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家实施扩大内需和基建投资规模加大及县城旧城改造、城市化步伐的加快,商品房开发、基础设施建设和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如雨后春笋般在全县迅速发展,建筑安装业成为新的税收增长点。据统计,建筑业税收占地方税收的比重一般在20%以上。但由于税收政策中存在诸多问题,加上地税机关征管手段和思路较为滞后,建筑行业税收上的“跑、冒、滴、漏”现象仍然较为严重。对建筑安装业税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强化管理的建议。
(一)建设与施工企业纳税意识不强。一些相关部门对税收法律责任缺乏足够的认识,对税源的协管配合较差;个别单位在职权范围内从事或管理涉税事项,过于强调建筑安装项目建设进度,有时反而成了制约税收征管的阻力。部分建设单位业主索要发票意识不强,工程结算大都使用财政收据或自印收款收据,不向承建施工企业索要建筑业发票;一些企业特别是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采取“单包、转包、分包”或自建房产的,不要票的现象更为严重突出。同时,施工单位纳税意识薄弱,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千方百计钻税收空子,故意不开票或拖延开票,建筑安装项目漏申报,收入不入账、少入账,偷逃税款。
(二)施工企业信息严重失真,纳税申报不实。企业报送给地税机关的会计报表数据不真实,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工程完工程度可靠性较差。如:为招投标需要、完成利润目标、承包指标、更充分地享受税收优惠、便于筹资等目的,营业收入不按规定结算,或延迟结转,或提早估价确认;向下属非独立核算工程队、无资质等级证书企业、分包转包单位、挂靠企业收取的管理费,不按规定确认、申报营业收入;为多个建筑工程建筑安装项目支出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不能分摊到每个建设建筑安装项目,完工工程结转成本、费用时,费用分割不清;收据、白条列支费用大量存在,人为操纵损益,控制报表有关数据,使得会计报表数据来源严重失真,企业所得税负担率和总体税收负担率远远低于其他行业纳税人。
(三)建筑安装项目建设控管难度大,工程分包、转包不规范。地税机关对建设工程建筑安装项目立项、中标情况不明,工程开工、进度情况难以掌握,特别是对外地工程,难以确定工程进度、完工结算情况,被动地接受纳税人自行申报,建设工程建筑安装项目税源控管主动性不强。工程分包、转包不规范,一项工程多次分包、转包,分包、转包情况不向地税机关报告、备案;分包、转包合同签订保管不齐全,分包、转包工程完工结算无合法票据,企业往往以预付账款结转分包、转包工程成本,使得成本核算极不规范。
(四)发票使用不规范,以票控税效果不明显。凭票收款、凭票付款的规定未能完全落实到位,以各类收据收取工程款项的现象时有发生,发票开具、接受的不规范直接导致了税收流失。调查中发现,明明是按进度结算的工程款,承建方却开具“预收工程款”的收款收据;明明应该“料、工、费”合并计征税款,纳税人却只就施工费开一张建筑发票入账,建筑材料部分以商业销售票代替;等等。工程承包人为降低工程造价,购进建筑材料时,为压低材料进价,往往以不要发票为前提。
(五)外出经营管理不规范,异地施工税收管理缺位。建筑安装企业大都异地承包施工,虽《税收征管法》明确规定了外出施工业户的报验、登记和按期申报制度,但建安企业施工时真正能办理的却寥寥无几,等工程决算后再开票缴税的情况似乎已约定俗成。地税机关可以通过工商信息交换得到本地固定经营业户的有关登记信息,但对异地经营情况只能靠纳税人自觉办理报验登记、申报,税务部门异地的实地核查又难以操作,外地工程建筑安装项目漏征漏管情形时有发生。对纳税人外来施工,如果经营活动在没有税收监控的情况下结束了,纳税人欠税、偷税很可能就再也无法追回了。
(六)日常税源监控缺位,纳税评估不到位。部分工程建筑安装项目特别是地处各乡镇的工程建筑安装项目,规划立项手续不全,无法到规划、建设等部门取得信息,建设工程建筑安装项目税源监控缺位;另外,由于建筑施工单位,一般都以建设建筑安装项目单独建账核算,部分账册随同有关财务人员驻扎在施工工地,一些外地工程建筑安装项目纳税评估实地稽核难以开展,即使进行纳税评估稽核,质量也不高;施工企业自身没有工程队,到外地施工,雇佣临工的劳务费用,不到地税机关开具劳务发票,大都列一张临工工资单,白条入账,列支随意性较大。
(一)加强税收宣传,提高全民纳税意识。一要做到税法宣传制度化、经常化,对建筑安装项目实行“一挂四助”帮扶制度;提高纳税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为建筑安装项目建设实行跟踪服务。二要做到税法宣传层次分明。在对象上要区别对待,将挂建筑安装项目领导、重点建筑安装项目业主单位及负责人作为宣传重点。切实帮助解决建筑安装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积极为建筑安装项目建设出谋划策;在内容上要区别对待,对各级党政领导要重点宣传税收与当地经济的互动关系;对建设单位要将纳什么税,纳多少税,怎样纳税,违法、违规后应如何处理等内容作为宣传重点。
(二)加强税源控管,完善工程建筑安装项目管理。地税机关要加强对工程建筑安装项目的介入,从工程建筑安装项目中标、开工之日起立即介入,责令纳税人提供有关合同备忘存档,按月提供在建工程建筑安装进度,预收款收取情况;明确专人对工程建筑安装项目跟踪管理,加强实地稽核力度,掌握工程建筑安装项目建设进度,督促纳税人如实申报;加强对外地工程临工的劳务费用支出的监控,督促施工企业开具劳务发票,规范劳务费用列支;对完工建筑安装项目,及时督促办理竣工结算,办理营业税、所得税结算。
(三)完善自行申报,健全纳税申报制度。建立健全建筑安装项目核算申报制度,对从事工程施工的纳税人必须按《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要求分建筑安装项目报告工程进度、预收款收取情况,按月核算营业收入、成本、费用,结算利润,办理纳税申报,提高建设工程建筑安装项目税源控管的主动性。不能分建筑安装项目建账核算的,由地税机关按工程形象进度或预收款情况进行核定征收,工程竣工结算开具发票时多退少补,确保税款的及时入库,堵塞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