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物联网作为一项新兴产业,已被我国提升为国家战略,其建设发展对推动我国经济结构转型,提升综合国力具有深远的战略意义。而目前其自身建设发展遇到诸多困难。为加快物联网产业的培育与发展,必须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进一步提高税收政策作用的针对性与有效性,尽快形成有利于物联网产业启动和良性发展所需的税收政策环境。
“物联网”(Internet of Things,简称IoT),指的是通过射频识别(Radio Frequency Identification,简称RFID)、红外感应器、全球定位系统、激光扫描器等信息传感设备,按约定的协议,把任何物品与互联网连接起来,进行信息交换和通讯,以实现智能化识别、定位、跟踪、监控和管理的一种网络。它是在互联网基础上延伸和扩展的网络,即无线通信与互联网结合,使物品在生产、流通、消费的各个过程都具备智能,可有效提高管理的效率和资源使用的效率。
其在全球的迅速兴起,一方面源于“物联网”是被公认为继计算机、互联网与移动通信网之后世界信息产业的第三次浪潮,促进本国物联网产业的建设发展,可以抢占新一轮信息技术革命的制高点;而另一方面则可发挥后危机时代物联网产业新的经济引擎的作用。物联网产业作为集成创新的价值链,其发展既有利于创新型国家的建设,又有利于推进经济进入创新驱动、内生增长的发展轨道,更有利于我国调整产业结构,推动经济结构的转型与升级。
一、我国物联网产业发展的现状及存在的突出问题
自2009年成立国家传感网创新示范区(国家传感信息中心)以来,无锡物联网建设发展初步形成了物联网人才和项目在无锡的集聚发展的态势。截止2010年6月,无锡已有物联网企业200多家,签约物联网项目125项,总投资近百亿,实现产值近500亿元,包括物联网专业园区建设、研发机构、项目开发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鉴于其物联网建设发展在国内具有相当的典型性和代表性,为深入了解我国物联网建设发展现状,全面剖析物联网企业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笔者以无锡为例,通过问卷调查、现场调研和举办各种研讨会等方式,对无锡地区42家物联网重点企业和多家创业投资公司进行了调查摸底。
(一)物联网产业发展现状
1、市场前景广阔但有待开拓。物联网产业应用主要包括公共管理和服务、企业应用、个人和家庭应用三大细分市场。从调查的企业情况来看,物联网产品收入在企业总收入由占比最高的是公共管理和服务企业,占15%;该行业预计3年后年销售将增长2.6倍,而其中物联网产品的销售增长是7.2倍,增长率近似于总销售增长的3倍。对于三大市场整体而言,预计3年后销售收入增长平均为2.6倍,而平均物联网产品增长更是高达12.7倍,可见物联网产品具有爆发式增长的可能性。但目前市场总体规模偏小,且主要集中于政府大力推进的示范项目建设,企业消费和个人市场尚处于培育启动阶段。
2、附加值高但规模效益尚未形成。从价值链角度分析,物联网产业链由应用解决方案、传感感知、传输通信、运算处理四大关键环节构成,其中应用解决方案是核心。从被调查企业的增加值率来看,户均增加值率达48%,其中应用解决方案、传输通信环节的增加值率分别高达77%、92%,而作为传统产业的传感器、芯片等传感感知环节的增加值率仅为12%。
由于市场尚未全面启动,规模化生产尚未形成,单位成本高,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物联网产业的发展。从调查情况看,预计3年后由于生产规模扩大,利润率会明显提高。但现在的关键问题是如何做大规模。
3、产业集群尚未真正形成。产业集群是指在特定区域中,具有竞争与合作关系,且在地理上集中,有交互关联性的企业、专业化供应商、服务供应商、金融机构、相关产业的厂商及其他相关机构等组成的群体。物联网要快速发展,不仅需要市场的发展、政府的引导,还需要物联网企业的集聚,建立物联网产业联盟,共同搭建发展平台,通过项目承接、资本运作、战略联盟和品牌塑造等途径,做大做强龙头企业、引进优势企业、孵化培育中小企业。而目前集群尚未形成,企业地理位置分散、专业化产业链脱节现象严重。
(二)困扰物联网企业发展的突出问题
1、资本吸收困难。物联网产业对资金投入要求比较高。但由于物联网作为一个全新概念提出仅1年左右的时间,其市场前景、盈利模式、盈利能力等因素尚存在不确定性,社会资本对物联网产业的投资明显不足,一定程度影响并制约了该产业的发展。从调查情况来看,物联网企业平均投入为1 403万元,其中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公司对物联网产业的投资并不多,远远低于政府在这一方面的投资,风投或创投公司投入仅占4%,而政府投资占18.6%。在风险投资企业、创业投资公司的对外投资中,对物联网产业的投入也仅占3.5%。
2、研发投入高。攻克制约物联网产业发展的核心关键技术,积极引进国际物联网先进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加强共性技术研究,建立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物联网标准体系和专利池,是发展物联网产业的关键环节。目前大多数物联网企业处于研发期,少量企业进入小规模生产阶段。从调查情况来看,物联网企业的平均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的25%,其中研发费用占费用总额的33%,远高于一般企业的研发费用率。由于目前物联网企业所处的特殊阶段,投入资金中主要用于研发和小规模生产,贷款融资也非常困难。
3、成果转化缺乏资金支持。在缺乏风投、创投公司投入和银行贷款困难的情况下,一些研究机构和企业虽然拥有一定的物联网技术,但在孵化企业、技术成果转化过程中却往往遇到融资困难。
