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在规范税务代理行业的同时,始终承认注册会计师可以从事税务代理业务。
我国加入WTO时承诺,境外国际会计公司可以从事税务代理业务,而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却长期受到“非国民待遇”的限制,造成中外会计师事务所的极端不平等竞争环境,严重妨碍了国内相关专业机构的发育和成长,延缓了我国专业服务“本地化”的发展目标。显然,目前境内外税务代理市场准入不对等状况不应当再持续下去了。
改革开放伊始,注册会计师的主要业务就是为三资企业提供包括税务代理在内的审计和会计服务。
1980年9月,国务院颁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20条规定:“合营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亏损,都应按照规定期限,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并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注册的公正会计师的查账报告。”1986年7月,国务院颁布的《注册会计师条例》第11条规定,注册会计师的业务范围包括“代理纳税申报”。这些都是改革开放以后有关我国纳税检查、税务代理业务的早期法律规定,同时也表明,注册会计师配合国家税务机关从事企业纳税审查、税务代理服务是其传统的法定业务。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从上个世纪90年代起,税务代理业务的范围由原来的三资企业扩展到所有企业,此前一向由注册会计师承担的税务代理业务进一步向社会化、规范化、制度化发展。
1992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7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1993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注册会计师法》,一开始是将税务代理业务列入注册会计师可以承办的会计咨询业务范畴,后来在审议过程中专家们建议在以后制定的《注册会计师法实施条例》中进一步明确这些具体内容,但由于种种原因,《注册会计师法实施条例》一直没能出台。但1993年11月由国务院法制办组织《注册会计师法》起草专家编写的《实施注册会计师法宣传手册》,在对“会计咨询”进行具体解释时,将“税务代理”列入其中。2000年4月,国务院批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清理整顿办公室联合报送的《关于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行业实行合并、统一管理的意见》,充分考虑了注册会计师与注册税务师在税务代理业务专业知识和专业技术上的相容性,决定将注册税务师行业与注册会计师行业按照“归类合并、统一管理”的要求合并,进行业务的合理融通也是一个重要考虑。2002年1月15日,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清理整顿办公室联合发布《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注册税务师行业与注册会计师行业实行“归类合并统一管理”决定的意见》(国清[2002]3号)中提出,对注册会计师行业和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合并管理工作,应本着“承认现状,平稳过渡”的精神,按照“统一领导,分行业管理,业务兼容”的原则进行,确保两行业的稳定和专业服务的正常进行,促进两行业的协调发展和规范管理。
可见,国家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在规范税务代理行业的同时,始终承认注册会计师可以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特别是国务院所确定的目前税务代理行业管理模式,本身也是建立在认同注册会计师和注册税务师在税务代理相关业务技术相容性的基础之上的。
税务代理业务在专业技术和实务操作层面,属于审计技术和审计程序的必要部分。
1.应纳税金的审核是企业会计报表审计的重要内容。从审计过程看,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流转税等应纳纳税额进行审核,是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必经程序;从审计依据看,包括国家税收法规在内的法律法规是注册会计师执业的重要依据,同时,注册会计师要依据执业准则、规则实施审计程序保证审计结论的可靠性,这同样有利于核证企业纳税情况的真实可靠;从审计报告情况看,企业纳税调整也是审计结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此,从中注协对2002年上市公司年报审计中应交税金调整的统计分析结果看,1199家A股上市公司应交税金审计前为259亿元,审计后为273亿元,审计调整应交税金总额为58亿元,占审计前应交税金的22.4%,其中,审计调增36亿元,审计调减22亿元。相比较而言,注册税务师专门就企业的税务代理业务进行处理,对于建立在企业整体财务状况基础上纳税情况进行专业判断有其局限性。而在这一点上,注册会计师承办税务代理业务有其得天独厚的优势,这也是国际上注册会计师可以作为当然的税务代理人的主要原因。
2.注册会计师的专业知识结构对税务代理业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也具有包容性。目前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为5门,包括审计、会计、财务成本管理、税法、经济法;注册税务师考试科目也为5门,包括财务与会计、税务代理实务、税法一(流转税)、税法二(所得税、地方税)、税法相关法规。可见,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专业知识基本涵盖了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内容,通过考试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员已经具备了办理税务代理业务的资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