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出口退税体制
法国、意大利、德国、希腊和韩国五国先后实行增值税制度,并对本国出口货物采取零税率政策。这五个国家在具体的出口退税管理方式上的做法虽不尽相同,但在总体制度安排上有许多相似之处,值得我们比较、借鉴。
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政策和退税的预算安排。法国、意大利、德国、希腊和韩国五个国家对出口产品均实行零税率政策,这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虽然五个国家的 经济 发展 水平不一,但在出口税收方面都采取了较为中性的税收政策。即对出口产品不予征收出口环节的增值税,并退还出口商品所含以前各环节缴纳的增值税。在出口退税的预算安排上,对于按“免、抵、退”税方式出口产品所需的“免、抵”税额并不列入出口退税预算“免、抵”税额也没有指标限制,而是纳入增值税的日常管理之中。对于按“免税”方式和“先征后退”方式出口产品所需的退库税则不但要有指标控制,而且还需列入财政预算支出栏目。若退税指标不够用时,一般会增加额度确保如期退税。
对生产 企业 实行“免、抵、退”税制度。法国、意大利、德国和希腊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制度,即免征出口环节的增值税,对应购进原材料的增值税税款,实行“抵、退”税办法。“抵”既可以抵该企业进口产品应纳增值税和国内销售产品应纳增值税,也可以抵其他应纳税种,如公司所得税及保险等。在希腊还可以抵其他应缴费用如水电费等。本纳税年度抵不完的,可以延长到下个纳税年度继续抵扣,原则上不予退税。对个别不愿结转到下年度抵扣且急需资金的企业,准予办理退税。但在申请退税时,不仅需填报退税申请表,而且还需提供银行担保书。意大利在退税申请提交的三个月内给予是否同意退税的批复,希腊则是一个月内。
对企业出口退税严格管理,加大打击偷税、骗税行为的力度。上文中提到的五个国家均采取严格的管理措施,将税前、税时和税后三阶段的管理相结合,实行税前检查、退(免)税时审查和税后补救,有效防止不法企业出口骗税行为。在意大利凡申请退税的企业,一律要经过严格的检查,除运用 计算 机 网络 系统对进出口货物出入境情况实行 电子 信息管理外,在海关监管现场还派驻财政警察。除此之外,对纳税人的检查还有一个专业的税务监察机构——税务检查中心。该中心的主要职责是对纳税人进行检查,对纳税中值得注意的 问题 进行 研究 ,并针对发现的问题向财政部提出改进意见和办法。同时,增大偷骗税企业的机会成本,降低企业偷骗税的动机。对查出的偷骗税企业一般处以2至6倍的重罚,并加收滞纳金;对于有偷骗税劣迹的企业,不论其出口规模大小一律不再实行“免、抵、退”税制度,而实行“先征后退”制度,有的甚至不予退税;对严重的偷骗税要追究刑事责任。对查补的税款,纳税人应在60天内补交。否则,税务部门可以没收其财产拍卖。德国通过建立严密的执法网来加强对出口退税的管理。其税务机关一般设税款征收(退库)、税务检查、税务稽查、税务 法律 事务、资产评估等相互独立、相互制约的职能管理部门。审查办理税款退库的,无权对企业进行检查;税务监察人员只负责检查,无权处理;税务法律事务部门只负责对纳税人应税财产价值的评估,无权征收(或退出)税款。从而保证了出口退税管理的严密性和公正性。
优化出口退税管理的监控环境。法国、德国、意大利、希腊和韩国的出口税管理均建立在 现代 化的信息网络基础之上。如意大利财政部门的信息中心在全国已经形成一个系统网络,配备了先进的计算机设备,实现与财政部所属部门的计算机、各地区的计算机中心、海关、财政警察、银行部门的计算机以及欧盟各国的计算机联网。同时,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监管的信息可通过计算及网络实时传送给财政部门的信息中心供税务部门征、退税管理使用。税务管理部门可通过计算及网络系统随时了解各企业进出口货物出入境及其他相关信息,并据以进行征、退税的审核管理。
对完善我国出口退税制度的启示
不论是上述的四个欧洲国家,还是东亚的韩国,其出口退税管理都是以 科学 、严格的税收征管为基础,实行征、退(免)紧密衔接的退税方式,管理严密、操作简便。虽然我国的出口退税管理经过多年的加强,但是始终没有跳出治标不治本的模式。与上述出口退税体制完善的国家相比,我国 目前 的出口退税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亟待解决。
我国出口退税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对出口货物征税、退税管理脱节,退税率与征税率不一致。征税是出口退税管理的前提,但是长期以来我国的出口退税管理一直存在征、退脱节,使得较高要求的出口退税管理制度建立在较低水平的税收征管基础之上,以至于出现出口退税管理环节得到加强后,骗税行为转向出口货物的征税环节,使骗税行为更加具有隐蔽性。由于征、退税环节的税收管理分属征税管理部门与退税管理部门,使得企业既要到征税部门办理免、抵手续,又要到退税部门办理退税手续,手续繁杂,降低了退税效率。由于种种原因,国家制定的退税率不仅多变而且出口退税率与征税率经常不能一致,这使得我国出口货物的免、低、退税管理制度与意大利等国相比复杂的多。
出口退税管理手段相对落后、效率不高。法国、意大利、德国、希腊和韩国的出口退税管理都无一例外的建立在严密的信息监控基础之上,有的国家不仅实现了税务系统内部各部门之间的纵向联网,而且还实现了与全国各主要行政机构和有关部门的横向联网。我国电子计算机参与税收管理较晚,计算机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有效发挥。由于全国各地税务部门之间以及与出口退税有关的海关、外汇管理、银行等部门之间没有实现联网,因而无法对出口退税行为进行多部门综合监控,以至于利用家出口货物报关单、假出口货物专用发票和伪造税务机关复函来骗税的行为时有发生。
出口退税负担机制不合理,不仅加重了中央财政的负担,而且不能充分调动地方政府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积极性。在德国的出口退税体制中,出口货物退(免)税,均由联邦政府与州政府共同负担,调动了中央与地方管理的积极性。在我国,根据有关规定:增值税增加额部分,中央实得52.5%,地方实际得到47.5%.1994年的税制改革规定:进口环节征收的消费税和增值税为中央税种,同时由中央政府独立承担全部出口退税。在贸易顺差的情况下推行出口退税,必然会导致地方财政从净出口中获益,中央财政从净出口中受损,相当于中央政府自动向地方政府进行转移支付。近年来,随着海外市场竞争加剧,扩大外贸出口难度加强,为促进企业出口,国家不得不维持较高的出口退税率,采取保持一定的退税速度的办法,这更加剧了中央财政的压力。同时,由于地方政府没有退税负担,所以缺乏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主动性,因此出口退税的地方监控力度不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