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从1996年开始立案,到目前共进行了12次新出口商复审、7次年度行政复审、1次日落复审。目前,反倾销措施仍然在继续适用,中国淡水小龙虾尾肉面临的形势依然很严峻。2004年,美国对中国的冷冻和罐装暖水虾的反倾销案,是我国农产品领域遭遇最不公平的反倾销案,该案再一次表明虾类产品在美国乃至整个国际市场所面临的问题。通过了解本案争论的焦点问题,旨在希望我国淡水小龙虾尾肉产业和其他产业更好地应对美国的反倾销调查。
一、案情介绍
1996年10月17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淡水小龙虾尾肉进行反倾销调查。1997年3月26日,美国商务部作出初裁:淮阴外贸公司的倾销幅度为85.50%;盐城外贸公司为87.16%;江苏轻工业进出口公司为102.54%;滨州地区进出口公司为103.68%;连云港宇鹏水产公司为110.50%;盐城丰宝水产公司、江苏粮油进出口公司、南通德吕水产公司、淮阴宁泰渔业有限公司和盐城宝龙水产公司均为113.35%;中国光大贸易公司为172.97%;中国其他公司为201.63%. 1997年8月1日,美国商务部作出终裁:淮阴外贸公司反倾销税率为91.50%;盐城外贸公司为108.05%;滨州地区进出口公司为119.39%;江苏轻工业进出口公司、安徽粮油进出口公司、南通德吕水产公司和盐城宝龙水产公司均为122.92%.中国光大贸易公司为156.77%;普遍税率为201.63%.二、本案的复审情况及简要评析
(一)12次新出口商复审
新出口商复审是指在原反倾销调查期内未向进口国出口过涉案产品的涉案国(地区)出口商、生产商,在原反倾销措施生效后要求为其确定单独反倾销税率的复审。根据美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商务部收到涉案产品的某一出口商或生产商的请求并且能证明:(1)该出口商或生产商在调查期未向美国出口涉案产品;(2)该出口商或生产商与在调查期向美国出口涉案产品的任一出口商或生产商没有关联关系,则美国商务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为该出口商或生产商分别确定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率。
美国商务部每年给予两次启动新出口商复审程序的机会,这两次机会分别是在反倾销税令下达月份之后的第6个月和第12个月。但最终还有其他一些影响立案的因素,这主要在美国商务部方面,如:调查经费、人员配置等因素。这些因素也可能导致美国商务部延迟或取消立案。新出口商复审的调查方式和程序与普通复审和原始调查基本相同,但新出口商复审的调查程序比较快,通常在立案后的第 180 日作出初裁,初裁后的第 90 日作出终裁。特殊情况,美国商务部也会将上述日期分别延至第 300 日和第150 日(关于本案新出口商复审情况见表1)。
与其他反倾销行政复审相比,新出口商复审具有自身的特点:(1)新出口商复审调查只审查新出口商复审申请人的倾销幅度,而不涉及国内产业的损害情况;(2)在新出口商调查期间,不得对来自新出口商复审申请人的相关进口产品征收反倾销税,但反倾销调查可要求新出口商提供担保,以保证在新出口商复审作出终裁确定该新出口商或生产商存在倾销时,能够自新出口商复审立案起追溯征收反倾销税;(3)新出口商复审应在加速的基础上开始和进行;(4)新出口商复审的立案由出口商发起。因此,相比较反倾销调查程序和其他行政复审程序,出口商完全可以在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市场调研的基础上,掌握最佳的申请时间,这样就能对新出口商的复审结果有个合理的预期,也才能更好地开拓美国市场,同时也能更好地维护企业的合法利益。
(二)7次年度行政复审
按照美国法律,美国商务部作出终裁后对应诉企业每年都要进行年度行政复审。如果应诉企业连续3次年度复审均为零税率(低于2%),且贸易量正常,美国商务部则对该企业终止反倾销程序。否则,企业在5年内,每年都要参加年度复审,以确定上年内是否存在倾销。在实践中,如果以连续3年零税率要求美国商务部撤销反倾销措施,则涉案产品的生产商应在主张的3年内进行过行政复审,且每一年都向美国出口了有代表数量的涉案产品。涉案产品的生产商应于第3年行政复审时提出行政复审和撤销反倾销措施的申请,如果仅在第3年行政复审后才提出撤销反倾销措施申请,美国商务部将不予以受理。反倾销法律法规赋予了美国商务部在反倾销案件中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中国涉案企业在应对美国反倾销调查时一定要注意美国商务部在实践中的做法,这对案件的最终结果有非常大的影响。
依据美国反倾销法的相关规定,年度行政复审的申请人为涉案产品的生产商、出口商、进口商和国内生产商,以及某些组织甚至包括生产涉案产品的工会。美国商务部在年度复审立案的245日内作出初裁,并在初裁作出的120日内作出终裁。因特殊情况,美国商务部应在年度复审立案的365日内作出初裁,并在初裁作出的180日之内作出终裁(关于本案年度复审情况见表2)。
行政复审对于涉案企业来说是一个机会,如果涉案企业在被实施反倾销措施后,积极准备应对美国的年度行政复审,很可能争取反倾销税的撤消或降低反倾销税率。从本案7次年度复审的情况可以看出,不同企业获得的年度复审的税率差别很大,这种差别与是否积极准备应诉及积极配合复审机关的调查有重大关系,应该说在遵循相关法定条件的前提下,积极应诉的企业都得到了较低的复审税率。因此,应诉企业应重视年度行政复审,以便尽快使美国反倾销措施复审机关撤消其反倾销税率。
(三)1次日落复审
日落复审是根据世贸组织《反倾销措施协议》而确定的复审程序,指的是在反倾销措施实施满5年之前的合理时间内,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涉案国(地区)的出口商、生产商、国内进口商提出有充分证据的申请而由主管机关发起复审。根据美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在终裁发布反倾销或反补贴税令5年期满前的30日内,美国商务部在联邦公报上发布根据美国法律进行日落复审的通知,同时列明利害关系方应该提交的相关材料。
如果利害关系方没有对复审通知作出相应的答复,美国商务部应在复审开始后90日内作出终裁,取消联邦公告公布的日落复审立案通知中的反倾销税及中止协议。如果利害关系方提供的材料不够充分,美国商务部根据已掌握的信息,在复审决定发布后的120日内作出终裁,取消反倾销税或中止协议;如有利害关系方参与,则应启动全面复审,给利害关系方提供更多地发表意见的机会。美国商务部在复审立案之日起240日内作出终裁;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复审立案之日起360日内作出终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