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为推进全省会计师事务所诚信文化建设,提高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社会公信力,促进行业科学有序发展。同时,引导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自身管理需求,科学规范选择相应等级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相关服务,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吉林省会计师事务所分类分级综合评价办法(试行)》(吉财会管[2013]2号)的规定,依据会计师事务所2012年度业务收入(审计收入)、收入增长率、从业人员数(注册会计师数)、注册会计师考试通过率及60周岁以下注册会计师率等主要执业能力指标对全省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分类分级;依据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注册会计师人数、注册会计师权益保障、长效机制及惩戒处罚等指标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综合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分类分级综合评价结果已经吉林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
根据《吉林省会计师事务所分类分级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第十三、十四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对评定为A、B、C三大类七个级别事务所能够承接的业务领域和专业服务范围分别作出了相关的规定,即:
A1类事务所:是指具有承担上市公司、大中型企事业单位鉴证类及咨询服务业务能力的事务所;
A2类事务所:是指具有承担大中型企事业单位鉴证类及咨询服务业务能力的事务所;
A3类事务所:是指具有承担省内大中型企事业单位鉴证类及咨询服务业务能力的事务所;
B1类事务所:是指具有承担省内中小型企事业单位鉴证类及咨询服务业务能力的事务所;
B2类事务所:是指具有承担省内中小、较小型企事业单位鉴证类及咨询服务业务能力的事务所;
B3类事务所:是指具有承担省内较小型企事业单位鉴证类及咨询服务业务能力的事务所;
C类事务所:是指除A、B两类事务所以外,具有为较小事业单位、农村基层组织和小型微型企业单位提供审计、验资、咨询服务及代理记账等业务能力的事务所。
A类事务所可承接B、C类事务所规定的业务;B类事务所可承接C类事务所规定的业务;C类事务所只能承接规定范围内的业务。
特此通告。
二○一三年五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