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颁布实施,使境内外企业面临新的税收环境,也让税务部门面对越来越多的新问题。通过对新形势下转让定价避税手段进行剖析,对加强并扩大反避税的力度和效果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转让定价避税的主要方式
所谓转让定价又称“转移价格”,是指有关联的企业之间进行产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时均摊利润或转移利润,根据双方意愿,制定高于或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以实现避税。转让定价的方式多种多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关联企业间商品交易采取压低定价的策略,使企业应纳的流转税变为利润而转移,以此避税;关联企业间商品交易采取抬高定价的策略,转移收入,以此避税;其涉外企业利用国内不熟悉国际行情避税,诸如:高价进,低价出,转移利润规避税收;抬高进口设备价款,从中避税;利用投资者身份承包工程,任意抬价,从中获利。
2、关联企业间通过增加或减少利息的方式转移利润,达到避税的目的。作为关联企业间的一种投资方式,贷款比参股有更大的灵活性。
3、关联企业间劳务提供采取不计收报酬或不合常规计收报酬方式,根据“谁有利就倾向于谁”原则,转移收入来避税。如:在所得税问题上,高税负企业为低税负企业承担费用;在营业税问题上,高税负企业无偿为低税负企业提供服务。
4、关联企业间通过有形或无形资产的转让或使用,采用不合常规的价格转移利润进行避税。因为无形资产价值的评定缺乏可比性,很难有统一标准。因而,与其他转让定价方式相比,无形资产的转让定价更为方便、隐蔽。如:将技术转让价款隐蔽在设备价款中,规避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提税;用工程承包应纳的税收避税,将劳务费用向材料价款转移,将包工包料工程分订两个合同,规避材料应纳税税款。
5、通过对固定资产租赁租金的高低控制;利用国家之间折旧规定的差异;售后租回,将投产不久的设备先出售再租回使用,买卖双方对同一设备都可享受首年折旧免税,承租方还可享受租金扣除的优惠,以此转让定价,影响利润,进行避税。
6、利用关联间关系费用承担来转让定价。如企业的广告性赞助支出通过关联企业来支付,由关联企业承办本应由自身企业主办的各种庆典、展销活动等,最后通过资产置换或债务豁免、长期占用预付货款或预收账款形式来弥补。
7、连环定价法。即参与转让定价的关联企业不是单个境内公司与境外公司之间,而是延伸到境内几家关联公司之间,经过多次交易,把最后环节因转让定价的避税成果分摊到各中间环节,从而掩盖转让定价的实质。即所谓的“两头在外”或“一头在外”的公司,从而使连环定价避税更显隐蔽性。
二、判断转让定价避税的相关标准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23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但是,利用转让定价避税具有避税方式多样化、避税手段隐蔽性、避税范围广泛性、避税主体多元性的特点,作为税务部门如何发现纳税人转让定价避税的迹象或嫌疑?或者说税务部门依据什么标准来判断纳税人有避税苗头?目前在我国尚无统一标准,可以有效地借鉴国际上的相关标准。
1、动机标准。根据纳税人经济活动安排的法律特征或其他特征,看其主要或部分目的是否在于减少或完全逃避纳税义务。纳税人的动机蕴含于纳税人的思想中,不易直接检验,但动机可以通过其行为、效果反映出来,可以通过分析纳税人对有关经济事务的处理来间接地推断其动机。
2、人为状态标准。通过纳税人表面上遵守税法而在实质上背离立法机关对之征税的经济或社会实际状况来判定。也可以把人为状态标准表述为缺乏“合理”或有说服力的经营目的或其他积极目的。
3、受益标准。从实行某种安排而减少的纳税额或获得其他税收上的受益来判定。一项税收上的受益可能是一特定交易的惟一结果,也可能是某一交易的主要的或仅是一部分结果,必须作出区别,注意发现正确的因果关系,分清受益的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
4、规则标准。依据税收法规中的特殊规则来判定。典型的例子是,在美国的1970年所得税和公司税法第482节中,包含了针对公司迁移出境的规则。法令中没有具体包含制定公司迁移出境的税收动因和非税收动因的标准,而是规定纳税人必须到财政部办理手续。财政部可以宣布什么是避税行为,由此可以拒绝公司迁移出境的要求。
三、对利用转让定价的避税行为实施反避税的策略思考
(一)建立统一管理、协调配合的反避税工作机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王力强调的企业所得税管理与反避税 “六要”原则,严格贯彻执行反避税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促进规范调查分析、不断提高对转让定价避税行为的调查质量;加强转让定价反避税工作与其他税收征管工作的协调配合,加强国际税收情报交换,拓宽可比信息来源,强化反避税信息基础建设;做好反避税结案企业的跟踪管理,监控其关联交易定价水平和利润水平,防止再出现转让定价避税问题。
(二)加强转让定价反避税工作的税收征管与预警监督。明确处罚规定,强化税务机关执法职能,加强执法执行权、处置权;建立“避税与反避税”两条预警线,从纳税人内部控制制度(会计控制、管理控制)风险的评审入手,以“避税与反避税”风险模型分析及纳税人的财务及非财务指标为重点,建立红、橙、黄、绿四种颜色的预警标识,实施不同等级风险监控与应对,以实现转让定价避税风险的有效防范、控制与化解。
(三)加强涉税情报交流与共享反避税信息。加强与涉外经济部门的横向联系,关注外资包括立项、可行性研究、协议、合同的签订和执行等生产经营的全过程活动,特别对于购销大权由外商负责的企业,要对其建立收入与费用计价标准的控制管理制度,降低企业转移利润的空间;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税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在反避税工作中的作用,明确中介机构的反避税义务,并将中介机构获取的信息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与税务执法部门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