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张家界地区注册会计师行业公约》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市公约监督委员会负责组织公约检查和行业自律监管、有关部门移交以及举报的违约情况的调查、处理。
第三条 市公约监督委员会由签约市管会计师事务所代表3人和市注协工作人员2人组成,事务所选出的公约监督委员会委员应当是主任会计师(法定代表人)或副主任会计师,每届任期二年,可以连选连任;协会工作人员当选公约监督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秘书长或副秘书长。
第四条 公约监督委员会应当公正履行职责,认真完成公约监督委员会安排的检查任务,按时出席有关会议,一年内累计两次无故不接受检查任务或不出席有关会议的,主任委员可提请签约事务所免去其委员资格。
第五条 公约监督委员会委员每年义务工作时间3天,超过3天按100 元/天的标准给予补助,如参加检查组对违约情况进行检查,按同样标准补助,不受义务工作时间限制。
第六条 公约监督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二名,由公约监督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公约监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张家界市注协,办公室主任由市注协秘书长兼任。
第八条 对掌握的违约线索,公约监督委员会应在十五个工作日之内派出检查组进行检查。
第九条 检查组成员由主任委员确定,检查组成员不少于两人,其中事务所代表委员和协会工作人员委员至少各一名。
第十条 检查组应当编制检查工作底稿,检查工作底稿应当由被检查对象签名盖章。检查组在检查工作结束后3日内向公约监督委员会写出检查报告。
如果检查情况基本属实,还应将该项目的执业质量情况交由市注协进行了专项检查。
第十一条 被检查对象有申诉的权利,公约监督委员会在研究处理前,应听取被检查对象的申诉。
第十二条 公约监督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是否违约以及处理进行表决,经出席会议委员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 公约监督委员会对违约事务所下达行业公约检查处理决定书。
第十四条 公约监督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违约事项直接关系人;
(二)与违约事项调查及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
(三)曾在违约事务所工作,离开未满三年。
第十五条 公约监督委员会及办公室工作人员应严守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的情况,否则,由市注协公开遣责,并禁止从事公约监督委员会的有关工作。
第十六条 本工作规程与公约同时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