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模式基本符合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需要的公平、公正税收环境的要求,并与新税制相配套,但在实践中仍暴露出某些不尽完善的方面,本文针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对策。
一、对现行税收征管模式的整体评价
(一)现行税收征管模式在运行中的积极效应
一是现行的征管模式强调以纳税人自行申报和税务机关优质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征收、管理、稽查相互制约。进一步明确了征纳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有利于促进纳税人自身素质的提高,也有利于税务机关在征税程序和纳税申报的管理上更加科学、简便和规范。从宏观上对税收管理的规范化起到了一定的积极推动作用。
二是随着近年来税收信息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计算机网络的大力开发和应用,使税收征管工作从繁琐中解脱出来,降低了税收成本,提高了工作效率,使申报、征收和稽查三个环节有机地结合起来。建立办税服务厅集中征收的办法,设置专业稽查机构,增加稽查人员力量,大大增强了税务机关执法的力度。
(二)现行税收征管模式存在的问题
1、征管机构在功能应用上存在着不尽完善的方面。办税服务厅没有充分发挥其功能效应,不能提供大量信息,对未申报户、欠税户缺乏很好的税源控制方法,没有和工商、银行、企业实现联网。同时,稽查力量仍显不足,稽查的内容、方法也有应进一步完善,特别是目前稽查部门实行的“选案、稽查、审理、执行”方法,在执行中出现一些问题,利用选案提供的数据不尽准确,影响了稽查工作的准确率,而且纳税人自身素质不高,势必影响原始数据的准确性,造成了一些“问题户”长期置于税收管理范围之外,给税收监管工作带来弊端。
2、税收管理体制结构还存在缺陷。一是就税制总体而言流转税所占比重偏大,所得税所占比重过小。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占税收总额的51%。二是就流转税内部结构而言,增值税比重过大,消费税比重过小。增值税占税收总额的41.55%消费税仅占4.3%。三是就所得税内部结构而言,个人所得税比重大幅提高。
3、一些税种先天不足,税收对经济调节乏力。税种设置、税率设计的目的,最终要通过征收管理来实现。税收征管中的一系列问题,使一些虚无缥缈税种的设置初衷大打折扣。现行消费税的征税对象主要是烟酒。由于大量的欠税和税收流失,该税种的调节作用无法发挥,与政策设计的初衷大相径庭。而且,从中央到地方,对烟酒税收的依赖程度越来越大,实际工作中采取了一些积极扶持政策,完全偏离了限制消费和生产的初衷。
4、财务核算虚假,税收监督不到位。一是偷税逃税普遍化社会化,税收差额严重。据调查,我国的税收差额大体在30@%。当前最的突出问题是,一些不法分子大肆盗窃、伪造、倒卖和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数额巨大,触目惊心。在少数地区,税收违约已经成为地方政府组织和引导下的统一行动。二是财务核算成果人为控制,经营指标虚假。受各种利益因素影响,许多企业建有两套或三套账目进行偷逃税。一些没有设立两套账的单位,在财务核算上也掺杂许多虚假成分,不仅导致税收流失,还造成国民经济统计指标的失真。三是某些企业负责人腐败严重,侵蚀税基。企业负责人的腐败和政府官员的腐败一样,屡禁不止,尽管企业腐败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反映在财务上,毫不例外都是化公为私,侵吞国家资财,侵蚀税基。
(一)思想原因———国民纳税意识淡薄
几千年的封建制旧税收制度,过重的税率与过多的苛捐杂税种类,使人们在思想上对税收有一种抵制心理。新中国成立后,这种思想意识并没有随着国家和税收性质的改变而消除。我国没有经历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阶段,社会生产力水平较低,税收意识的发育先天不足。改革开放以来形成的个体经营工商户阶层,法盲比重较大,整体素质较低。纳税人税收意识和法制观念淡薄,是导致税收大量流失的直接原因。
(二)社会原因———整个社会的执法状况欠佳
虽然我国相继出台了大量法律法规,但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一直严重困扰各级政府和执法部门。在这样一个社会大环境下,税收执法始终处在各种矛盾的焦点上,行政干预、人情干预、部门配合不力、司法腐败等一系列问题严重制约着严格执法。
1、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难。商业银行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往往以各种具体操作上的理由拒绝暂停支付和扣缴税款。金融部门为防范风险,实行贷款抵押,企业资产大部分甚至全部抵押给银行,税务机关扣押、查封企业财产,有时没有标的物。
2、法人案件处理难。一般说来,对纳税人个人的税务违章案件比较容易处理,而对法人涉税案件的处理往往会遇到来自地方的行政干预和社会的压力。企业的税收问题被查实后,地方政府一般要予以庇护,税务机关一般也要作出让步。一些地方企业普遍困难,税务机关在案件处理上,不得不考虑社会稳定和税源延续问题,因而手下留情甚至不了了之。
3、涉税违法案件判处难。税收执法专业性较强,司法立案需要重新取证,一些涉税违法案件查处迟缓,久拖不决,处罚不及时、定案不准确、执法不到位的问题比较突出。许多税案重刑轻判,轻刑免判,置严格执法的税务机关于尴尬境地,客观上助长了一些企业和个人的投机意识和侥幸心理。
