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5月份,在产废用废企业专项稽查中,我们对实行独立核算、从事铸造件和机械配件加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仪征市某铸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铸造公司) 进行了税务稽查。
稽查过程中,我们了解到2003年4月,因仪征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某集团公司)将原铸造车间分离出去,成立了独立核算的铸造公司,临时租用该集团公司现有厂房,从事铸造生产。部分原材料来源于集团公司的边角废料,部分原材料外购,产品铸造件100%销售给某集团公司,与该集团公司在同一大院生产、经营、办公,在物资采购、保管环节实行高度集中统一管理,是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关系的关联企业。这二个企业均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与此同时,扬州市国税稽查局在对其集团公司开展的专项检查中,反馈信息说集团公司收取了铸造公司租用厂房的房租,但未见租赁发票。
于是稽查人员要求铸造公司提供并查看了房屋租赁合同书:2004年底两公司签订租赁协议,租赁费是2005年21250元/月(255000元/年)、2006年20000元/月(240000元/年)、2007年26500元/月。
那么铸造公司支付房租费在帐上是如何反映记载的呢?带着疑问,我们检查了企业账册、凭证,确未发现房屋租赁发票!那么集团公司又是如何将租金入帐的呢?会不会因为开租赁发票缴营业税5%、房产税12%和销货发票所交17%税款差不多,在开据销货发票时一并将租赁费作为边角料开给了铸造公司而且税金还可以抵扣呢?
带着这一猜想,我们梳理了会计科目,查证边角料的记帐方式。发现同一类型的发票有的记入了原材料,有的却记入了生产成本科目。比对验收入库单时发现有的边角料原材料有验收入库单,有的边角料原材料却没有验收入库单。经质疑,当事人承认企业在正常购进边角料时记入原材料,有验收入库单。而将租赁费作为边角料开具发票时,由于没有实际边角料购进,原材料就直接记入生产成本,也就没有了验收入库单。
于是我们对某集团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货物名称填写边角料的开票数据进行了列表比对,结果发现其中28份发票边角料总计金额正好和合同中租赁费数据完全相吻合,至此真相大白。经查,集团公司收取的固定资产房屋租赁租金,掺合在28份边角料发票中的总金额为486111.51元,税额82638.94 元,铸造公司作了抵扣。
另外,检查人员还发现铸造公司接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税率适用错误。如集团公司将自来水税率开成了17%(应为13%)、液化气税率开成了17%(应为13%)。接受的某贸易有限公司专用发票将焦炭税率开成了13%(应为17%),铸造公司认证后均做了抵扣。
此案,经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后,依法作出追缴增值税、处以罚款、加收滞纳金,并移交公安机关进一步处理的决定。扬州市国税局稽查局也对集团公司相应进行了处理。
通过对该案的查处,我们认为有两点值得警惕:一是关联企业存在着诸多隐患;二是利用金税工程系统不足,实施真票无货虚开、错开税率等违法行为未引起基层税源管理部门的重视。为了实现以查促管、堵塞征管漏洞的初衷,我们特提出如下建议:
当企业设立具有关联关系的另一企业时,税务机关必须加强税务登记的调查,建立税务登记管理台账。对同一法人代表、投资方(主体)的出现次数,自动检测、预警并进行提示,确立风险点,树立防范意识。
二、对关联企业要追踪入户知情到点
税收管理员要注意采集如关联企业工艺流程、工资计算方法、主要耗材、投入产出比、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实时变化情况等活信息,并整理、立卷,录入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实行税源后台监控。根据关联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和纳税情况,对关联企业实施分类管理。
三、按月印证实际生产经营情况
税管员要按月进行数据分析,运用控制计算法,计算定额控耗的原辅材料和能源,以耗控产的产成品,以产控销、以支控销的销售额,来验证纳税人核算资料或申报资料是否正确。对企业定期进行巡查,登记巡查台账,并进行深层次的剖析和研究工作,准确掌握企业实际经营业务情况并反馈有关问题信息,不能被一些表象所欺骗、蒙蔽。
四、善于捕获关键指标和异常现象
要对票面金额异常且发生频繁的往来要关注,要对生产中必备的辅助材料进行一定分析研究。当不按正常核算程序进行财务与会计核算的现象发生时,及时发现其相互联系的蛛丝马迹。责任人应对关联企业的发票使用情况、纳税申报情况等进行正常的跟踪监控,对申报时出现的销售收入异常、税负异常、单份发票开具金额长期相同、连号开具给同一关联企业等情况给予及时的关注,从生产能力、收购能力、投入产出比例、资金流向和库存情况等方面进行横向的、纵向的比较,从而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另外关联的公司企业签订合同是其在日常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其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重要保证。其合同往往能够提供从标的、价格约定、交提货方式、结算方式等等大量的涉税信息,对财务数据、申报数据的真实性提供了检验依据。因此要注重关联企业合同的搜集、分析与使用。通过合同了解企业标的、经营的品种、经营模式、履行情况,为分析数据、查找疑点、确认异常提供线索与依据。
五、关联企业要实行联动评估
增值税实行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链条式的抵扣制度,专用发票虚开案件必然伴随着受票方虚抵和从事虚开发票必然取得各类发票虚抵进项税额的违法行为。因此对关联企业的上游、下游及企业本身三道环节进行综合分析,排查疑点,找准突破口。要从关联企业的财务资料、税务申报资料、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情况,比对梳理分析资金流、发票流、货物流中的涉税违法信息,经过内查外调,当事人的自述相互印证,有些异常现象是可以事先发现的。
六、对专用发票核查坚持人机结合
防伪税控的先进性在于“防伪”和“税控”,可以辨别发票真伪,可以比对税款控税。但现在大多税源管理部门都存在一种误区,认为防伪认证通过了,就应该准以抵扣了。孰不知,交易的真实性以及税目、税率是否适用错误等问题却不是防伪税控系统所能识别的。在检查中,我们甚至发现固定资产的专用发票居然也予以认证抵扣了。因此要切实落实人机结合审核纳税人的报税资料、票面信息,及时产生前台预警信息,特别是在经济业务真实性、货物名称、税率等方面。通过比对,才能去粗取精、去伪存真,才能杜绝混水摸鱼、蒙混过关认证抵扣的现象,切记任何时候:人是第一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