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原购房发票丢失,如何认定营业税差额征税的依据?”昨天,丰台地税有关负责人表示,针对近期北京市个人二手房交易中屡次被问及的这一问题,经查询,纳税人可以契税完税凭证代替。
丰台地税局税务人员解释,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关于差额征税扣除凭证的认定,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的相关文件规定,如果有购房发票,纳税人在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缴纳营业税时,需提供购买房屋时取得的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作为差额征税的扣除凭证;如果因各种客观原因未取得原购房发票,对于个人销售已购住房凡符合现行相关政策实行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可以原购房时的契税完税凭证作为差额征收营业税的抵扣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