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广告公司宣传比企业自己宣传成本低某摩托车制造厂制作一批宣传条幅,向当地工商等部门申报审批后,悬挂在诸多繁华商业街道醒目处,以提高企业知名度,花费20万元。而在达到同等效果的情况下,委托广告公司则支付促销费用24万元。单从费用上比较,企业自己操作促销比委托广告公司节约4万元。
按照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可全额计入营业费用。但根据税法相关规定,企业自己操作发生的促销费用只能作为业务宣传费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而通过广告公司宣传,则可按广告费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这两项费用税前扣除的规定比例不同,广告费支出在每一纳税年度不超过销售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并且,制药、食品、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而业务宣传费每一纳税年度在不超过销售收入5‰范围内的,可据实扣除。显然,业务宣传费可在税前扣除的比例,较广告费可在税前列支的比例低,易引起纳税调整。
委托独立单位或个人促销比招聘员工促销赋税轻一家实行计税工资制企业,计税工资标准为每月人均800元。除媒体广告费和促销实物产品由企业提供外,还需组织安排40人用6个月去专门操作。若招聘员工促销,人均月工资为1400元,工资总额应是33.6万元。如委托独立的单位或个人操作,企业应支付促销费用38万元。单从费用上比较,招聘员工方式要少花费4.4万元。但招聘员工因实发工资超过计税工资标准,而应纳税调整14.4万元,造成企业多缴所得税4.752万元。与委托独立的单位或个人促销相比,减少企业利润为3520元。倘工资总额相对稳定的企业采取招聘员工方式促销新产品,则在达到同等效果情况下,企业调整应纳税所得额的几率会更大。
扩大法定扣除范围可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由于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均以销售收入为依据计算,如果纳税人将企业销售部门设立成一个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企业将产品卖给销售公司,后者再对外销售,便增加一道销售收入,而整个企业集团的利润总额并未变,但允许税前扣除费用的依据标准却成倍增加,节税效果就比较理想。但因设立一个独立核算的销售单位会相应增加管理费,且与企业集团间构成销售关系,需缴纳按销售收入0.3‰的印花税。所以,应视企业规模、产品特点及成本效益原则,考虑是否设立销售公司,是否能给企业带来绝对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