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性企业,就是从事商品实际生产的企业,主要包括:机械制造、电子工业;能源工业(不含开采石油、天然气);建筑业;交通运输业(不含客运)等。而采购,就是企业根据需求提出采购计划、审核计划、选好供应商、经过商务谈判确定价格、交货及相关条件,最终签订合同并按要求收货付款的过程。在像机械制造业这样的传统制造业中,采购成本一般占产品总成本的50%~70%。有统计表明,采购环节每节约1%,企业利润将增加5%~10%,采购环节管理的好坏,已成为企业降低成本,提升运营效益的关键因素。因此对生产性企业的采购环节进行税收筹划是很有必要的。 [1]
采购环节的税收筹划
一、企业进货渠道的税收筹划
企业采购物品的来源主要有两个:一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二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我国增值税法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自身不得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为其代开专用发票。许多企业武断地认为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的材料不能作为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掉。于是对于许多可以选择进货渠道的企业,在购货单位筹划中出现一边倒的现象,即总是选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作为购货单位。然而一些不能随意选择进货渠道的企业则陷入了两难的境地,因为他们在经营过程中十分必要的要接触很多小公司或者个体户,和这些小规模纳税人的合作是长期的而且是重要的,而要求每一个小规模纳税人都开具专用发票是比较困难的。在与这些小企业往来的过程中,大企业往往因为拿不到一般发票或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徒增了税务成本。
针对这两类企业,笔者认为:
1、第一类企业的做法是一个筹划的误区。增值税是一个中性的税种,如果是管理科学、核算精确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专用发票可由税务机关核准后代开。而且盲目的选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购货单位不一定能节税。
案例1:企业向一般纳税人采购价值2000元的物品,进项税额应为340元(2000×17%=340),若不含税销售价为2200元,则销项税额为374元(2200×17%=374);企业向小规模纳税人采购时,价格浮动可能更大一些,如采购价为1700元,则进项税额为102元(1700×6%=102),若同样以2200元的销售价出售,销项税额为374元。比较两套方案,会发现从小规模纳税人(2200-1700-374+102=228)处采购的产品税后利润比向一般纳税人(2200-2000-374+340=166)采购多62元(228-166=62)。
2、第二类企业只要进行科学的筹划,其所遇到的问题也是可以解决的。笔者认为,既然经常要和小规模纳税人合作,大企业不妨在企业以外再开设一个单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这样,当需向大企业采购时,就用自己一般纳税人的身份;当需要向小企业采购时,就用自己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因为作为小规模纳税人:
⑴ 可以不建立帐簿(零散繁杂的业务对建账的企业来说是一项麻烦的工作);
⑵ 定期定额征收税款(不用精确的算出收入支出,税务管理简单)
⑶ 无须收取专用发票(可以与各种客户往来)
二、企业购货规模与结构的税收筹划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往往会非常重视其产销规模与结构,而对其采购时的购货规模与结构没有予以应有的重视。同产销规模与结构一样,购货规模与结构存在一个大小与合理与否的问题。市场需求决定了企业的产销规模和结构;而产销规模与结构又制约着企业的采购规模与结构。一方面,企业不能花钱购进利用率低下甚至闲置的产品,存货管理的要求便是以最少的资本控制最大的资产。另一方面,我国是属于生产型增值税国家,购买固定资产的资金是需要计征增值税的,所以为了减轻税负,为了有效利用资产,企业应该依据市场需求及自身的生产营运能力确定一个适当的采购规模和合理的采购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