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于今年2月购进一台大型机械设备用于生产,由于本公司打算转产,故打算将该设备租赁给其他企业。请问,出租设备取得的收入是否缴纳增值税?购进该设备已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
北京市国税局12366答:上述公司如果租赁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的,按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有关进项税额转出问题,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上述公司购进设备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