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跨国关联企业间的关联交易行为越来越普遍,给税务管理带来了巨大的挑战。本文对跨国关联交易税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结合实际,谈谈在基层税务机关如何完善税收制度,应对跨国企业关联交易、开展反避税工作的必要性。
一、关联交易的形式及其对税收的影响
关联交易的载体是关联企业,只有关联企业之间才能发生关联交易。关联企业是指与其他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或重大影响关系,根据这种关系可能转移资产和利润并从中获取利益的企业。
关联交易是指在关联企业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是指一公司或其附属公司与在该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权益、存在利害关系的关联企业之间所进行的交易。关联交易的形式和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有形财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包括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机器设备、工具、商品(产品)等有形财产的购销、转让和租赁业务;二是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包括土地使用权、版权(著作权)、商标、牌号、专利和专有技术等特许权和工业品外观设计等工业产权的转让和使用;三是融通资金,包括各类长短期资金拆借和担保、有价证券的买卖及各类计息预付款和延期付款等业务;四是提供劳务,包括市场调查、营销、管理、行政事务、技术服务、维修、设计、咨询、代理、科研、法律、会计事务等服务的提供。
由于关联关系的存在,关联交易将对关联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一定的影响。非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一般按照公允市价进行,但是,由于关联企业之间存在特殊的关系,因而关联企业之间交易的定价较为灵活,往往高于或低于公允市价,在有些情况下,甚至与公允市价相差甚远。由于关联交易转让定价一般构成各税种直接或间接的计税依据,因此,转让定价的高低将对税收产生重要影响。跨国集团公司经常通过在关联企业间人为地抬高或降低交易价格来调节各关联企业的成本和利润,以达到其逃避税收的目的。目前,辖管区内外资企业出现亏损面较大、税负偏低的问题,与关联企业之间的转让定价是有直接关系的。一些外资企业账面连续多年亏损却不断增资、扩大生产规模,就是因为一部分外资企业利用转让定价或者低价向其国外关联公司销售商品或原材料,或者高价从其国外关联公司进口原材料和机器设备,或以不合理的价格转让无形资产、提供劳务等方法逃避我国税收。这不仅严重损害我国税收管辖权的行使,造成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而且影响了内资企业的发展,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一)税务机关对税收政策的落实不够到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4]143号)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外的企业,比照本规程执行”,但在实际工作中,基层税务机关仅限于表面情况的掌握,而缺少足够的力量深层次的开展反避税审计工作。
(二)外商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购和外销价格操纵过度。由于我国在对外经济合作方面起步较晚,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人员对国际经济业务和国际经营手法不够熟悉,在与精通国际经济业务的外商的合作中处于被动地位。外商利用其技术、设备、销售渠道等方面的优势,可以随意操纵外商投资企业的进销价格。另外,由于中方人员不了解国际市场行情,在经营管理中不能有效决策,只能听凭外商处断。例:辖管内一个XX现代印刷公司,外方以“海德堡”五色印刷机器作价2000多万元投入,谎称是世界一流,技术顶尖,结果经营中由于固定成本多,效益连年亏损,外方一走了之,事后了解到该外方投资者已在机器上赚足了利润,投资是假,诈骗是真,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
(三)对转让定价的防范存在一定困难。跨国公司的转让定价行为并非单纯为了避税,而常常是出于经营管理的需要。相对于变更税收居所以及通过基地公司等手段,转让定价更具隐蔽性。税务机关对转让定价进行调整的一般做法是核定应纳税所得额,但这往往缺乏可比性。如特许权使用费具有不可比的性质,很难估计专利和专有技术的价值,因而在征税问题上容易产生分歧。转让定价还牵涉到不同国家间税制结构、税收立法的差异以及税务管理合作存在的实际困难,这些都影响到对转让定价的防范。
