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税收机关的监管不到位,也是税收流失重要因素。税收机关执行力目前是一个无法具体量化的目标,单纯地依靠一个地区的税收增长额度根本无法真实地反映本地税收的情况。
税收不是一个单纯的经济学概念,实际上,一个国家的国民素养中也应该包括主动纳税意识,在欧美等发达国家,人们即便在购买香烟等最普通的商品时也往往表述为“税前”或“税后”的价格。而中国目前在商品价格上的表述却忽略了“税的概念”,商品价格与税收价格混淆在一起,消费者根本不清楚自己为商品纳税,同样,也就不知道“纳税的权利”与“纳税人的权利”——这是构成现代文明国家重要的部分,纳税人的经济权与其他权利是捆绑在一起的。
这些都是税收监管意识的淡薄所导致的原因。毫不夸张地说,税收监管的无序与经济权利的被忽略、被混淆不无关系。
槟榔企业“1900万元与2个亿”的案例不是个案,税收监管也早已经是老生常谈,寄希望于税收机关能够迅速反应建立合理的监管机制,也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但从每个公民自身建立起“税收理念与纳税人权益的理念”是完全可以从现在做出,也是做到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