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务做假与体制缺陷的关系
从查处的单位领导贪污、挪用、私分公款,行贿,偷税漏税等职务犯罪案件来看,大都有本单位财务人员的配合,通过财务人员伪造单据,毁灭原始凭证,做假账等。为何这些财务人员置职业道德于不顾,甘愿与虎谋皮?除其自身原因外,与现行财务人员管理体制存在严重缺陷有关,通过分析,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体制的缺陷,导致道德沦丧。在现行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模式中,会计人员的任免权限都在各单位,其档案、组织关系,工资报酬,福利待遇,职位升迁等自身利益的实现都牢牢掌握在单位领导人手中,领导为了自身政绩和经济利益的需要,迫使会计从业人员做假,会计人员为了生存,屈服压力有时不得不违背职业道德,提供虚假信息。在国有企业中,由于企业享有充分的劳动用工权和人事管理权,这个问题尤为突出。非国有企业,会计只是法人的工具,更是名目张胆完全用假账偷税漏税,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
由于体制的弊病,作为各单位内部会计预算、执行监督、审计的主体形同虚实,不但发挥不了作用,反而成为替领导作假的帮凶。专业作假,使得外部监督、审计很难深入。
第二,《会计法》对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的规定不够具体,缺乏可操作性,现行的《会计法》对会计人员的任职条件,回避等可能造成会计不公的情况未做规定,对会计及其他财务人员的法律地位,法律责任等都没有明确,容易造成单位领导安插亲信或不通晓业务者从事财务工作,使财务监督徒有虚名。
第三,《会计法》对财务人员违反财务规定的处理,没有严重的法律后果,不具有足够的威慑力。《会计法》和《会计基础规范》规定了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的,由所在单位进行处罚,在现实情况中,会计人员的作假多是受单位领导指使,要求所在单位对其进行处罚是难以实现的,而且“情节严重”作为界定标准”,通常得不到严格的执行,而是从宽处理或不予处理。这样使得财务人员敢冒违法犯罪的险而博领导之欢。如果财务人员严格依法办事,就必定引起领导不满,自身的前途和经济利益将会受到损害,权衡利弊,财务人员通常都会与单位领导联手,而不能很好地履行监督职能。
财务作假的主要行为人是单位领导和从业人员,造成这些人作假除了“人”的因素外,现行体制也提供了条件,所以要从源头上根治,首先要解决“人”的问题,对那些没有自律能力的人,只能用好的机制来约束,针对现行财务管理体制中存在的问题,要采取以下改革措施:
第一,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人是社会的第一要素,人的问题解决了,一切事情都好办,而解决“领导人”的问题又是重中之重,所以加强领导干部的党性修养和道德修养,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真正做到一身正气,俩袖清风,一尘不染是解决“中国问题”的根本所在,也是建立会计诚信体系的唯一法宝。
第二,国务院成立会计署,制订有关会计从业人员考试、录用、再教育、职业准则、监督处罚等法规条例,各级政府成立专门用于管理会计从业人员的行政机构,独立领导。机关和事企业单位的财务人员都从这里委派,其考试、录用、管理、工资福利待遇和职务升迁都由该行政部门考核决定,让会计从业人员从原单位脱离出来,具有完全独立的从业资格和良好的从业环境,从真正意义上发挥会计的各种职能和作用。
第三,实行财务人员轮换制。可以不定期地轮换会计人员的工作单位,随时检查其工作情况,财务人员应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工作单位财务执行情况,发现问题,立即报告审计部门进行审查。
第四,加大管理力度,严格奖惩制度。首先,审查任职资格:主要审查财务人员与派驻单位的领导之间是否存在需要回避的情况,防止会计不公的情况出现,消除财务人员和单位领导共同犯罪的隐患和故意栽赃陷害他人。其次,严格奖惩制度。对依法办事的财务人员,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对财务监督有突出成绩,为国家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应给予重奖,作为晋升职称职务的依据。鼓励财务人员履行监督职能,提高其依法办事的积极性。对工作不胜任,与单位领导同流合污,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严重后果的,应严厉惩处。
第五,完善有关法律法规。一是从法律和制度上明确会计人员的地位,应有的权力,监督职能和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是立法机构应对该问题从法律上予以明确规定,在刑法中增加有关罪名,对违法行为以犯罪论处,避免产生仅从组织纪律方面追究责任的威慑力不足的问题。三是对财务作假的单位、部门和责任人要一查到底,绝不姑息,对滥用职权、玩忽执守、徇私舞弊、搞人情交易、放纵相关责任人的执法执纪人员也要严厉追究其纪律责任。四是完善与《会计法》相关的《审计法》、《注册会计师法》、《税法》等法律法规,使得相关法律形成一个完整的、协调的有机监督整体,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