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是竞争的经济,经济主体为了能够在激烈的竞争中获胜,在经济社会中占有一席之地,必然会采取各种措施以实现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而企业在经济活动中涉及的税率高低、税额多少、税负轻重,对企业的经济利益具有直接和重要影响。
近年来,随着钢铁企业利润水平的不断提高,纳税额连年增长,企业在抓成本和资金管理的同时,积极进行税收筹划和管理,即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对投资、经营、理财活动事先进行筹划和安排,运用国家税收政策,合理、合法地减少税金支出,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在实际经济活动中,企业开展税收筹划的策略与方法多种多样,通常采用的方法有三种:一是针对具体税种进行,二是按照经济活动的类型或业务流程的具体环节进行,三是围绕减轻税收负担和免除纳税人义务所采用手段、方式的不同进行。三种方式并非截然分开,实践中,常常是围绕税种和业务环节而采用一种或几种方法。具体采用何种方法,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具体的税收政策来进行筹划。结合钢铁企业现状,我们以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税收筹划:
通过设立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利用国家免税政策,实现节税
钢铁企业投资扩大规模时,会遇到是在原基础上发展还是设立分支机构的问题。如若设立分支机构,则涉及到采用什么组织形式的问题,它关系到企业的发展方向和经营成果,也影响到企业的税收结构。
在企业的分公司和子公司两种组织形式中,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与总公司作为一个纳税主体,将其收入、成本、损失和所得并入总公司纳税;而子公司因其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可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独立纳税。
由于分公司与总公司合并纳税,分支机构的费用已从总公司应纳税得额中扣除,若母公司和分公司有一方发生亏损,则亏损方的亏损额可从公司整体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从而减少所得税支出。但分支机构为子公司时,须分别纳税,亏损方虽不交所得税,但亏损额不能从总公司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因此企业在设置组织形式时,要综合考虑、权衡利弊。如果子公司具备享受“新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60%)的,可在3年内免征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则显然分支机构应该设置为子公司。
利用有关会计政策。协调好税务和会计处理方法,实现节税
会计政策是企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会计报表时所采用的具体原则、方法和程序。由于有些经济事项可以有多种会计处理方法,即存在不只一种认可的可供选择的会计政策,譬如我国的会计准则明确规定,对于存货的计价,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等;而对于折旧的计提,也允许采用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所有这些方法都是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的会计政策,选择不同的会计政策可以产生不同的纳税结果,这就为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
由于历史原因,许多钢铁企业的应收账款数额很大,形成的时间很长,不但长期占压着企业资金,且其中很大部分已经形成呆账、坏账,事实上已无法收回。多年来,企业特别是非股份制企业,一般都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每年按照应收账款年末余额的5%提取坏账准备金,并计入当期损益,由于提取的比例偏低,不足以弥补可能形成的呆坏账损失,形成了事实上的潜亏。如何进行会计和税收处理,做到既能在当期实现的利润中处理掉这部分潜亏,又不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就很有必要进行税收的筹划。
由于税收法规和会计法规所调整的经济法律关系不同,其出发点和目的也不同,会计法规是为了保证正常的经济秩序和会计秩序,维护投资人和其他利益人的合法权益;税收法规是为了保证国家和企业合理的分配关系,维护国家的利益,两者处理经济事项时遵循不同的原则。会计政策规定对坏账准备的提取既可采取百分比法(5‰),也可以来用账龄法。但税法规定对坏账损失的税前扣除依据,一是按年末应收账款余额提取的50‰坏账准备金,二是按实际发生的呆坏账损失。如果企业3年以上应收账款占了应收账款总额的绝大部分,企业可以通过重大会计政策调整,将百分比法改为按账龄法提取坏账准备金。企业在进行这项税收筹划时,需对应收账款进行分类、归纳、整理,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认证,并报上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征得按账龄法提取额度超过百分比法部分不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在税前予以列支。
再譬如,会计政策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可以计入当期损益,而税法规定此部分资产损失须做纳税调整,但如果属于处置国家明令淘汰落后的工艺装备的资产损失,经税务机关批准后,是允许在税前列支的。类似的需要协调统一处理的事项,企业在税收筹划时都可以充分考虑运用。
运用不同的会计账务处理方法,为企业节税
企业应缴纳税额是以会计核算为基础,以税收政策为依据计算缴纳。实践中,对有些经济业务企业可以采取不同的会计账务处理方法,这些不同的会计账务处理方法均符合会计制度的要求,但由此造成的税收负担却截然不同。企业可以采取不同的会计账务处理手段,将成本费用向有利于节税的方面转化,以降低税收负担。
税法规定,企业有兼营和混和销售行为的,如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兼营是指纳税人既销售增值税的应税货物或劳务,同时还从事营业税的应税劳务。若企业在销售产品的同时,负责为客户办理公路运输服务,涉及这两种业务一种是增值税税率17%,一种是营业税率3%。如果将销售产品和运费分账核算,那么运费应纳税额等于运费收入乘以税负率(包括城建税、教育费附加10.5%)3.315%。假定x表示向购买钢材客户收取的运费,应纳税额为x*3.315%。如果不分账核算,取得的运费只能按7%进行抵扣,进销项差额按增值税率计征增值税,假定y表示支付给车主的运费,应纳税额为(x/1.17*17%一y*7%)十(x/1.17*17%一y*7%)*10.5%=(X/1.17*17%一y*7%)*(1十10.5%)
后者-前者=(X/1.17*17%一y*7%)*(1十10.5%)一3.315%X=0.12735x一0.0773y.通过测算可以看出,分账核算税负要低。涉及此类业务的企业可以将产品销售业务和运输业务交由两个部门或单位分别办理,并单独设账,使销售货物与为客户提供运输服务业务分账核算,达到节税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