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概念
外币交易,是指以外币计价或者结算的交易。外币是企业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外币交易包括:买入或者卖出以外币计价的商品或者劳务;借入或者借出外币资金;其他以外币计价或者结算的交易。即期汇率,通常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日人民币外汇牌价的中间价。企业发生的外币兑换业务或涉及外币兑换的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交易实际采用的汇率(即银行买入价或卖出价)折算。买入价,是指银行买入其他货币的价格;卖出价,是指银行出售其他货币的价格;中间价,是指银行买入价与卖出价的平均价。
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是指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确定的、与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通常采用当期平均汇率或加权平均汇率等。即期汇率是相对于远期汇率而言的,远期汇率是在未来某一日交付时的结算价格。企业在发生外币业务时,进行账面记录时所选用的汇率为记账汇率,往往是业务发生当天的汇率。由于即期汇率与远期汇率之间一般是存在差异的,这就会产生汇兑收益或汇兑损失。
记账本位币的确定与税款货币计量
在会计处理上,记账本位币,是指企业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中的货币。企业通常应选择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企业,可以按照准则规定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企业选定记账本位币,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第一,该货币主要影响商品和劳务的销售价格,通常以该货币进行商品和劳务的计价和结算;第二,该货币主要影响商品和劳务所需人工、材料和其他费用,通常以该货币进行上述费用的计价和结算;第三,融资活动获得的货币以及保存从经营活动中收取款项所使用的货币。
企业选定境外经营的记账本位币,还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第一,境外经营对其所从事的活动是否拥有很强的自主性;第二,境外经营活动中与企业的交易是否在境外经营活动中占有较大比重;第三,境外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是否直接影响企业的现金流量、是否可以随时汇回;第四,境外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是否足以偿还其现有债务和可预期的债务。
境外经营,是指企业在境外的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分支机构。在境内的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分支机构,采用不同于企业记账本位币的,也视同境外经营。
企业记账本位币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除非企业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企业因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确需变更记账本位币的,应当采用变更当日的即期汇率将所有项目折算为变更后的记账本位币。
在税务处理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依照本法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人民币计算。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基准汇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并缴纳税款。可见,无论企业以何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都以人民币计算并缴纳税款。税法所称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主要是考虑香港、澳门和台湾都是中国领土,港币、澳元和台币,都不是外币,所以称为人民币以外的货币。
在会计处理上,企业对于发生的外币交易,应当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外币交易应当在初始确认时,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也可以采用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确定的、与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折算。企业发生的外币兑换业务或涉及外币兑换的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交易实际采用的汇率(即银行买入价或卖出价)折算。企业通常应当采用即期汇率进行折算。汇率变动不大的,也可以采用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进行折算。
在税务处理上,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企业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对已经按照月度或者季度预缴税款的,不再重新折合计算,只就该纳税年度内未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部分,按照纳税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企业少计或者多计前款规定的所得的,应当按照检查确认补税或者退税时的上一个月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将少计或者多计的所得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应补缴或者应退的税款。可见,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只采用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不采用买入价、卖出价和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