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经营过程中,企业会发生生产销售地点转移的情况,如公司注册地在A地,现需将公司所有业务转移至B地,A地不再有业务,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在A地申购的发票在B地是否可以继续使用?企业又该如何向B地的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呢?
企业如有上述情况发生,在B地经营不可以再使用A地领用的发票。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文件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因此,公司在A地不再发生经济业务,也就终止纳税义务了,应按照上述规定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事项。在未办理该事项前,A地发票使用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文件第二十七条规定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如果此时在B地使用A地剩余发票,将会受到税务机关相应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