1、基础信息管理薄弱。在对外资关联企业的认定方面,关联企业间发生业务交易的信息申报制度刚刚建立,税务机关对关联企业的生产工艺流程、主要监控内容、项目、指标存在掌握不够准确的情况,对采集数据的分析利用率较低。
2、税务机关对关联企业的动态信息,特别是对企业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纳税申报表中的有关数据的分析利用缺乏主动性。
3、属地管理弱化了对关联企业的管理。集团企业的子公司,分布在不同的行政区域,涉及众多税务机关。各税务机关只管理辖区内的企业,忽视了对集团企业内部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税务管理,同时,各税务机关采集的税务管理信息不能共享,多头采集信息,成本高,浪费严重,组织协调也困难。
4、部分税务干部,特别是刚参加工作的涉外税务管理人员缺乏关联交易调整的实践经验,遇到跨国关联交易无从下手,影响了工作的开展。
(一)完善税收制度,提高监控水平。经过多年的工作实践,各级税务机关逐步摸索出了加强关联企业关联交易税务管理的有效措施,建立了关联企业关联交易申报、分析、审计调整、跟踪管理的一系列制度,提高了对外资跨国关联企业关联交易的税务管理水平。目前,每年所得税汇算清缴都要求企业如实申报关联企业关系表,使基层税务机关及时掌握关联情况,及时监控。
(二)把握重点,找准工作切入点,实施重点关注。根据工作实践,可对下列重点企业的关联交易实施监控和纳税调整:1、生产、经营管理决策权受关联企业控制的企业。2、与关联企业业务的往来数额较大的企业、长期亏损的企业(连续亏损2年以上的);3、长期微利企业;4、跳跃性盈利的企业(指隔年盈利或亏损,违反常规获取效益的企业),5、与设在避税港的关联企业发生业务往来的企业、比同行业盈利水平低的企业(与本地区同行业利润水平相比);6、集团公司内部比较,利润率低的企业(即与关联企业相比,利润率低的企业);7、巧立名目,向关联企业支付各项不合理费用的企业;8、享受法定减免税或低税率优惠,优惠期限届满利润骤降的企业,以及其他有避税嫌疑的企业。
(三)整合信息,逐步充实反避税信息资料库。获取可比信息是转让定价调整得以完成的关键因素,拓宽可比信息来源渠道是提高转让定价工作效率的有效途径。因此,要及时获取海关、工商、银行、商务、财政、统计、外汇管理等部门发布的各类信息,通过企业产品价格信息采集,因特网和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广泛收集、分析、整理国内外各行业的货物价格、无形资产价格、劳务费率、贷款利率、行业利润等相关指标,不断充实反避税信息资料库。
(四)规范操作,不断完善反避税工作机制。
1、认真分析各企业历年生产经营状况、各关联交易类型,并与同类企业进行对比,确定存在的避税疑点,提高选案质量。
2、深入开展转让定价调查,认真审核,分析企业提供的资料的准确性,审查关联交易定价是否真实、合理,了解企业职能、行业背景、以确定合理的调整方案。
3、结合各种调整方法的适用条件,选用合适的转让定价调整方法,合理确定调整方案。
4、强化跟踪管理,巩固反避税成果,对确定本年度反避税对象的企业跟踪管理,跟踪监控企业投资经营状况、关联交易、纳税申报额等指标及其变化情况。
5、推动反避税工作要上下联动形成高水平、高效率的反避税管理机制。
6、对跨区域或跨国的关联交易,可通过上级税务机关的统一部署实行协查联查制度,强化税收监控。
(五)积极开展预约定价谈签工作。为促进转让定价工作从事后调整向税源管理转变,节约调查成本,降低税收风险,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18号)的有关规定,借鉴经验,积极受理预约定价申请,充分准备相关资料,认真开展审核评估工作,慎重进行协议谈签,严格监控执行情况,把预约定价工作向更高层次推进。
(六)加强国际税务合作,与有关国家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议。通过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议,既可避免国际税收磨擦,又能有效地加强国际税收合作,防止税收流失或双重征税。截至2006年底,我国已与90多个国家和地区正式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协议,为保证在国际税收协定背景下转让定价调整的顺利实施,保护我国的税收权益,应及时与其他有关国家签署国际税收协定。另外,还应积极进行广泛的国际税务合作,如加强税收情报交换等。
(七)加强税务机关内部的配合和协调,提高基层税务反避税人员素质。要进一步加强税务机关内部各部门间的配合和协调,达到执行税收政策的融合和统一,形成管理合力。应多培养选拔懂外语、精通会计、熟悉国际税收和具备较高财务分析能力的高级税务管理人员,强化反避税管理,进一步提高反避税工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