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至今日,增值税转型改革在东北地区试点已历时四载,在中部地区试点已一年。中国税务学会于今年5月成立了由部分专家、学者组成的增值税转型改革课题调研组,在6月、7月、8月3个月就试点情况进行了全面调研。调研结果显示,东北和中部地区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的试点取得了成功,不仅达到了促进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振兴和中部地区崛起的预期目的,而且为在全国范围进行增值税转型改革积累了经验。目前,在全国范围内扩大试点、加快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的条件已经具备,应抓住时机,及早推进。
一、改革产生的影响
1.对试点企业的影响。试点单位反映,这次试点时间已显过长,未提出进一步改革的新内容。它使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迈出了关键一步,但也使试点地区和行业与全国非试点地区和行业出现税负不公现象,扭曲了增值税的中性、效率特征。试点企业认定以试点行业产品年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50%以上为条件,不仅操作难度大,还造成同行业产品税负不公平。
试点采取“先征后退、增量控制、按季退税”的方式以减缓对财政收入的冲击是慎重和稳妥的。但具体操作繁琐,认定审批难度大,存在行政执法风险。同时,按季度先征后退占压企业资金至少3个月,年终结算部分企业资金占压超过一年;试点企业集团在试点地区内改制、改组、新建,部分分支机构因没有实现增值税而不能抵退;产品出口比重较大的试点企业,因实行“免、抵、退”导致国内增值税实现数额较少,“待抵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长期挂账,不仅不能获得抵退税款,而且减少折旧提取,增加企业所得税负担。以大连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为例,出口船销售收入占比98.8%,试点4年,不仅无法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9333万元,还多缴企业所得税近250万元。
新增机器设备投资进项税额抵退,涉及动产与不动产的界定、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等问题,有待于扩大征收、抵扣范围和采用征收环节直接抵扣办法加以解决。
2.对财政收入的影响。试点前,据有关方面按增量抵扣测算,东北地区预计每年减收150亿元左右。但试点运行结果与原来的预计测算差距较大。2004年7月~2007年12月3年半内实际按全额抵退税仅146.9亿元,每年平均抵退税约42亿元。
根据东北地区试点数据测算,2009年增值税转型若在全国所有征收增值税的行业推开,预计减少财政收入大约755亿元。考虑到增值税转型改革后,实际发生的抵退资金相应转化为企业应税所得额,机器设备投资降低,进入成本的折旧费减少,企业所得税将增收。从动态看,转型改革的积极效应促进经济税源增加。以东北地区试点为例,3年半尽管抵退税146.9亿元,但2005年~2007年国内增值税收入保持较高增长率,分别为15%、13%和14%。其中,工业增值税收入仍分别增加了104亿元、115亿元、116亿元,3年累计增加335亿元。可见,增值税转型改革在财政收入方面表现出“退一步,进两步”的积极效果。在当前良好的财政状况下,增值税转型改革带来的减收是完全能够承受的。有关人士反映,在试点中除少数县级财政出现困难外,总体财政收运行良好,预计在全行业推开是可以承受的。
3.对投资的影响。理论上讲,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对投资增长有促进作用。东北地区试点情况显示反映,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对投资的影响是温和的,增值税转型只会使投资结构更趋合理。
从全国看,2006年全国固定资产投资总额93369亿元,机器设备投资占22%,实行增值税行业的机器设备投资仅占10%左右,约9300亿元,因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对投资的拉动作用有限。
当前,我国投资过热领域主要集中在政府政绩工程、房地产等行业,产业设备更新改造方面的投资相对薄弱。全国全行业实施新增机器设备投资进项税额抵扣,有助于促进产业投资,优化固定资产投资结构。同时,与20世纪90年代的情况不同,在市场日趋成熟、政企逐步分开的条件下,企业投资在理性选择和自主决策上明显进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应当不会引发企业投资过热。
4.对物价的影响。东北和中部地区的试点运行表明,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没有推动物价上涨,而且减少生产成本,有利于降低产品出厂价格。
目前,我国物价上涨过快,一是流动性过剩,导致资产价格上涨;二是国际粮食、原油、铁矿石等基础资源性产品价格上涨向下游延伸,导致消费品价格上涨。从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经济活动看,价格上涨主要是由于成本推动而非需求拉动。扩大抵扣范围,企业税负有所降低,相应提高消化原材料涨价成本的能力。同时,促进企业加快设备更新改造,有助于降低生产成本,不仅不会推动物价上涨,而且会缓解物价上涨矛盾。
二、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的建议
