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9世纪中叶,税收筹划产生于意大利。那时,出现了税务专家为纳税人提供税务咨询的活动,包括为纳税人提供税收筹划和税务咨询。税收筹划这一现象的产生有其深刻的社会、文化、经济原因。本文只是探求,纳税寻求税收筹划的动力机制何在,或者说为什么纳税人需要税收筹划,税收筹划能为纳税人带来什么利益?
任何税收筹划行为,其产生的根本原因都是经济利益的驱动,即经济主体为追求其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这也是资本的本质所必然需求。就税收而言,它是作为生产经营活动的支出项目,企业必然希望越少越好,无论税收是怎样的合理公正,都意味着企业的实际经济利益的损失。那么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必然成为其一个最直接和根本的动力。然而,这个并不能解释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动力机制的全部,因为企业自身追求的复杂性决定了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主观因素的复杂性。
一、减轻税收负担
纳税人对直接减轻税收负担的追求,是税收筹划产生的最初原因。毫无疑问,直接减轻税收负担也就是税收筹划所要实现的目标之一。
纳税人是纳税义务的承担者。换句话说,税法规定的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是纳税人。由此可知,纳税人的构成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自然人纳税人;二是法人纳税人。但无论是自然人纳税人,还是法人纳税人,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在产权界定清晰的前提下,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可以说,纳税人对自身经济利益的追求是纳税人永恒的追求的内容之一。
我们说人们对自身经济利益的追求是自然人纳税人全部永恒的追求的内容之一,这是因为自然人纳税人首先是自然人,然后才是纳税人,而自然人对自身经济利益的追求,寻求自身效用的最大满足往往是第一位的。
而企业法人首先是一个经济组织,作为一个经济组织,首先需要资金进行生产的投入,经过一段时间的生产过程生产出产品,然后将产品投入市场进行流通,最后获得更多的利润,因此离不开货币,离不开对经济利益的追求,以保证经济实体的良性循环。对货币资金的需求贯穿于经济组织的整个生产过程,而生产经营的目的就是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可以说,企业法人对经济利益的追求是第一位的,是首要的。对经济利益的追求构成企业法人全部需要内容的主干。既然企业法人对经济利益的追求是第一位的,那么企业法人纳税人以及推而广之全部法人纳税对经济利益的追求也是第一位的、首要的。
我们知道,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实现,不公要求总收入大于总成本,而且要求总收益与总成本之间差额的最大化,在考虑货币时间价值的情况下,为总收益现值之间差额的最大化。无论怎样表述顺纳税总收益一定的条件下,要实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就是要使得总成本最小化。
我们通常所说的成本,是做某件事或实现某种经济利益所要付出的各项费用代价。就企业而言,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如外购原材料、外购燃料、外购动力、支付工人的工资、津贴、固定资产投资支出、销售费用、财务费用和管理费用等,即属这类支出。在这里,我们说这种成本是企业的内在成本。毫无疑问,减少企业的内在成本可以提高企业的总体经济效益。
另一方面,作为国家凭借其权力,依照税法规定强制、无偿征收的税收,我们在这里认为是企业的外在成本,也是构成企业生产的经营成本的本部分,其数额的减少照样可以增加企业的实际经济效益。因而,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纳税人,在产权界定清晰的前提下,为实现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进行税收筹划以减轻税收负担,是市场竞争机制全程度的外在表现,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直接减轻自身税收负担包括两层含义:一层含义是绝对地减少经济主体的应纳税款数额;另一层含义则是相对较少经济主体的应纳税款数额,笔者采用的是第二层含义。
绝对较少经济主体的应纳税款数额是税收筹划追求的浅层次目标。例如,某企业上年应纳税额总计为300万元,当年经过一定的税收筹划,某企业上年应纳税额总计为250万元,我们是否认为这种筹划是成功的呢?从表面上看,这种筹划减少了企业的应纳税额,应属成功筹划案例。在这里,我们姑且不考虑税收筹划本身所发生的成本费用,仅看税收本身。如果企业经营规模较上年没有太大的变化或者比上年有所扩大,比如上年的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今年也大致是1000万元,即在同样条件下,企业的应纳税额减少,那么我们认为该筹划案例是成功的。而如果企业当年的生产经营规模远不如上年,比如上年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今年仅为500万元,那么我们认为,企业的实际税收负担加重了,因为去年应纳税额与销售收入的比值为30%,而今年却变成了50%,企业的实际税负有所提升,显然该筹划案例是不成功的。
因此,我们在文章中所说的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用的是相对概念,即相对地减少经济主体的应纳税额。即使从绝对数额上看,经济主体的当年应纳税款数额比上年有所增加,只要其应纳税额与生产规模的比率有所降低,我们便认为该项筹划是成功的。如,某企业上年应纳税额为300万元,今年应纳税额为400万元,但去年的销售收入仅为1000万元,而今年的销售收入为2000万元。很显然,从比率上看,企业经过税收筹划,税收负担有所减轻,尽管其绝对数额有所增加,但我们认为该筹划是成功的。
二、实现涉税零风险
所谓涉税风险是指纳税人在对纳税而采取各种应对行为时,所可能涉及的风险,主要包括:(1)经济风险。纳税人如果多交了税,虽然可以在法律上免除违法责任与风险,但是其自身利益却会受到损害,承担经济受损的风险。一般认为,有四种可能导致企业多交税情况的发生。了解这几种情况,可以做到有的放矢,合理进行税收筹划。①了解税收信息不够,对税收政策不够理解;②财务人员对一些税法公式理解不透导致多交税;③“权力税”的存在,导致企业有可能因为税务局的硬性规定而多交税;④企业主观目的上想多交税,比如上市公司为达到上市、配发股票的目的而刻意多交税,或者企业领导为了实现个人政绩而多交税等等。(2)法律风险。纳税人如果为了减轻税收负担而选择逃税,虽可达到少交税目的,但是却由此要承担可能造成的法律风险,最终遭到法律的惩罚。(3)心理风险。纳税人逃税在承担法律风险的同时,还要承受由此所造成的心理负担。(4)“权力税”风险。在目前我国税收管理体制尚不完善,人治重于法治的情况下,也就使“权力税”有了存在的条件。一些企业为了达到少交税的目的,通过寻租行为,利用关系为自己少交税服务。在这种情况下,应该看到“权力税”是一种违法的偷逃税行为,要为此承担法律风险和心理风险,而且寻租成本高昂,与其这样不如通过合法的税务代理的道路来达到相同的目的,而且可以避免了一些涉税风险。由此,涉税零风险的概念也就是应运而生,这是进行税收筹划的另一重要目的的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