险箱服务、证券或者收藏品的安全保管服务等,则按照一般情况征收增值税。对于出口业务或者与商品、劳务出口有关的金融服务,一般实行零税率,以鼓励出口。此外,对于一些属于免征增值税的业务,企业也可以申请缴纳增值税,从而使其进项税额得到抵扣,并保持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
对于证券交易业务,从部分国家征收证券交易税或者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税负来看,有些国家的税负比中国的税负略高。例如:英国对股票买方征收印花税,丹麦对股票的卖方征收证券交易税,税率均为交易价格的0.5%。有些国家的税负则比中国的税负低。例如:法国对于在股票交易所或者柜台交易的证券,按照交易额对买卖双方征收证券交易税:交易额在 100万法郎以内的部分,税率为0.3%;超过 100万法郎的部分,税率为0.15%;每笔交易可以减税150法郎,且每笔交易税额最多不超过4000法郎;对在创业板上市的股票交易不征交易税。意大利对于在交易所外进行的证券交易,按照0.009%(政府债券)-0.14%(股票)的税率征收印花税(税负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一半),对于在意大利股票交易所进行的证券交易免征印花税。瑞士对于证券买卖征收印花税,国内证券税率为0.15%,国外证券税率为0.3%(税负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一半)。比利时对于证券买卖征收证券交易税,股票税率为0.34%,债券税率为0.14%(税负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一半)。中国香港和台湾地区也对证券转让征税:香港对股票转让征收印花税,但是税率已经从1997年的0.3%逐年降到 2001年的0.2%(税负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一半);台湾征收证券交易税,且只对证券卖方征收,股票的税率为0.3%,债券的税率为0.1%。
各国对主要金融业务免征交易税(增值税),除了理论上和操作上对金融服务的增值额的确认都存在困难以外,主要是出于减少对资本流动的阻碍方面的考虑。
西方发达国家金融业发达,对主要金融业务免征增值税,而中国金融业发展还比较落后,金融市场发育很不完善,迫切需要得到政府的鼓励和支持,却对金融业征收多种流转税,而且税负比较高,值得考虑。
(二)企业所得税负担。
中国的金融企业原则上同其他企业一样缴纳税率为33%的企业所得税(外资金融机构则同其他外资企业一样缴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且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可以享受一定的所得税优惠)。金融企业所得税制的不合理,除了中外金融机构的税收待遇存在不公平以外,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偏高,导致金融企业所得税名义税负过重。中国现行的外资企业所得税和内资企业所得税33%的税率分别是 1991年、1994年开始实施的,而这些年来各国、特别是中国周边的发展中国家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普遍呈现出下降的趋势。中国的税率虽然略低于一些经济发达国家(如比利时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9%,意大利为36%,法国为 33.33%,奥地利为34%,西班牙为35%),但是已经高于韩国(27%)、泰国(30%)、巴西 (25%)、俄罗斯(24%)等经济发展中国家或者新兴工业国家,也高于英国、澳大利亚 (30%),加拿大(25%)和新加坡(22%)等经济发达国家。再者,多数国家对于包括证券交易利得在内的长期资本利得,通常区别于普通所得而适用较低的税率,而中国对证券交易所得等资本利得统一按照普遍所得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