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从事商业的小规模纳税人,2009年底开业,前两个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达80多万,请问是否必须要转为一般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9号)规定,200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照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因此,该小规模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办理2009年销售额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5号),通知说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1079号文件,2010年1月底前应对200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考虑到此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户数较多的实际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于2010年6月底前完成认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