4、人才资源紧缺。对于产业的发展而言,“金字塔结构”的人才资源支持是主要内在驱动力,其由领军型人才、专业的技术人员组成的研发团队以及众多技术人员和技术操作人员构成。无锡目前已有以7个院士和多名长江学者为首的50多名高校科研团队成员入驻,多家传感网研究中心、监测中心及高校和研究院所落户,初步形成人才集聚的发展态势。但物联网涉及传感器及传感节点、传感节点组网与协同处理、软件及系统集成、应用抽象及标准化、物联网共性支撑等各环节的众多技术,人才问题仍是各个机构、企业面临的现实问题。
(一)基于外部性与公共物品理论
物联网作为最为前沿的信息产业,最具有战略意义的新兴产业,所带来的新技术新知识无疑具有一定的公共产品特性,而物联网发展所需要的良好的法律制度建设、市场环境、完善的支持服务体系以及基础设施建设等一系列产业发展环境,更是具有明显的公共物品特征。由物联网带来的新的信息革命,必将深远地改变世界的面貌,必将影响到人们的每一个产业,影响到人们的每一处生活。其深刻的渗透性和深远的社会效应,显然也具有极大的正外部性。而公共物品的效益的外在化,会导致市场供给不足,资源配置的不当。这无疑会严重影响并制约物联网的建设与发展。而矫正市场失灵的最基本方法,就是由政府借助各种政策工具,如财政补贴、税收优惠政策等使物联网建设发展的外部效益内部化,实现私人产品收益与社会产品效益的一致。
众所周知,信贷市场属于典型的信息不对称领域。筹资者往往对自身的信用和项目投资前景拥有信息优势,而投资者和商业银行在信息上处于劣势。一般来说,科技型中小企业建立时间短,无法拥有良好的信誉,且业务新、市场前景不明朗,因此为了规避风险,投资者往往“逆向选择”风险较低的大型传统企业,而那些科技型中小企业往往得不到充分的资金投入。这将使得像物联网这样具有高风险的新兴产业得不到充分的资本投入。
针对客观存在的信息不对称,作为宏观经济的调节者,政府有必要通过建立健全推动科技创新的激励机制和风险转移、补偿机制,调节市场经济中的各种利益关系,寻求经济运行的优化和资源的有效配置。而税收政策的制度安排是实现上述目标,鼓励引导各类风险资本进入新兴产业的不二选择。
制度对经济发展的作用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制度创新本身就是一种生产力;而另一方面,有效的制度可以降低技术进步和技术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交易成本,从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从宏观层面来看,制度能促进一国经济发展,主要表现为一国有效的制度环境及制度能减少交易中的不确定性,降低了社会经济活动的交易成本。从微观层次来看,制度能促进一国经济发展,主要表现为有效的制度能解决激励和约束两大市场经济中的基本问题。因此,政府积极探索、制定、理顺有利于新兴战略产业,特别是物联网产业健康发展的新的税收制度与政策,必将进一步推动物联网建设和发展,进一步解放生产力。
虽然我国目前没有专门针对“物联网”产业建设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但物联网产业作为一新兴产业,产业链中的部分企业具有高科技特征,现有的一些法定税收优惠、产业税收优惠和专项税收优惠政策,如技术开发、转让等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软件企业和技术先进性服务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创业风险投资、科技孵化企业发展的相关税收政策等,对物联网技术开发和应用服务开展事实上也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由于现有的一些政策缺乏针对性,难以发挥很好的作用。
(一)物联网是一个创新产业,现有税收政策并不能作用到关键环节
物联网作为一个创新的概念,它包括应用创新、技术创新、服务创新,而所有的技术创新、服务创新都是以应用创新为引导,同时又是因应用创新的存在而存在的。也就是说,传感技术、数据传输、数据处理、数据运算、技术服务等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都是因为有了应用创新才得以创新的,即有了应用创新后,才有其他环节的各种创新。因此,税收政策扶持的首要对象是应用创新。然而应用创新本身在现有税收优惠政策体系中无法认定为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其企业也无法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因此,现有税收优惠政策无法很好地作用到关键环节,也无法发挥其最大作用,需要出台针对物联网创新特点的税收优惠政策,找准优惠的着力点,促进物联网产业快速发展。
(二)物联网产业是一项综合性的产业,现有税收政策难以发挥自动调节作用
物联网产业链包括应用解决方案、传感感知、传输通信、运算处理等环节,每一个物联网产品或物联网项目都包含了这四个环节的产品和技术。作为物联网的最终产品,它既不是某一个具体产品,也不是某一项或多项技术,它是多种产品、多种技术的综合工程。所以,各个环节的不同企业享受不同的产业税收政策,可能造成不同环节的税负不均,不利于发挥税收的调节功能,因此需要出台针对物联网产品这一特征的税收优惠政策,才能更好地发挥税收的调节功能,促进物联网产业的健康发展。
(三)物联网产品是全新的产品,现有税收优惠政策的前置条件限制了税收政策及时发挥作用
现有政策中需要一些前置条件,如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须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6%。这对新兴的物联网企业来讲几乎是遥不可及的。即使能够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至少到第四年才能享受高新企业优惠税率的政策,而此时物联网企业已经过了发展初期最困难的时期。又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70%以上,同样对起步阶段的物联网企业不能及时发挥政策扶持作用,同时这一条件对现有企业转型为物联网企业并没有吸引力。