(三)法制原因———税收立法滞后于改革进程
大部分税种没有通过人大立法,而是以条例形式发布,法律层次低,而且具体条款频繁修改,缺乏权威性、规范性和稳定性。一些正在执行的条款不能作为认定纳税人犯罪的依据,客观上存在税务机关和司法机关执法上的双重标准。
税收程序法律依据不足,现行《税收征管法》对税收程序的规定过于简单、原则,可操作性差。只重视对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监督,忽视对相关部门的制约,尤其是对有关部门配合和支持税收工作的具体义务和不履行这些义务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规定不很明确,造成实际工作中税务机关孤军奋战,孤掌难鸣。
机构设置条块分割,重叠交叉,效能低下。一方面,各种经济成分的重新组合,各种所有制形式的频繁变动,各行业相互交融,使得企业的经济性质、经营方式、隶属关系呈明显的多极性和不稳定性。反映到税收征管上,最突出的问题就是征管范围无法划清。另一方面,随着企业主管部门的合并、撤消、精简、职能改变,原有的行业格局、所有制格局重新排列,给税收管理效能的提高带来一定负效应,征收分局与稽查局在任务承担与职能行使上相脱离,交叉管理,税负不公,争抢税源,漏征漏管严重。
征管查各环节职责不清,力量配备不当,片面强调集中征收和重点稽查,纳税管理薄弱。征管一线的税务所,往往疲于应付上级工作,忽视了对纳税人的日常管理,甚至产生渎职。
三、进一步完善现行税收征管模式的对策
要继续开展深入、持久的税法宣传,利用一切渠道,采取各种宣传形式,全方位宣传,做到家喻户晓。要运用典型事例开展宣传工作,在全社会形成偷税可耻,纳税光荣的良好风尚,以提高纳税人自觉纳税的意识。加强纳税人纳税意识的另一方面就是加强对违法纳税人的检查和处罚,并公布于众,以儆效尤。要严格执法,实现税收管理法制化,建立健全税收法制体系,使征纳双方和社会各个部门都纳入法治化轨道,做到执法必严。要坚决制止以补代罚,以罚代刑的做法,做到严格执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二)调整税负,优化管理结构,完善税种
调整税负主要是扩大税基。优化税制结构,完善现行税种,开征必要的新税种,适时适当调整税收政策。大力加强税收征管,减少税收流失。运用计算机软件等先进工具方法,强化基础税源管理,减少税源的流失。
优化管理结构。从总体上说,应当在合理设置税种的前提下实现税制的简化。合并重复设置的税种;合并性质相近、征收交叉的税种;对征收某些特定目的税种的必要性和征税效果应当重新认真研究,权衡利弊后决定取舍;适时开征一些必要的新税种。合理调整直接税与间接税的比例,逐步加大前者在税收总额中所占的比重。提高地方税收在税收总额中所占的比重,并适当地将一部分地方税的立法权下放给省级地方政府。
(三)规范政府行为,完善税收立法,大力推进依法治税
加快税收立法步伐。尽快出台税收基本法。规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税收上“应当作为”和“不应当作为”条款,明确集体行政违法责任和个人行政违法责任,明确不同责任的不同追究方式和法定程序。进一步修订和完善现有税收法律法规,尽早通过人大立法,增强其刚性和权威性。
加快“费改税”步伐,规范政府收支行为。以规范化、法制化的收支形式和渠道取代不规范、随心所欲的收支形式和渠道,建立科学的税收指标考核体系。通过税费改革,一方面对现有收费进行彻底清理整顿,取消不合法和不合理的收费项目,进一步规范收费秩序;另一方面收费立项管理将逐步进入法制化轨道,除政府实施特定管理或提供特殊服务,满足非普遍社会公共需要,向特定对象收取规定的费用之外,其它均不得收费,政府收费行为将受到严格的约束。通过税费改革,将一部分体现政府职能,具有税收特征的收费,改为相应的税收,纳入政府税收体系,建立以税收为主,少量必要的规费为辅的规范化政府收入分配体系,改变目前政府分配秩序混乱的状况从而为增强税收刚性清理外部环境,使税收更具权威性。
加强税收管理,取消一些不合理的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修订完善个人所得税法,逐步建立起覆盖个人全部收入的自行申报的综合所得税制度,完善和开征财产税、遗产税,完善流转税制度,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
加大稽查工作力度。实行稽查形式多样化,稽查手段现代化,要充分运用好日常稽查,专项稽查和重点稽查三种形式,大范围采取计算机选案的方法深入细致地进行稽查,正确处理好选案、稽查、审理、执行各环节的关系,协调好各个环节之间的衔接。
(五)建立健全工作规范制度,简化纳税程序
一是要合理设置窗口,完善办税大厅功能,实行“一站式”服务。同时抓好硬件建设,建立设备先进、功能齐全、美观实用的办税服务厅。全面推行“首问责任制”、“办税服务承诺”、“办税制度八公开”等办税服务制度,把办税服务厅真正建设成为依法纳税的场所,优质服务的窗口,税法宣传的阵地和文明行为的样板。
二是要规范业务流程,简化各项办税程序。进一步完善国地税联合办公和联席会议制度,实现国、地税部门网络互通,促进信息共享,方便纳税人,简化办税程序,优化纳税服务。
三是要创新申报方式,拓宽缴税渠道。实行大集中征收,建立健全多元化申报服务体系,使纳税人能够自由选择最适宜的申报方式,更方便快捷地实现及时申报纳税,积极推进税、银、库、财计算机联网工程,建立能支持多元申报的电子缴税入库系统,确保税款安全、准确、及时入库,节省征纳双方的办税成本和时间。
(六)大力开发软件系统,利用网络信息提高税收征收管理开发征管软件,整合税收应用系统,尽快与工商、海关、银行等部门联网,实现信息共享,以现代科学手段进行征收管理,完善征管监控系统,将税收管理服务、纳税服务、执法服务、决策服务、维权服务等所有服务内容都纳入信息化管理服务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