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包括《关联关系表》、《关联交易汇总表》、《购销表》、《劳务表》、《无形资产表》、《固定资产表》、《融通资金表》、《对外投资情况表》和《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填报报表应反映以下内容: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机器设备、工具、商品、产品等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租赁),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土地使用权、版权、著作权、专利、商标、客户名单、营销渠道、牌号、商业秘密和专有技术等特许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或实用新型等工业产权的所有权转让和使用权的提供),融通资金情况(各类长短期资金拆借和担保以及各类计息预付款和延期付款业务)以及提供劳务(市场调查、行销、管理、行政事务、技术服务、维修、设计、咨询、代理、科研、法律、会计事务)等。
同时,还应按纳税年度准备、保存并提供其关联交易五个方面内容的同期资料(不随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关联报告表同时报送,但在税务机关需要时应当提供):
一是组织结构情况。包括企业所属的企业集团相关组织结构及股权结构,企业关联关系的年度变化情况,与企业发生交易的关联方信息以及各关联方适用的具有所得税性质的税种、税率及相应可享受的税收优惠等。
二是生产经营情况。包括企业的业务概况、主营业务构成、所处的行业地位及相关市场竞争环境分析、内部组织结构以及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等。
三是关联交易情况。包括关联交易类型、参与方、时间、金额、结算货币、交易条件;关联交易所采用的贸易方式、年度变化情况及其理由;关联交易的业务流程;关联交易所涉及的无形资产及其对定价的影响;与关联交易相关的合同或协议副本及其履行情况的说明;对影响关联交易定价的主要经济和法律因素的分析;关联交易和非关联交易的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的划分情况等。
四是可比性分析。包括可比性分析所考虑的因素、可比交易的说明、可比数据的差异调整及理由以及可比信息来源选择条件及理由等。
五是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和使用情况。包括转让定价方法的选用及理由、可比信息如何支持所选用的转让定价方法、确定可比非关联交易价格或利润的过程中所作的假设和判断、运用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和可比性分析结果、确定可比非关联交易价格或利润、遵循独立交易原则的说明以及其他支持所选用转让定价方法的资料等。
年度发生的关联购销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在2亿元人民币以下,且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关联融通资金按利息收付金额计算)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或关联交易属于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范围以及外资股份低于50%,且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企业,可免于准备同期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