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韩国对国家科研创新体制和政策进行了一系列重大改革和调整,使韩国的技术创新能力得到了显著提高,从而推动了经济的快速发展。韩国的技术创新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归结为政府和政策创新。韩国政府还通过减免税收、设立基金和提供信息并协助成果推广等方式,切实发挥企业技术开发主体的作用,取得非常好的效果。
韩国对技术开发实施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技术开发准备金制度、技术及人才开发费税金减免制度,以及新技术推广投资税金减免制度等。为确保政府的税收支援政策落到实处,韩国通过修改国家有关规定,将技术开发组织(企业研究所等)作为法定支持对象确定下来。同时还修改有关法律,将原仅适用本国人的研究设备投资和新技术产业化投资5%的税率减免政策扩大至外国人,以吸引更多的国外资本投向本国高新技术产业。
一、技术开发准备金制度
韩国根据企业类型的不同,相关企业可按其收入总额3%、4%、5%的标准提取技术开发准备年金,并可将其计入成本。在提留期的3年内用于技术开发、培训和创新等方面。3年期满,未使用完的技术开发准备金额度不得计入成本而将其计入企业所得额范畴缴纳企业所得税,纳税时加收该税金年利率10.95%~14.6%的利息。对法人购置的土地或建筑物等不动产,在4年内由企业研究所使用,免征地方税。
二、新技术开发和引进的税收优惠
韩国对企业研究所、产业技术研究组以及非营利法人等单位用于新产品开发,且国内不能生产必须进口的试验研究用物品,免征特别消费税。免税的物品自进口之日起在5年内应保证用于原用途。对企业的专职研究开发机构及产业技术开发部门进口用于科学研究或产业开发的物品,按规定给予享受减免关税的优惠待遇。
韩国在《租税特例限制法》中对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的范围规定如下:对申请专利或实用新型的本国人转让或出租该技术的所得;转让自我开发的技术工艺所得。对于转让给本国人的所得给予全额免征个人所得税或法人所得税的待遇。对于转让给外国人的所得,减免税率为个人所得税或法人所得税的50%.对处于市场开发适应期的技术转让产品,给予减免特别消费税的优惠待遇。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工程技术项目和信息处理相关的行业,自其营业有收入的年度起,对其项目所得按50%征收所得税。
为促进国内技术的产业化,对于将一定比例的新技术产业转化为投资的,实行税收抵扣等优惠办法。范围包括:国产纳入扶持项目的技术产品符合要求进行登记的实用新型技术,获得专利的国内技术,非营利法人性质的研究机构开发的技术成果等。对以上范围的新技术产业化投资,在投资当年纳税年度中,可按照相应的比例在所得税或法人税中予以抵扣或将其作为特别折旧计入成本。作为特别折旧计算时,特别折旧率为新技术产业化资产投资额的30%,使用国产材料时比例为50%.
为扶持技术集约型和风险企业的发展,对处于创业期的风险企业、技术集约型的中小企业给予特别的税收优惠。技术集约型中小企业指从事制造业、矿业、附属通信业、研究开发业、广播业、工程技术业、信息处理业、电脑业、物流业等的中小企业。优惠范围包括:由科技部认定的新技术和通过招标确认的国内需要的技术项目:政府研究机构、企业研究所、非营利性研究机构及大学的研究成果;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公司及出资支持的创业者项目;产业资源部通过招标确认支持的项目;通过登记的实用新型项目;按照相关法律引进的国外技术等。对于符合规定的项目,对创业法人登记的资产给予75%的减免;在创业期的5年内每年减免50%的所得税;在创业期的2年内得到的事业不动产按照75%的比例减免所得税;在创业期的5年内减免50%的财产税和综合土地税。
韩国政府为了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特地制定了一系列的税收政策,加大对外国高科技企业的税收优惠。韩国政府规定对拥有尖端技术的外国高科技企业免税期延长为7年。7年免税期结束后的5年内,还可享受50%的税收优惠。为配合对外国高科技企业的税收减免,韩国还拟定了一项政策,将对年薪超过50万美元的外国雇员将个人所得税由原来的25.7%减少到21.7%.对外资超过5000万美元的项目实行7年企业和个人所得税的减免计划,7年后再减免50%,以便进一步提高外资在国内生产总值的贡献率。
为了促进国内技术的开发,依据《租税特例限制法》,对在国内企业工作或在特定研究机构(政府科研机构)从事科研的外国人,给予5年的所得税减免。
享受减免税外国技术人才包括:依据工程技术引进协议在国内提供技术的外国人;在外国有5年相关产业实践经验,具备学士以上学历,从事过3年以上专业研究,在国内企业供职的外国人;在特定研究机构从事科研的外国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