1.加快增值税转型改革十分紧迫。
2008年以来,我国经济总体保持平稳较快发展态势,但在当前全球通胀现象严重,金融危机加剧,国际经济处于动荡、调整情况下,也面临许多困难。原材料价格、劳动力价格上涨,资本市场低迷导致企业融资成本升高,工业品出厂价格居高不下,经济增长放缓,效益下滑;人民币升值导致我国出口产品竞争力下降,出口增速下滑,很多处于产业链低端的制造业企业陷入困境,迫切需要政府出台政策加以扶持。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不仅是适应当前经济发展形势的客观需要,而且是完善和规范增值税制度的必然要求。
在当前形势下,增值税转型改革的短期减税政策效应有助于企业走出困境。从长远看,也有利于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一是有助于优化固定资产投资结构。改善我国投资主要集中在政府政绩工程、房地产行业等领域,产业设备更新改造方面的投资相对薄弱的状况。二是有助于缓解物价上涨矛盾。实行增值税转型改革,企业税负有所降低,相应提高消化原材料涨价成本的能力;促进企业加快设备更新改造,有助于降低生产成本。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应要求生产流通领域各环节不重复征税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全面实施并成熟立法;实现经济发展方式根本性转变,相应要求不干预企业效率决策和生产资料流转不征税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及早改革到位。
2.在全国全面推开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的建议。
按照增值税转型改革目标要求,实行消费型增值税主要有两项工作内容:一是对新增机器设备投资进项税额抵扣,二是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对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和一些服务业以及不动产也实行增值税制,实现机器设备投资以外的固定资产投资进项税额抵扣,形成统一完整的商品和劳务按增值课税、对资本品不征税的流转税链条。
建议从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推开增值税转型改革,对征收增值税的所有行业范围内所有企业全面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统一采取按增值税常规抵扣做法,对企业购进机器设备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在通过认证、审核后,直接在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未抵扣部分留待下期抵扣。不再采取“先征后退、增量控制、按季退税”的做法。
3.相关配套政策措施。
适当降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负担有所下降。为平衡税收负担,建议将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降为:生产、加工环节在3%~4%;商业销售环节2%。
清理现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现行增值税优惠政策是在生产型增值税下制定的,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后,需作出相应调整。为规范、统一增值税优惠政策,应取消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内设备进口环节免税的优惠政策;取消外商投资企业鼓励类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优惠政策,调整为依法征税,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和采购国产设备的进项税额可以直接抵扣。这不仅符合世界贸易组织(WTO)规则要求,实现税收国民待遇,也有利于规范我国增值税制度。
对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恢复按17%税率征税。1994年税制改革初期,考虑到矿产资源产品价格关系尚未理顺,在实行生产型增值税下可抵扣进项较少、负担较重的实际情况,对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减按13%税率征税。目前矿产资源产品价格已经放开,适用了10多年的这一过渡性优惠政策在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后应该取消。
明确提出免、抵、退税的处理办法。对产品出口比重较大、实行“免、抵、退”的出口企业,允许机器设备投资进项税额直接抵扣,并予以退税。对试点出口比重较大的企业长期挂账的“待抵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尽快研究处理办法。
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有困难的个别地区,明确由省级政府负责统筹,通过省内财政平衡采取转移支付的办法加以解决。从财政承受能力看,在一个省际范围内全面推行增值税转型是不存在问题的。但在个别局部地区,特别是产业结构单一、地方财力来源过多依赖于某些大型企业增值税的地区,实施初期有可能会出现暂时的、一定的财政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