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成本和收益比较是决定制度变迁的关键。我国从2004年开始降低农业税率,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试行农业税免征,2006年后,全国将取消农业税,实施农业“零赋税”。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免征农业税将是净收益。但从短期来看,免征农业税对于政府来说可能是成本大于收益。相关制度创新主体对这一制度安排的成本和收益进行比较,一致赞同、支持和推动了这一制度在全国的推行。
关键词:农业税 制度创新 成本 收益
Abstract:Analysis of cost-profit is the key point to the system innovation. In 2004,Chinese central government lowers it‘s rural tax rate In economic flourishing region, the local government try to cancel farmer’s rural tax. In 2006,the central government will cancel all the farmer‘s rural tax. In the eyes of the new institution economics, that the cancellation of rural tax will be a net profit in a long run, but it is a negative cost. at present. Related behavior corpus adopts and promotes this system innovation in the whole country
Keyword:Rural Tax Rate Rural Tax System Innovation Cost Profit
从2004年起,国家逐步降低农业税税率,平均每年降低1个百分点以上。吉林、黑龙江两个粮食主产省先行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河北、内蒙古等11个粮食主产省、自治区降低农业税税率3个百分点。从2004年此项政策的实际执行看,减免农业税的步伐已经大大加快,截止到2005年1月底,全国已有26个省市区都已经宣布取消了农业税。2005年3月5日,温总理在十届人大三次会议上郑重承诺:(2005年)59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免征农业税,全部免征牧业税,2006年全国全部免征农业税。原定5年取消农业税的目标,3年就可以实现。那么,免征农业税是否是一种理性的市场经济行为?一些农业和经济专家认为,考虑到中国政府去年财政收入有2.6万亿元,GDP超过13万亿元,人均国民收入达到800-1000美元,我国总体上已到了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取消农业税的条件已基本成熟。也有人对免征农业税后的基层政府运转表示担忧,认为一些贫困地区,从干部工资到教育经费,财政大部分支出都依赖农业税,全部免征,政府和学校将无法运转。本文运用新制度经济学的一般理论,对免征农业税的成本-收益进行分析,以帮助读者深刻理解党中央的决定。
新制度经济学对一项制度变迁的研究都包含两项假定:第一,制度变迁主体的“经济人”的假定,即每一个参加变革的人在进行制度变迁时都能获取净收益,符合自己的“成本—收益”分析法。但这里的“经济人”不同于古典经济学中的纯的利己心,它还包括有成就感,利他的行为动机等等,因为人并不都是自私的,就有人为别人做事而自己也会快乐的。第二,假定出现了一种新的潜在收益,而这种潜在收益在现存制度中是无法获取的。只有通过改变原有的制度安排,选择和建立一种新的更有效的制度安排才能获得这种潜在收益。但是,并不是潜在收益出现了,就能进行制度变迁。潜在收益的出现只是制度变迁的必要条件,却非充分条件。实际的制度创新的发生还取决于成本问题。“如果预期的净收益超过预期的成本,一项制度安排就会被创新”[1][P274]可见,新制度经济学把需求-供给和成本-收益的经济分析方法引入了对制度变迁的考察。
需要指出,制度变迁实际上是一个“非帕累托改变”的过程,既每一项改革新举措不可能在不减少任何当事人的个人福利的条件下使社会福利最大化,一部分人利益的增加可能要以另一部分人的利益损失为代价,因此要求全体对每一制度安排作出一致协议(或布坎南似的一致同意)几乎是不可能的[2][P131].换言之,不同行为主体对任一制度创新收益和成本都可能会有不同的评价标准。因此,制度变迁能否发生,还要取决于旧制度安排中各种利益团体对预期成本与收益的比较。
制度创新的主体分为三个层次:个体、团体(社会)和政府,它们对同一制度变迁的成本-收益比较是不一致的。这包括:
1、个体成本-收益。这是从个人、家庭、企业或单个利益集团的角度来衡量某项制度创新的成本。这种制度创新可能给他们带来更多收益(包括预期收益),例如更高的货币收入,企业留利的增加等,同时也要为此付出相应的成本代价,譬如增加货币收入却减少了非货币收入,承担的风险增大等。一般说来,只有在收益可能大于成本时,单个行为主体才会产生制度创新的要求从而对由政府设计安排的制度创新持赞同和支持的态度。
2、社会成本-收益。这是以单个主体的行为相互联系为视角来衡量某项制度创新需要整个社会付出的成本。改革或创新得以进行的主要诱因是可以增加整个社会的收益和使社会收入分配更为公平;另一方面,即使这种预期收益得以实现,改革和制度创新也会使整个社会付出相应的成本,即变革成本。在制度的变革成本中,很大部分是由于制度创新往往导致人与人之间的利益摩擦与冲突而引起的。在我国的改革现实中常常可以看到,改革中利益受损者(包括收入增加相对缓慢者)由于要承担巨大的社会成本付出,容易引发“仇富”心理,这种情绪越高,制度创新阻力越大,成本付出就越多,达到一定极限最终将导致社会的全面崩溃。
3、政治成本-收益。这是以权力角度来衡量某项制度创新的成本。政治规则一般受到经济、政治、军事、社会、意识形态等诸多因素的约束,经济效率常常不是其主要目标,它考虑更多的是政治收益。对制度创新而言,这种收益不仅表现为要求通过制度创新能增加财政收入,更重要的是在国力增强后获得更广泛的国内政治支持和加强在国际政治经济谈判中的力量,达到巩固权力之目的。另一方面,制度创新也必然使权力中心面临相应的政治代价,譬如改革使权力扩散,弱化了权力中心的权威性,经济自由化所诱发的多元化政治力量可能对权力中心产生某种潜在的威胁等等。毫无疑问,只有在制度创新的预期政治收益大于政治成本,权力中心才会主动推进改革进程。否则,权力中心本身就可能为制度创新设置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