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遗失地方税务登记证件、自购发票,应于三天内(其中遗失发票的应于当天)按规定书面报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并公开声明作废,如在市区内的遗失者声明,可在市级以上报纸媒体登载。一般程序为:遗失发票后,遗失者首先书面报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并填写《遗失声明作废刊出登记表》;然后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验核审批同意并盖章后,将《登记表》送到有关报社办理手续。报社刊登遗失声明后,遗失者可凭登载其遗失声明作废的报纸,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补发(领购、领用)遗失的地方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发票。
对于一些业户遗失发票报账(记账)联,付款方遗失手写填开式发票报账联时,可由开票方提供存根联复印件,并注明“此件由我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等字样,加盖公章后就可作为原始凭证入账。另外根据税法相关规定:付款方遗失定额发票时,若收款方有汇款银行、邮局凭证等旁证资料的,付款方可要求收款方开具相关证明(加盖公章)代作原始凭证;如果收款方确实没有旁证资料,无法开具证明的,则由付款方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包括开票单位情况,发票内容等),由本单位负责人审核批准,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同意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另外,如果付款方遗失的是税控机发票报账联时,可由开票方提供存根联复印件并注明“此件由我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等字样,加盖公章后作为原始凭证。
对发票遗失者,税务机关将按《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中“对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所以市地税局提醒各位纳税人应该小心保管、保护好单位和个人的发票、税务登记证等,以免由于丢失发票而造成个人和单位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