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廉政规定》的通知
各省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进一步严肃检查工作纪律,确保检查工作的独立、权威与公正,在借鉴以往年度检查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河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廉政规定》,现予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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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18日
附件: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廉政建设,明确廉洁检查纪律,保持检查工作廉洁公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组织开展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中的廉政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检查组,是指由省注协委派并在其授权范围内开展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团队。
本规定所称检查人员,是指参加省注协组织的执业质量检查的注册会计师和各市注协工作人员。
第四条 在检查过程中,检查组和检查人员应当切实做到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严格遵守以下要求:
(一)不准接受被检查事务所的宴请、款待和住宿安排;
(三)不准参加被检查事务所安排的旅游和娱乐等活动;
(四)不准接受被检查事务所的纪念品、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等;
(五)不准在被检查事务所报销任何因公或因私产生的费用;
(六)不准利用检查获悉的被检查事务所涉密信息为自己和他人谋利;
(七)不准要求被检查单位给自己或亲友办事;
(八)不准向被检查事务所提出任何与检查工作无关的要求;
(九)不准向被检查事务所和关联人透露不应由其知晓的检查信息;
(十)不准接受地方协会礼品馈赠,不得参加有被检查事务所代表出席的工作招待;
(十一)不准因外在压力、利益冲突或他人的不当影响损害自己的职业判断。
(十二)严格遵守回避制度,检查人员与被查单位或检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要主动回避
(十三)检查人员在实施检查过程中一律以省注协的名义开展工作,不准以事务所和个人的名义与被查单位打交道;在检查过程中如果需要调查取证和被查单位交换意见、了解情况等,必须有两名以上的检查人员在现场,并作相应的记录。
第五条 检查组长对检查组的廉政行为负责。检查组长要加强对检查组成员的教育、提醒和监督,防止违反廉政纪律规定行为的发生。发现问题要迅速纠正,并及时向省注协报告。检查组长同时也应接受检查组成员的监督。
第六条 被检查事务所所在地的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应为检查组顺利执行检查任务提供支持和保障,包括根据规定标准安排好检查组的食宿和交通等,但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检查组的判断。
第七条 被检查事务所应当积极支持和尊重检查组遵守本规定的行为,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检查组的判断。
第八条 对检查组和检查人员遵守廉政纪律行为的监督:
(一) 检查组在进驻被检查事务所时,应将本规定的要求对被检查事务所进行宣读和告知,并接受被检查事务所的监督;
(二) 省注协设立监督举报电话、举报邮箱,并进行廉政事项公示。
第九条 检查组和检查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列入检查组和检查人员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十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检查人员,将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 责成其承担被检查事务所因其违规事项所产生的全部费用或退还收受的礼品、礼金等
(二) 检查人员在检查工作中违犯纪律规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取消其检查人员资格,并通报其所在单位,并追究其责任;
(三) 属于事务所兼职检查员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业惩戒,记入诚信档案;属于省注协和各市协会工作人员的,由所在注协按照员工管理权限予以处理;违反相关法规情节严重的,移交国家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检查组集体违反本规定的,取消其检查组长资格,解散其检查组,并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进行处理,同时通知其所在单位,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员工管理权限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省注协对检查人员的违规情况及处理结果进行公告。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省注协开展执业质量检查、专项检查、专案检查、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以及综合评价信息核查等检查工作中的抽调注册会计师的廉政行为,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各市注协组织开展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专项检查、专案检查等工作中的廉政建设,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地区的相关办法。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