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征管改革的设计,各级地税机关均设立了直属分局。它的出现标志着“征、管、查”三分离模式的正式确立,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前所未有的突破,其对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了积极作用,不言而喻。但是,勿庸讳言,作为一种全新的征收模式,其运行中必然会出现一些不完善、不规范的地方,需引起上级机关重视和深入探讨。
一、存在问题
从目前运行来看,存在一些苗头性问题,表现在:
(一)一些制度执行不到位,如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实施不协调,责权利没有做到有机统一,一定程度影响了服务质量,也使纳税户颇有微词。
(二)税收违章处罚执行难度大。对税款违章处罚,纳税人心里很难接受,给税款的征收带来很大阻力,也使纳税服务厅人员情绪不稳,工作压力很大。
(三)与管理机构工作环节脱节。涉税事项审核环节工作执行不到位。表现在:纳税申报审核、税务登记审核、申请领购发票资格审核等无法严格执行;目前管户管理的相对粗放,不可避免的出现管户底册与管理机构实际掌握不一致。有的纳税户早已停业,但末办理注销登记,有的管户将门店早已转让,实际经营业户与管户底册业户名称不一致,由此带来直属分局的管户底册与实际情况有较大出入。
二、原因分析
究其原因笔者认为,既有社会环境的客观因素,也有税务机关自身的不足。主要有以下方面原因:
(一)社会因素。目前纳税人纳税意识谈薄,偷漏税款现象时有发生,出现税务机关税款征收相对不足,税收违章处罚执行难的情形;另一方面,个体工商业户经营状况参差不齐,开业、停业、歇业变动频繁,税务机关受人员、经费所限难以及时准确统计。而直属分局征收大厅承担的各项工作作为整个税收征管工作的最后体现,也就无法实现规范和高效率。
(二)税务机关内部因素。现在的直属分局,从管理的业务范围上看,是从原来税务所的内勤(门票、计会)演变而来的,管理分局的业务范围是税务所的外勤部分,当时内勤工作是从属于和服务于外勤;从机构设置来看,直属分局机构配置属于副科建制,工作独立性强;而管理分局属股级建制,与原来情况正好相反;从现在所管辖的业务范围来说,管理分局实际上又大于直属分局,二者之间又不存在业务上的上下级关系。而且“三分离”模式确立时间不长,大部分税干还是习惯于以前专管员式的管理模式。种种因素造成两者之间工作配合与相互监督不力,不能有效整合人力资源,提高税收工作质量。
(三)岗位职责制定不明确,管理制度存在漏洞。现在模式中,每一笔税款的征收都涉及到直属分局与管理机构,二者之间业务交叉很多,每一个交叉点都要明确界定双方各环节的职责。在现行的职责体系中,对有些职责界定不清。比如在纳税申报审核方面,直属分局有关人员发现可疑问题,应由管理人员具体调查、核实。实际运行中常出现岗位与岗位之间空档,造成直属分局与管理机构工作不衔接。
(四)上级机关对直属分局考核不全面,不完整。现行税制中有一个重要的基础概念纳税申报。实际工作中各项执法责任的考核,以及征管软件的设计运行,它们都是以纳税申报达到100%为前提,建立起来的一系列规章制度。与它相适应的征管考核,执法责任过错追究制度与实际工作显得不相适应。造成了基层人员无所适从,影响了税款的征收效率。
三、解决对策及建议
(一)增强税干素质,树立为纳税人服务的思想。提高税干的政治,业务素质,坚持以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引导教育税干,开展各种形式的业务教育、典行教育,大力倡导优质服务的职业理念,努力提升直属分局的服务质量水平。
(二)正确处理好优质服务的二重性,改进考核机制
我们认为,地税直属分局是行政机关,它对纳税人提供的优质服务包含二方面含义:一是搞好服务态度,二是严格执法,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服务概念。直属分局办税大厅对纳税人提供的纳税服务主要包括:代开发票(门票)、发票发售、征收税款的开票等工作。应区分不同的业务性质,正确处理好优质服务的二重性,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对于代开发票(门票)、发票发售等工作,搞好服务态度和严格执法并重;对于征收税款的开票工作,搞好服务态度是首要的,税款征收中严格执法责任承担侧重于管理机关,大厅只负责开票,搞好服务态度。这样减小工作阻力,集中提高大厅的服务水平,更加充分地体现“在执法中服务,在服务中执法”的税务工作理念。
(三)完善岗位职责,明确工作流程。完善的工作职责是搞好工作的前提,应充分结合具体情况,合理划分直属分局与管理机构的各项工作职责,明确工作流程,使各个工作岗位之间都有章可循,做到内外工作的有机衔接,促进二者协调高效运行。
(四)继续完善个体业户税收分类管理体制。个体工商业户的征管是税收工作的难点,直属分局与管理机构二者之间配合不力,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因个体业户税款征收引起的。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水平、规模、纳税信誉等将纳税人划分为正常户与非正常户,分别管理。正常户实行规范管理,接月申报征收税款,同时在发票领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应优先办理;对于非正常户,从管户底册到税款征收应采用不同的管理方式,同时不得享受有关税收政策优惠,领购发票适用个人所得税征收比率应高于正常户,或直接由门票代开。
总之,确立“分权制约,廉洁高效”的征管机制,机构的设立仅仅是迈出的第一步,它在实践中还需逐步完善。经过我们不断努力,必将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强化征管,促进各项税收任务的全面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