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随着我国对待外资逐渐从追求数量向注重提高质量和提升利用水平等方面转变,涉外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思路也应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整。对现行政策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带来的不良影响进行系统分析表明,建立新型的涉外税收优惠体系、转变优惠方式、适时推进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轨,同时辅以相关的配套措施是完善我国涉外税收优惠政策的基本路径。
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的社会经济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改革初期所形成的以区域性优惠为主的多层次涉外税收优惠格局已经难以适应现阶段的经济发展要求,税收优惠政策在扩大外资规模、提高外资质量、增强外资使用效率等方面的促进作用日渐不足。因此,根据当前的经济发展需要对现行的涉外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调整,将十分有助于继续发挥该政策在吸引外资过程的导向作用,对于提高我国利用外资水平,保持国民经济健康、快速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区域倾斜过度,加大了地区间的发展差距
我国现行涉外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形成于20世纪80年代,在优先发展东部沿海地区,通过东部带动西部,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的政策目标指引下,当时吸引外资的大量税收优惠措施都集中在东部沿海地区,并使得我国的涉外税收优惠呈现“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沿海经济开放区→内地”逐渐递减的区域性倾斜特征。
不可否认,区域倾斜的税收优惠政策在提高东部地区的引资能力、加速当地的资本形成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并有效促进了东部地区整体经济的高速发展。但过度的倾斜,在一定程度上也使得中西部地区的招商引资变得相对困难,导致外资在我国的地域分布上逐渐失衡(见表1),从而间接加大了区域经济间的发展差距。
(二)缺乏产业导向性,引致外资的产(行)业分布结构不合理
长期以来,我国涉外税收优惠政策的着力点一直放在吸引外资的数量和规模上,并没有过多地考虑如何与我国的产业发展政策相结合,来有选择性和针对性的吸引外资,导致国家重点发展的产业引资相对不足、外资投资结构不合理等问题。
从目前我国国民经济各行业的情况来看(见图一),FDI中的绝大部分投向了第二产业中的传统制造业和第三产业中的房地产业,而国家重点发展的农林牧渔业、科教文卫等行业吸引FDI的数量只占FDI总量的七分之一左右,这在一定程度上与国家的产业政策导向相背,无助于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产业结构的升级。
(三)优惠手段过于单一,不利于提高引资质量
我国现行的涉外税收优惠偏重于采用优惠税率和税收减免等直接优惠方式,对于被国外广泛采取的如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间接优惠方式应用较少。单一的直接优惠手段,虽然具有短期效果显著的优点,但在促进企业引进先进技术以及加速技术改造升级等方面并没有太多的激励作用,而且过于直接的优惠措施还易于被纳税人利用来进行偷逃避税,扭曲税收优惠的引导作用。
此外,由于世界各国对本国公司境外投资所得的税收政策不同,使得我国对外资企业所实行的低税率等直接优惠措施的主要受益者是几个国际避税地,而如美国、日本等不少发达国家并未获得太大优惠。因此,从提高引进外资质量和增强外资使用效率的长远考虑,现阶段的税收优惠方式还存在较大的改进空间。
(四)过度优惠,影响内费企业的正常发展
在理论上,涉外税收优惠可分为全面优惠和特定优惠。我国涉外税制创立之初,为了弥补当时投资环境存在的缺陷,并考虑到国内税制本身也面临着较大的调整,所以选择了全面优惠的方式。
相对于其他国家而言,我国在改革开放后提供给外资企业税收优惠的范围之广、幅度之大以及时间之长都是罕见的。近年来,随着大量涉外税收优惠政策的不断出台和流入我国的FDI逐年增加,有关外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问题逐渐开始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
外资企业所享受的各种“超国民待遇”,特别是其在所得税税率上与内资企业的不平等,削弱了内资企业的竞争力,不但有悖于公平竞争的要求,而且不利于民族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
此外,由于内外资企业待遇的差别过大,还使得部分内资企业总是想方设法与外资拉上关系,以享受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于是直接引发了“假外资”的现象,这些“假外资”在迅速消耗我国有限资源的同时,更对内资企业产生了巨大的“挤出效应”,加剧了内资企业的人才流失和下岗失业等问题的出现。
现行涉外税收优惠政策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利用外资的效率,并对国内经济的正常运行产生了一定的阻碍。因此,从提高外资利用水平,保持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角度出发,需要对涉外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相应的调整。
(一)建立以产业性优惠为主、区域性优惠为辅的涉外税收优惠体系
建立以产业性优惠为主、区域性优惠为辅的涉外税收优惠体系是指涉外税收优惠政策要着力加强与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发展战略的协调配合,把外商投资的重点引导到我国急需发展、鼓励发展的产业上来,以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和产业间的均衡发展;同时,通过逐步减少东部沿海开放地区的多层次税收优惠以及加大对中西部地区招商引资的税收优惠幅度,将外资引入中西部地区,充分发挥外资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缩小地区间差距,实现东、中、西部地区的良性发展。具体而言:
1.制定明确的产业性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外资投向第一产业和第三产业,提高流入第二产业的外资质量。首先,通过加大对农业等第一产业的税收优惠幅度,吸引外资、引入国外先进技术和经验,加快我国农业现代化的发展速度,缩小与发达国家农业产业化水平和农业组织化程度的差距。其次,给予投资水利、能源、交通运输等基础产业的外资企业更具吸引力的税收减免措施,以缓解我国基础产业发展滞后的局面。同时,为了促进外资向知识型现代服务业流动,提升我国的文化、教育等行业的发展水平,有必要对相关的外资企业提供明确的税收优惠。此外,就第二产业而言,在一些我国已经占据世界领先地位的诸如纺织、服装等劳动密集型行业以及电视、冰箱、空调等一般电信设备制造业领域,可以逐渐减少对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我国现阶段水平与世界差距较大的计算机、电子通信设备、航天航空、生物制药等高科技的新型制造业则应实行幅度较大的税收减免和优惠,以鼓励外资的进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