(四)现有税收政策缺少对物联网产品消费环节的政策支持,难以有力拉动物联网产业的发展
物联网发展初期是以政府引导促进、重点应用示范为主导,带动产业链的形成和发展,企业应用、行业应用是物联网发展的重点。因此,鼓励企业、行业应用物联网产品是促进物联网发展的有效手段,税收政策引导能有效促进需求,推动物联网企业、行业对相关产品的消费。目前的各类税收优惠政策中,除所得税法规定对投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外,几乎没有其他投资类税收优惠政策。因此,为鼓励企业、行业对物联网产品的投资或使用,需要适当增加投资或消费物联网产品的税收优惠政策。
(五)现有税收政策体系缺少对创新示范区的税收优惠政策,不能有效促进产业集聚
产业集聚的本质是把性质相同的中小厂商集合起来对生产过程的各个阶段进行专业化分工,实现作为巨型企业特征的规模经济。通过优化人才、资本、政策和服务环境,加快集聚物联网企业,鼓励建立物联网产业联盟,培育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和完整配套能力的企业集群,是产业政策的一项重要内容。物联网在发展初期,必须通过产业集聚建立一个具有示范效应的实验区,加速物联网产业的发展,通过示范效应,带动相关产业和其他地区的发展。因此,政府应适度给予物联网示范区或实验区一些特殊的税收优惠,通过一些政策差别,营造特定区域的竞争优势,从而起到鼓励扶持的作用。
在被调查的42户企业中,已享受税收政策的仅16户,占38%,主要包括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软件产品超税负即征即退、软件企业所得税减免等,其中新成立的物联网企业仅有2户软件企业因被认定为“双软”企业而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可见,对全新的物联网企业来讲,享受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非常困难。
针对我国物联网建设发展中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和现有税收政策的不足,我们认为要更好地发挥税收政策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最大程度地促进我国经济结构转变,应在现有政策基础上,提高税收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切实解决物联网建设发展中的瓶颈。需要在现有政策享受的范围的扩大和在享受政策的条件简约化上下功夫,同时新增一些更具有针对性的政策,以尽快形成较为完善的税收政策支持体系。
(一)完善现有税收政策,大力支持研发、人才培养引进和技术成果转化
在物联网产业链中,各个环节都需要有关键技术的突破,发挥税收政策的杠杆作用,促进相关企业的技术创新和应用创新,对物联网产业发展具有极大推动作用。
1、在鼓励技术研发投入方面。(1)在较大范围内实行加速折旧或摊销办法。对工业企业使用的机器设备进行等级划分,适当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对无形资产实施一次性扣除,使企业尽快收回成本,增加科技投人。(2)加大对“物联网”企业基础研发创新的支持力度。允许企业、研发机构冲销基础研发以及与基础研发相关的资本性支出(如购买相关的仪器设备、建造实验室等),即使新企业没有经常性利润可以冲抵,也可将其基础研发支出作为当期支出,亏损向后结转。(3)对物联网企业使用物联网公共设计平台费用视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鼓励运用公共设计平台,提高技术研发效率。(4)对科研机构及高等院校对物联网技术领域的研发投入实施更为积极的税收政策。一是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用于改善研究开发条件的投资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扩大捐赠优惠的范围,鼓励社会各界支持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发展,只要接受捐赠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符合税收优惠条件且运行规范,对捐赠人的捐赠给予所得税优惠;三是社会力量对非关联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发经费资助或基础设施建设资助支出,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或部分扣除。
2、在促进人才的引进和培养方面。(1)对领军型人才的引进和投入。建议以股权激励、技术入股等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的,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适当扩大对科技研发人员技术成果奖励的个人所得税的免税范围;对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设计人员的奖励,经批准,可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从事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海外留学生取得的工薪收入,在计算个人应纳所得税额时,可按享受附加费用扣除。(2)对技术型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建议对高科技人才的技术转让和技术服务收入,参照企业技术转让和技术服务,一定额度内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对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兼职从事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取得的收入,减征或免征个人所得税。(3)对技术人员和技术性操作人员的培训。建议对物联网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提高税前扣除标准,或对员工的教育、培训费用全额予以税前扣除,鼓励企业对职工的在职教育与培训。
