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08年1月1日(不含)以前,根据(国税函[2007]305号)规定,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在规定的标准内,在规定标准内为员工报销的油料费、过路费、停车费、洗车费、修理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以及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发放的交通补贴,均属于企事业单位的工资薪金支出,应一律计入企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按照现行计税工资标准进行税前扣除。
2、2008年1月1(含)以后,根(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为员工报销的燃油费,应作为职工交通补贴在职工福利费中扣除。企便函【2009】33号
3、新税法实施后,企业发生的合理工资薪金支出实行据实扣除办法,企便函[2009]33号文要求2008年1月1日(含)以后为员工报销的燃油费作为职工福利费处理,则仍可能出现纳税调整,因此这一改变显然对企业是不利的;
4、国税函[2007]305号文规定为员工在规定的标准内报销的油料费、过路费、停车费、洗车费、修理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均作为工资薪金处理,国税函[2009]3号文则只笼统地规定为职工发放的交通补贴作为职工福利费处理,而并未明确“交通补贴”的具体内容。企便函[2009]33号文只明确在规定的标准内报销的燃油费在新税法实施后作为职工福利费处理,那么为职工报销的过路费、停车费、洗车费、修理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在税前如何处理呢?文件并未明确;只能认为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
5、按交通补贴全额的3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