3、在促进研发技术成果转化方面。(1)扩大“四技”收入免税范围,对企业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或与物联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得的收入,均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将投资抵免这一税收激励政策纳入技术转让环节,对企业单位、科研院所从事技术引进、吸收等方面的设备投资、技术投资的部分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抵免企业所得税,加速应用研发创新成果转让。(2)对符合创新条件的技术设备投资实行税收抵免,即对符合创新条件的企业,对其技术先进的设备投资给予税恢抵免,鼓励企业进行技术改造,为企业科技再投资创造条件。同时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新型企业成长,鼓励以技术投资入股,建议对引进物联网技术进行规模化生产的创业孵化、创新服务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无形资产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二)适当扩大政策的适用范围,加大吸引风险资本投资力度,鼓励现有物联网企业对物联网建设发展相关设施的投入
1、在吸引风险投资投入方面。由于目前物联网产业发展仅处应用创新、产业形成的初期,且需高投入,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除需政府大规模对公共管理服务应用的投入外,税收政策应引导社会资本、民间资本的投入。建议扩大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即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将物联网企业视同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同样享受相关政策,以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对物联网产业的投资。
2、在鼓励物联网企业加大相关设施的投入方面。一是对投资重点实验室、信息网络、技术研发中心的企业,其相关费用予以一次性税前列支;二是对购入的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资产用于物联网项目建设,给予3~5年免征房产税的税收优惠;三是对于中小企业将非货币性资产经评估增值转增股本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暂缓征收所得税。用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个人股份部分,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以建立国家级物联网产业试验园区为载体,推进产业集聚,促进物联网企业集成创新
产业集聚有利于外部规模经济的发挥,促进产业的快速发展。为了形成物联网产业应用试点和技术集群,形成物联网产业分工集群,加快物联网产业发展,建议在物联网创新示范区的基础上,建立国家级物联网产业试验园区,以区域性政策为试点,吸引产业集聚,以产业试验园区带动整个产业的快速发展。一是对进入园区的物联网核心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收企业所得税;二是园区内物联网企业中涉及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的企业均实行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的即征即退;三是对物联网产业园区管理机构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园区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1、在促进应用示范方面。建议将应用示范工程的支出作为费用一次性税前扣除。
2、在扩大市场有效需求方面。(1)企业购进物联网产品均可按电子产品人固定资产,缩短折旧年限,对购入物联网产品、项目的相关费用也列入增值税抵扣项目等。(2)比照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超税负部分即征即退政策,对“物联网”一定范围内的产品或服务项目,如技术咨询、服务、软件维护等参照技术转让的税收优惠政策或比照软件企业超税负部分即征即退等。
[参考文献]
[1]ITU(International Telecommunication Union)Internet Reports 2005[R],The Intenaet of Things,2005 。
[2]路世昌,樊星,邵良杉,产业集群交易费用分析及其超边际模型研究[J],税务与经济,2008,(4)
[3][美]哈维·s·罗森,财政学(第四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
[4][英]加雷斯·D·迈尔斯,公共经济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5]汪洪涛,制度经济学:第2版[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